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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小波

(範小波)

鎖定
範小波,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鶴壁市淇濱區。碩士研究生文化, [1]  中共黨員,1986年9月參加工作。原系鶴壁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5年4月違紀被查。 [2]  2016年7月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後以濫用職權罪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60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3月5日鶴壁市中院刑事裁定,發回重審。2018年6月7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再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五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1] 
中文名
範小波
外文名
Fan Xiao Bo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6-05-17
性    別
住    址
鶴壁市淇濱區

範小波人物履歷

歷任鶴壁市市環境監測站幹部、市環境監理支隊副支隊長,
2003年12月任鶴壁市環境監理支隊支隊長, [1] 
2008年6月任鶴壁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 

範小波人物事件

範小波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4日,據河南省紀委網站消息,鶴壁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範小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 

範小波一審宣判

範小波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16年7月1日被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生效後在豫北監獄服刑。因發現漏罪,2017年3月2日辦理臨時離監手續。 [1] 

範小波發回重審

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訴刑訴[2017]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小波犯濫用職權罪,於2017年6月6日向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60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範小波不服,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豫06刑終5號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於2018年5月15日召開庭前會議,於2018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1] 

範小波一審再審

2018年6月7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如下:被告人範小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五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