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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證索票
鎖定
- 中文名
- 索證索票
- 面 向
- 銷售商
- 用 途
- 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
- 應 用
- 食品
制度內容
第三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第四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實行購銷掛鈎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鈎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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