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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

鎖定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簽訂於1905 年(明治38年)8 月12 日,在條約中,英國和日本對彼此在東亞及印度的“領土權利”及“特殊利益”提供了擔保,規定了締約國一方如為防護上述權利和利益而和另一國作戰時,締約另一方立即予以援助,共同作戰。同時規定第二次結盟期限為十年。
中文名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
簽訂時間
1905年
期    限
十年

目錄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簡介

同盟條約的主要內容為:
1.兩締約國中任何一國認為前所述權益受到危害時,應互相通告以採取共同政策保衞。
2.兩締約國中任何一國若因防衞前所述權益而受到一國或數國攻擊,則不論攻擊發生於何地,另一締約國應立即應以軍事援助共同作戰至媾和。
3.英國承認日本在朝鮮有政治、經濟、軍事上的特殊權益,並認同日本為增進、保護這種權益所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各國在朝鮮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
4.日本承認英國在印度的特殊權益,以及英國為保護英國屬地而採取的必要措施的權利。
5.英國對仍在進行的日露戰爭嚴守中立,若他國或數國加入對日作戰,英國即行援助日本共同作戰,媾和時也應一致。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事件背景

1902年(明治35年)簽訂的《英日同盟條約》有效期為五年,約文並規定,即使締約一方提出中止同盟關係,在戰時,條約依然有效。既然如此,英日兩國為什麼要在同盟條約離屆滿尚有兩年的時候,就急着提前續訂盟約?這是因為日俄戰爭(日本稱日露戰爭にちろせんそう)爆發後,對國際形勢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在歐洲,俄國地位一降再降,德國迅速壯大,歐洲均勢失去平衡。在亞洲,俄國因東亞連連戰敗,將注意力轉向中亞,英屬印度及其他英國勢力範圍波斯阿富汗等地)受到威脅。英國為了維護歐洲均勢,必須聯俄抑德;而欲防止俄國侵犯印度,又須聯日製俄。英國在英日結盟前期積極扶植日本以遏制俄國,後期則又擔心俄國過分削弱,日本過於強大。因此簽訂《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既可以震懾俄國,又可以在同盟的框架內對日本進行約束。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後果

《第二次英日同盟條約》則為日本同俄國的談判做好了外交準備,使日本在同俄國的和談中佔據優勢地位,獲利甚豐,俄國的勢力被大大地削弱了。1905年9月5日在美國緬因州基特里(Kittery)的朴茨茅斯海軍基地簽訂了日俄《樸次茅斯和約》(日本語:ポーツマスじょうやく,俄語:Портсмутский мирный договор),日俄戰爭結束。
1907年(明治40年),英國加入俄法同盟,藉助於俄法之力來牽制德國,就在同一年,日本盡拋戰爭前嫌,先後兩次與俄國簽定密約,加快了兩大帝國對朝鮮和滿洲(中國東北)的瓜分和侵佔。日本逐步在東亞確立優勢地位,英國對日本的友好態度降温,英日兩國的交情漸漸疏遠,英國逐漸將其注意力轉向美國,但還想利用日本牽制其他國家,並未完全拋開日本。
1911年(明治44年),英國政府提出了修約的要求,英日雙方締結了第三次英日同盟,也以十年為限。 [1] 
參考資料
  • 1.    張凝 顧彩亞 著.《論第二次英日同盟》:蘇州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雜誌編輯部 ,1996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