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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溪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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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溪慘案(Angke Massacre)也稱巴城大屠殺,是指1740年10月,荷屬東印度當局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大規模屠殺華人的事件。因肇事地點之一為城西一條名為紅溪的河,故稱為紅溪慘案。
1619年,荷蘭殖民者佔領了爪哇巴達維亞城,為補充當地勞動力的不足,採取多種手段地從各地輸入華僑。進入18世紀以後,爪哇島上出現了四種不同性質的“反荷運動”,也得到了一些華人的響應。殖民者因為懼怕華人同當地人民聯合起來反抗殖民統治,開始推行反華政策。1740年10月9日,殖民當局藉口搜查軍火,命令城內華僑交出一切利器,派軍隊挨户搜捕華僑,並且鼓動當地居民對華僑瘋狂屠殺、洗劫。屠殺持續7天,城內華僑不論男女老幼被殺近萬人,僥倖逃出者僅100多人,被焚燬和劫掠的華僑房屋達六七百間,財產損失,無法估計。 [1] 
中文名
紅溪慘案
外文名
Angke Massacre
發生時間
1740年10月
發生地點
爪哇巴達維亞城(今雅加達)
別    名
巴城大屠殺
紅溪事件
涉及國家
荷蘭、滿清

紅溪慘案事件背景

16世紀下半葉,為了追逐香料貿易的暴利,荷屬東印度公司的殖民者入侵爪哇島,從而開始了對印尼長達300多年的統治。總部設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簡稱巴城,荷蘭人佔領之初,巴城是個人口只有一兩千人的漁港小鎮。為了把這個小鎮建成印尼的政治中心和最大的商港,荷蘭人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招徠中國商船前來貿易並輸入更多的華工。1682年,華人達到3101人,1684年,清政府開放海禁,華人源源不斷來到巴城。當局開始限制人口入境,並規定華僑必須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才能進入,但收效甚微,華人僱主通過向官員行賄的方式繼續引入華人苦力。至18世紀初,巴城已發展成為有10多萬人的城市,華僑人數增至近兩萬人,他們主要從事工匠、飲食、製糖、釀酒零售等行業,為巴城的崛起貢獻良多。 [2-3] 

紅溪慘案事件起因

紅溪慘案歷史原因

從十七世紀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由於以下諸原因:(一)荷蘭國內商業發展到1648年達到了頂點。(二)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迅速登上爭奪殖民地、貿易和海上優勢的鬥爭舞台,特別是十七世紀下半期的三次英、荷戰爭( 1652—1654年,1665—1667年,1672—1674年),英國摧毀了荷蘭的海上實力,並逐漸排擠荷蘭在印度的壟斷貿易。(三)在亞洲大陸和日本興起了強大封建王朝(中國的清朝、印度的莫卧兒王朝,伊朗的薩非王朝,日本的德川幕府),限制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四)特別是1662年中國民族英雄鄭成功趕走荷蘭侵略者,收復了台灣,沉重地打擊了東印度公司在遠東的壟斷貿易的權勢。(五)東印度公司在印尼維持壟斷貿易權也困難重重。1656年東印度公司企圖封鎖亞齊、排擠印度人的棉布貿易。然而到1688年不僅有許多國家的船隻穿行在亞齊的航路上,在亞齊還有許多外國商人。即使東印度公司所壟斷的爪哇胡椒市場,在1682至1688年期間,每年運往歐洲的胡椒數額,英國約佔900噸,法國和丹麥約佔500噸,荷蘭為3600噸。東印度公司在亞洲壟斷貿易、建立商業帝國的美夢破產了。於是,東印度公司開始把殖民重心轉向印尼,在印尼發動新的侵略戰爭(侵略望加錫、馬打藍和萬丹等戰爭),擴大了佔領地。東印度公司的性質也發生變化,即開始從海上商業帝國轉變為擁有領土的殖民權力,並採取了新的殖民政策。在東印度公司的眼裏,繼續執行招引華人政策對殖民統治與剝削都是不必要的和不利的,所以從1690年起便正式頒佈限制中國人入境和居住巴城的條例。例如,規定每艘船隻能運載50名新客,超過此限額,每名罰款十塊銀圓,並遣返中國。1696年又規定把超過限額的新客罰款提高到十五塊銀圓,否則罰充修築河岸苦役。另外,在1690年5月,東印度公司還發布通告,命令華人蓄留中國人髮式,以資識別,違者處以六個月的苦役。1701年又強迫華人為蓄髮“特權”交税。從1710年起,華人每月平均至少得交納一里爾(約等於48—60荷蘭錢幣)。東印度公司對華人政策這種一百八十度的轉變,足以説明它的招誘華人政策並不是長遠政策,而是一種權宜之計,這種權宜之計便是“紅溪慘案”最深遠的歷史原因。 [4] 

