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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鎖定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亦稱 “美國1933年銀行法”。美國強化金融業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內容有: 嚴格管理銀行的資金來源與運用,對競爭加以限制; 穩定金融體系; 加強聯儲對貨幣信貸的管理;加強政府對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1] 
中文名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別    名
美國1933年銀行法
具體措施為: 對商業銀行吸收定期存款加以利息最高限 (Q條例),對活期存款不付利息;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兩者業務必須分開; 建立存款保險公司; 對新銀行的設立嚴格限制。該法對30年代大危機後的美國銀行業起到了相當大的穩定作用,但隨着客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美國銀行業,特別是商業銀行的發展。該法已做了多次修改。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