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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
鎖定
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又譯作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第四次拉特蘭會議(英文:Fourth Council of the Lateran),是第四次在羅馬拉特蘭宮所舉行的第十二次
大公會議,由
教皇英諾森三世在1215年所召開。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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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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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h Council of the Lateran
- 譯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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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
-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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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拉特蘭宮
- 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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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方濟會成立
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簡介
會議中的決定不僅確立了教會生活與教皇權力的頂峯,也象徵教廷的權力已支配拉丁基督教界的每一個方面。
[1]
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參加者
參加會議者包括了71位大主教、400多位主教、800多位修道院院長及副院長、宗教團體領袖和法王、英王、匈牙利王等俗世統治者的代表。
[2]
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活動影響
公會議圖景
[3]
確立了聖職人員與教皇對社會的領導地位
指斥瓦勒度派(Waldensian)及亞爾比根派為異端
建立
異端裁判所。規定了對不肯悔改、傳佈異端者的刑罰
禁止再設立新的修會,以避免修院設立的泛濫
禁止任何聖物崇拜,除非得到教會的許可
提醒主教作教師的責任。規定主教們應當選能幹的人講道,併為學識較差者免費提供神學及文法教育
強調聖職人員的培育與革新,禁止買賣聖職。規定聖職人員的外在生活,如:公職、貿易、穿着、表演等。
命令猶太人及回教徒穿着特別服裝。猶太人除了不可擔任有權管轄基督徒的公職外,更被排除於一般社會之外;會議中還規定猶太人必須佩帶一種特殊標記。
[5]
有關聖餐禮中,“化質説”被接納為正統。化質説認為,餅與酒內存的永久真實,經過祝謝已經變成基督的血與肉了。
[6]
禁止教士參與
神明裁判,導致宗教界廢除了神明裁判,甚至對世俗的法律也產生了影響。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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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天主教字典》.台北:三明出版集團,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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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陶理.《基督教二千年史-自第一世紀至當代》.台北:海天書樓有限公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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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羅伯‧華爾頓.《教會歷史背景與年代圖表》.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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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祁伯爾.《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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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羅伯‧華爾頓.《教會歷史背景與年代圖表》.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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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唐納德‧特雷德戈德.《基督教史》.台北:桂冠出版公司,19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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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由嶸 主編.外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