紅溪慘案經濟原因

首先,進入十八世紀以後,由於失去了香料貿易的主導權,東印度公司的政策轉變為以擁有領土殖民權力為主。東印度公司為了攫取高額利潤,在爪哇採取了新的殖民掠奪政策,新政策都是依靠和利用當地封建統治階級的傳統權威,強迫大批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通過種植或供應獲取利益。而當時華人共同體卻不具備這些條件。富裕華人和甲必丹既沒有佔有大片固定的土地(東印度公司尚未實行私領地制度),又沒有對居民行使權力的傳統權威(不僅對當地居民、對華人勞動者也無法行使)。華人勞動者則居住分散,且多從事小商、小販,流動性大,即使有的人從事種植,也滿足不了東印度公司剝削的需要。因此,新殖民政策改交了利用和掠奪的對象,即從利用和掠奪華人為主的政策轉變為利用當地統治者與掠奪當地人民為主的政策。1706年,東印度公司在勃良安執行強迫種植咖啡時,就不再將管理權授與華人,而是授與當地的一個統治者。於是,華人便成為“多餘”的人了。另一方面,在東印度公司前階段所實行的鼓力開墾政策的刺激下,不僅那些充當包税人和中介商而積累了財富的華人,投資土地,種植胡椒、水稻、甘蔗和咖啡等作物,華人勞動者也有從事熱帶作物種植的,特別是咖啡和蔗糖,因而造成所謂“生產過剩”,威脅了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地位。在東印度公司眼裏,華人經濟上的發展是對其壟斷貿易和獵取高額利潤的挑戰,華人不僅是“多餘”的而且是“有礙”的人,根據東印度公司的強盜邏輯,“多餘”和“有礙”,便應消滅。 [4] 

紅溪慘案政治原因

荷蘭殖民統治面臨嚴重的政治危機,華人的地位被東印度公司視為擺脱危機、轉移鬥爭視線的替罪羔羊。進入18世紀以後,隨着東印度公司在爪哇擴大侵略地盤與加強剝削,它與爪哇各族(包括華人)的矛盾日益尖鋭。在爪哇島上出現了四種不同性質的“反荷運動”,也得到了一些華人的響應。東印度公司不僅害怕中、東爪哇重新被一個強有力的反公司的統治者所統一,還害怕爆發民眾運動。在巴達維亞有為數不少的華人,最使荷蘭擔心的是巴達維亞的華人與爪哇人聯合暴動。如果失去巴達維亞,一切都完了。
當時,華人在爪哇有一定的地位,便被東印度公司選為擺脱嚴重政治危機、轉移視線、挑動華人與爪哇人敵對的替罪羔羊。因為,第一,與當地人比較,華人缺乏社會的和政治的基礎,又沒有武裝,且多從事經濟活動,流動性較大,住居較為分散,難以形成為一支有組織的強大的勢力。一旦發生危機,華人便沒有迴旋的餘地(與當地農民比較)。其次,華人與爪哇人雖然友好相處,但由於荷蘭人長期推行利用華人以及“分而治之”的政策,結果造成當地人與華人的隔閡,特別是當地統治者對富裕華人的嫉妒心理。例如,在政治上,東印度公司扶持富裕華人,建立甲必丹制度,給予自辦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權,在經濟上,給予承辦賦税或經營官有鹽田等等特權。因而,在爪哇人中造成了一種假象,似乎富裕華人是“剝削者”和“統價者”。加上,荷蘭人以當地人的“保護者” 自居,從中挑撥離間,致使當地人對華人產生了敵視心理。
總之,華人共同體的脆弱性和富裕華人(指甲必丹)長期充當東印度公司“替罪羊”角色,便成了荷蘭人轉移視線、進行屠殺的目標。第三,東印度公司財政困難重重,掠取華人財產,被其視為擺脱財政困境的出路之一。總之,到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在東印度公司殖民統治下,華人無論在經濟上或政治上都被其視為“多餘的”、“有礙的”和“危險的”人物,他們已無容身之地,而華人辛勤積累的財產也成為了東印度公司躍躍想要攫取的目標。 [4] 

