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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審查

鎖定
經營者集中審查是指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合併、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託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行為的審查。
中文名
經營者集中審查
外文名
Concentration review
定    義
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合併、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託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行為的審查
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實體標準是相對於申報標準這一程序性標準而言的,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據以判斷一個經營者集中案是否應依法予以禁止的標準。一般來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實體標準可從三個層面來界定,即一般標準、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和抗辯理由。
1、一般標準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可見,我國反壟斷法是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經營者集中審查的一般標準。
2.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人、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抗辯制度
經營者集中具有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其合乎法益的正效益大於其負效應時,即產生經營者的抗辯權。擾辯的成功,將導致特定經營者集中案豁免於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這一制度。根據該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