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華
(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
鎖定
- 中文名
- 秦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0年4月
- 出生地
- 陝西合陽
- 性 別
- 男
秦華人物履歷
1978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84542部隊戰士;
1981年08月,慶陽縣人民檢察院工作;
1988年11月,慶陽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88.09——1990.08,在甘肅省電大慶陽分校法律(檢察)專業學習);
1992年12月,慶陽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
1995年06月,慶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其間: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本科學習);
1999年04月,慶陽地區行署石油化工基地建設服務辦公室副主任;
2002年11月,慶陽地區行署石化基地辦主任;
2005年04月,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石化基地辦主任;
2006年11月,鎮原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2009年02月,鎮原縣委書記;
2010年01月,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1年11月,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11月,慶陽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2016年12月,慶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秦華人物事件
秦華違紀被查
秦華依法逮捕
2018年8月17日,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秦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秦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秦華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28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秦華受賄一案。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秦華利用擔任慶陽地區行署石化辦副主任、主任、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政府石化辦主任、鎮原縣縣長、鎮原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慶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攬工程、產品銷售、人事調動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索取、收受14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00餘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秦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充分發表意見,秦華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部分甘肅省人大、甘肅省外辦機關幹部、蘭州市紀委監委幹部、企業人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秦華的親屬300餘人旁聽了案件的審理。
秦華一審宣判
2019年7月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秦華受賄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秦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秦華受賄款1104.386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秦華在任甘肅省慶陽地區行署石化辦副主任、主任、慶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石化辦主任、鎮原縣縣長、中共鎮原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中共慶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自2002年至2018年期間,先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合計人民幣1104.386萬元。立案調查前被告人秦華主動到有關部門投案,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贓款1195萬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領導幹部,利用所任職位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秦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罪行,是自首,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 參考資料
-
- 1. 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秦華受賄一案昨日公開宣判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7-10]
- 2. 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秦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8-05-10[引用日期2018-05-10]
- 3. 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秦華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08-17[引用日期2018-08-17]
- 4. 甘肅省慶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秦華受賄案一審開庭 .中新網[引用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