紅溪慘案事件過程

紅溪慘案苛刻決議

紅溪慘案 原址 紅溪慘案 原址
從1739年到1740年初,凡是從鄉村遷入巴達維亞市區的華僑,都被強制一次又一次地申請辦理居留許可證;而按照過去的傳統慣例,只須一次取得居留許可證便可永久有效。許多鄉村華僑由於未領取新的居留許可證而遭到拘捕.必須交出一定數量的現款才能獲釋。這些被捕華僑,在監禁期間受盡虐待,他們的財產也被剝奪。從1739年底至1740年2月春節,勿加泗(Bekasi)至丹絨不祿(Tanjong Priuk)約有100名華僑被捕,使巴達維亞周圍的華僑十分慌亂,並且產生不滿和憂慮。1740年2月4日,本地人事務司司長德 · 羅伊(De Roy)向總督瓦爾庚尼爾寫信,報告發現有若干名華僑企圖攻擊監獄的警衞員以營救被捕的同胞。瓦爾庚尼爾把問題提交東印度評政院討論,並且通過了範 · 蔭霍夫(Van lmhof )提出的決議案,這便是1740年7月25日決議。它對華僑採取更加苛刻的措施,規定:凡是被認為可疑的華僑,不論有無居留許可證,都要逮捕待審;凡是不能證明其有正當職業的華僑,一律遣送錫蘭,由荷蘭殖民當局作最後的處置。
1740年7月25日決議的執行,給巴達維亞華僑各階層都帶來了痛苦和災難:荷蘭殖民者乘檢查居留許可證之機,向華僑大肆敲詐勒索,被捕者往往並不是失業者和流浪漢,而是有名望的人和大富翁,其目的在於索取大筆贖身費。因此,不論有無證件的華僑,也不論其家境是否寬裕,個個都惶惶不可終日。許多華僑(大多數是最下層的)被迫離開自己的住處,逃往萬丹和鄉間。他們當中有不少人逃往叢林地帶,在那裏尋求避難處。巴達維亞市內很多天都很難買到各種食品。 [5] 

紅溪慘案反荷活動

總督瓦爾庚尼爾 總督瓦爾庚尼爾
自決議被執行之後,巴達維亞郊區華僑的反荷活動便開始出現了。9月下旬,郊區華僑加緊聚集力量,醖釀起義。在坎塔里亞(Candaria)附近的糖廠裏聚集的華僑起義者,從最初的1000餘人增至5000人以上,推舉施班讓為領袖。9月26日,總督瓦爾庚尼爾從一名土著甲必丹和華人雷珍蘭的口頭彙報中得知華僑準備造反的消息,於是召集會議,通知政府官員準備採取必要措施,並責成本地人事務司司長德 · 羅伊暗中派人到華人聚集的地方偵察詳情。9月27日,又有消息説:一羣華僑已在鄉間集合,並且冒險地靠近巴達維亞郊區的文登(Tangerang,又譯丁腳蘭)、勿加泗(又譯望加寺)、幹冬圩(town of Mr. Cornelius)、德 · 奎爾(De Qual)的荷軍前哨基地。但當時東印度評政院對這消息毫不在乎,認為中國人是“世界上最膽小的民族”,不至於膽敢進犯巴達維亞荷軍前哨基地。
事態不斷髮展,至1740年10月初,又傳來這樣的情報:大約有200名華僑武裝隊伍正在向班寧阿朗(Paningarang)推進。這個情報被本地人事務司司長德 · 羅伊所證實:有一位土著軍官在班寧阿朗被殺死了。與此同時,幹冬圩的哨兵也送信向杜爾菲爾特少尉(Sergeant Major Duurvelt)呼救,請求立即派兵前往抵禦為數約600人的華僑武裝隊伍,這支華僑武裝隊伍正在舉着戰旗,擂着戰鼓,走近荷軍崗哨。這時候,東印度評政院才開始認識到局勢的嚴重性。由於感到防衞兵力不足,防禦工事也薄弱,荷蘭殖民者最初設法避免武裝衝突,便派遣範·蔭霍夫和範·愛爾登(Van Aerden)兩人於10月5日下午前往丹那望(Tanah-abang)同華僑武裝隊伍舉行談判。但談判並不順利,丹那望的華僑武裝隊伍領導人“大元帥”(Tay Wansoeij)給範·蔭霍夫寫了一封使荷蘭殖民者惱火的回信。於是,荷蘭殖民者決定攻擊華僑武裝隊伍。10月7日下午,從巴達維亞城內開往文登的荷軍,中途遭到華僑武裝隊伍的伏擊,有2名軍官和14名士兵被打死。10月8日早晨,範·蔭霍夫和範·愛爾登派兵同丹那望的華僑武裝隊伍交戰,荷軍使用大炮擊敗了華僑武裝隊伍。然而,一場更大的戰鬥開始了:10月8日晚上,郊區華僑起義正式爆發了,起義者向巴達維亞各城門發動進攻。 [6] 

