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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適用原則

鎖定
税法適用原則是指税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税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税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着税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税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中文名
税法適用原則
闡    述
運用税收法律解決具體問題的準則
特    點
具體化
原    則
法律優位等

目錄

税法適用原則內容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牴觸法律原則,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機關之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範,都必須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這一原則對税法體系內各層次税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級進行了區分,明確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税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在此基礎上,下一位階的規範要與上一位階的規範保持一致:憲法的效力優於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税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税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一部新税法實施後,對新税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税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使納税人和徵税人之間可以對徵納規則相互信賴。如果進行追溯,那麼納税人就要對未來不可知的税收規範進行遵從,這顯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但是,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税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則”,對納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税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有利法律溯及原則”並非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完全否定,對法律溯及的範圍仍然存在約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須由立法機關來決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適用。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指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決的問題不同:後者是解決某個税收法規效力的時間範圍的規範,不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前者是對不同時間頒佈的税收法規效力範圍的規範,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藉由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法律適用不會因法律修訂產生的衝突而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公佈時間與生效時間可能存在差異,在應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時,以新法生效實施作為分界,新法生效實施以後準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佈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指兩部法律對同一事項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當對某些税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税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只要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但是,這種排斥僅適用於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對於未在特別法規範的項目,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係的原則:實體税法的適用以税收債務發生有效的舊税法為準,程序税法的適用以税收債務發生後生效的新税法為準。這一原則是對“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擴展。對於實體法,嚴格遵守“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税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納税義務,但是在生效之後優於舊法。對於程序法,由於發生納税義務與進入徵收程序在時間上不一致,會產生納税行為在新法生效之前,徵收程序在新法生效之後的情況,所以允許税收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程序從新僅限於一項納税義務的發生與徵收跨越新程序新法與舊程序税法交替時期的特殊情況,而不能適用於徵收也發生在新法規定之前的情況。
6 [2]  .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是關於税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為,在訴訟發生時,税收程序法優於税收實體法。適用這一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税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法適用原則作用

在於使法律規定具體化的過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導,判定税法之間的相互關係,合理解決法律衝突與糾紛,保障法的順利實現,以達到税法認可的各項税收政策目標,維護税收徵納雙方的合法權益。税法適用原則並不違背税法基本原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着税法基本原則,是税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但是與其相比,税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税法應當依據哪些適用原則,多數國家的税法中並沒有集中明確規定,而是散佈在有關法律條款中。少數國家的税法中規定的税法適用原則更強調其實用性,與學理上的税法適用原則相差較遠。例如,韓國《國税基本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的税法適用原則,除了“禁止溯及課税”外,“税法解釋的基準”、“税務公務員的裁量界限”、“尊重企業會計”,都不是我們通常認為的税法適用原則,但其在税法適用上的價值是肯定的。由於税法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税法並沒有明確提出税法的適用原則,但是在執法過程中,法律衝突不可避免,因此在一些具體税法條款中實際上採用了某些法律適用原則,我們反過來對此加以總結,將其提升到税法適用原則的層級予以介紹,是有實際意義的。 [3] 
參考資料
  • 1.    .蔡昌主編.税收原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 2.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税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8年3月第1版
  • 3.    .張松編著.税法原理.中國税務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