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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鎖定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中文名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1] 
外文名
Commercial Internet cultural unit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3.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 有1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申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的應當具備1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2015年7月取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最低註冊資本100萬元、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最低註冊資本1000萬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娛樂場所、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設立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及設立章程、合同企業管理制度材料國家外商投資有明確規定的以外。)
  5.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