紅溪慘案慘案發生

自從發生10月7日郊區華僑武裝隊伍伏擊荷軍的事件之後,荷蘭殖民者害怕巴達維業城內華僑也參與城外華僑的起義,於是準備先發制人,在10月8日上午向城內華僑發出命令:(1)禁止進城帶走婦女(因為從10月7日開始有許多華僑婦女視城內為危險之地而紛紛逃到城外躲避);(2)華僑凡有拒絕交出武器或者反抗司法官和反抗從旁經過的士兵者,槍斃。(3)從下午6點半鐘起,華僑必須閉門靜坐,不準點燈,不準外出,如有上街者,槍斃。10月9日早晨,荷軍擊退了10月8日晚進攻各城門的郊區華僑起義者。同一天,範·蔭霍夫命令將所有在押的華僑立即用船運載出海。城內隨即傳出可怕的“謠言”:這些被運往錫蘭的華僑在中途被扔進大海。這引起城內華僑的不安和極大憤怒。有人謀議:“與其坐而待斃,不如起而作難,庶幾死中求生。”有人逃出城外,範·蔭霍夫查知後立即派兵追擒;逃者除被殺死之外,被抓回城的就有數百人。同一天下午,城內有幾處華僑房屋突然發生火警,起火原因不明。但荷蘭殖民者硬説這是城內華僑同城外華僑起義者聯合行動的信號,由此找到了屠殺城內華僑的藉口。於是,10月9日的晚上,大屠殺開始了。 [7-8] 
先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職員傾巢出動,向城內華僑住宅挨户搜查私藏武器。由於公司早有禁止夜出的命令,各家華僑都遵命閉門靜坐,不知是計。就在這天夜裏,在總督瓦爾庚尼爾的指使下,荷蘭水手、士兵、市民衝到街頭,屠殺他們所遇到的每一個華僑。一部分印尼奴隸也受到荷蘭殖民當局的煽動和唆使,參與屠殺。大火從下午燒到晚上,夜幕降臨之後,火勢更猛,有600餘間華僑房屋被燒成灰燼。暴徒們燒殺劫掠,並因搶奪贓物而互相激烈爭吵和格鬥。屠殺持續7天,城內華僑被殺近萬人,僥倖逃出者僅150人,被焚燬和劫掠的華僑房屋達六、七百間,財產損失無法估計。
街道流滿了被殺者的鮮血,華人城區的洪(紅)溪(Ang Kee)河水也被遇害者的屍體堵塞,鮮血染紅了河水。這次大屠殺,歷史上稱為紅溪事件或紅溪慘案。過去有些歷史書説“紅溪”之名是由這次大屠殺把溪水染紅而來的,但新加坡華人歷史學家許雲樵在1953年校注程日炌撰《噶喇吧紀略》時發現,紅溪(洪溪)之名早在1740年大屠殺以前就已經有了。 [8] 

紅溪慘案事件結果

巴達維亞城外華僑在施班讓指揮下,與荷軍激戰,傷亡千餘人,後轉戰中爪哇,鬥爭持續到1743年。而荷蘭殖民者做賊心虛,深懼清政府問罪責難,總督瓦爾庚尼爾被逮捕並死在監獄裏,並嚴密封鎖慘案的消息。他們對當年冬季前往巴達維亞貿易的中國商船,防範更嚴,不讓其接觸倖存的華僑。為了掩蓋事實真相,當這批中國商船起程返航時,殖民者們多方慰藉,答應下年照舊貿易。但是紙包不住火,早在中國商船返航之前,紅溪慘案的消息就已經傳到國內,在福建等僑鄉引起極大關注。福建水師提督王郡首先於乾隆六年(1740年)七月十一日奏報朝廷。七月十五日,署福州將軍策楞與署福逮巡撫王恕聯名入奏,所言案情更加詳細,並認為海外華僑為朝廷罪人,草芥不如,遭此巨難,孽由自作,無關朝廷痛癢,那麼對兇手也就無需認真追究,這一謬論成為了清政府處理此案的基調,最終並沒有對荷蘭殖民者的暴行進行譴責和追究。 [9]  [3] 

紅溪慘案事件評價

《人民日報海外版》:荷蘭史學界對這場屠殺大多給予譴責,不過有的學者把原因僅歸咎於時任總督瓦爾庚尼爾和掌握軍權的範·蔭霍夫的愚鈍、草率和專橫,似乎還未説到點子上。因為如果當局不改變對華僑華人的錯誤政策的話,即使換另外一個人也會發生類似的慘案,只不過形式可能有些差別而已。 [2] 
印尼華僑史》:紅溪慘案是荷蘭殖民者對巴達維亞華僑的一次大屠殺慘案,同時也是巴達維亞華僑為求生存而奮起反抗荷蘭殖民者的一次可歌可泣的浴血戰鬥。 [10] 
學者黃煥宗:①華人在印尼社會經濟生活中是一支不可或缺少的力量,荷蘭殖民者妄圖消滅華人,只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②華人在印尼土地上紮下根基,與印尼人民建立了深厚的友誼,是任何力量破壞不了的。荷蘭殖民者妄圖挑動他們的對立,其結果,不僅是徒勞的,反而促使他們團結起來,反對共同敵人——荷蘭殖民者,增進了他們的戰鬥友誼。 [4] 

紅溪慘案事件意義

從紅溪慘案發展到華僑與爪哇人民聯合反荷戰爭,這一歷史過程説明:紅溪慘案絕不是同印尼人民毫不相干的單純“中國人的革命”,而是近代印尼民族反抗西方殖民主義侵略的革命之組成部分。因為紅溪慘案絕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荷蘭殖民者為確立貿易壟斷權、為征服爪哇以至全印尼所必然採取的戰略性步驟。既然荷蘭殖民者屠殺華僑是為了消除“隱患”、為征服印尼掃清道路,因此華僑的反荷鬥爭也就必然遠遠超出單純為保衞華僑本身利益的狹隘性質和作用,這是顯而易見和容易理解的。華僑與當地居民的命運是那樣緊密地聯繫在一起,致使爪哇人民在華僑慘遭荷蘭殖民者大屠殺時,對華僑的遭遇深表同情,對華僑的反抗產生強烈的共鳴,並且很快便起來響應華僑的起義,形成全民性的聯合反荷戰爭,為爭取印(尼)華兩族人民的生存權利和貿易自由而奮力拼搏,這種激動人心的歷史創舉,其重大而又深遠的歷史意義,必須給予充分的估計和高度的評價。 [10] 

紅溪慘案事件爭議

李長傅在《中國殖民史》中論述紅溪慘案時,曾引據巴城舊炮台日記載,荷蘭殖民者恐清廷興師問罪,於次年遣使奉書謝罪,謂事出萬不得已,以致累及無辜云云。乾隆帝則表示,“天朝之棄民,不惜背棄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現在一些華僑史的文章中亦時常引用這則史料。從乾隆帝對此事的態度來看,雖然與當時清政府的政策相吻合,與該案的善後處理亦符,但是荷蘭殖民者奉書謝罪之事似不存在。試想荷蘭殖民者既對中國嚴密封鎖紅溪慘案消息,豈肯自行奉書謝罪?檢閲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有關這一事件的各件檔案及《清高宗實錄》等書,均未曾提及此書,特別是乾隆七年十月議政王大臣廣祿等就此案作出終議時,亦無片言及此。因此,可以認定,所謂奉書謝罪之事,並不存在。 [9] 

紅溪慘案事件紀念

畫作《紅溪慘案》 畫作《紅溪慘案》
2015年4月18日,由印尼書法家協會和印尼客屬聯誼會等華僑社團聯合舉辦的紀念亞非會議60週年書畫作品展在印尼雅加達舉行。華人畫家巍霧龍創作的《紅溪慘案》歷史畫卷(3米×2米),把華人抗荷支持印尼獨立鬥爭的史實生動地用藝術作品再次展現在世人面前。 [11] 
參考資料
  • 1.    華業.世界歷史讀這本就夠了.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 ,2012年:第164頁
  • 2.    紅溪慘案(僑史珍藏)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5-28]
  • 3.    清朝紅溪慘案:荷蘭殖民者屠殺東南亞華僑  .新浪網[引用日期2019-05-28]
  • 4.    黃煥宗. 試論1740年“紅溪慘案”的原因[J]. 南洋問題研究, 1987(2):54-61.
  • 5.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37頁
  • 6.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38—139頁
  • 7.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40頁
  • 8.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41頁
  • 9.    韓永福. 清代前期的華僑政策與紅溪慘案[J]. 歷史檔案, 1992(4):99-104.
  • 10.    李學民,黃昆章.印尼華僑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49-150頁
  • 11.    印尼亞非會議書畫展展出華人抗荷支持印尼獨立鬥爭畫作  .鳳凰網[引用日期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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