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福建省浙江商會

鎖定
福建省浙江商會,是在閩浙兩省政府的支持下,由浙江省政府駐福建辦事處牽頭和部分實力浙商積極響應併發起籌備,經福建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批准,於2007年2月6日正式在福州成立。系全國第27家成立的省級浙江商會。
中文名
福建省浙江商會
外文名
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 Province
社團地址
福州市
成立時間
2007年2月6日

福建省浙江商會商會簡介

福建省浙江商會,改革開放以來,一批批浙商來閩投資經商,尋求發展,足跡踏遍八閩大地的山山水水。他們以吃苦耐勞、頑強打拼的浙江人精神不斷髮展各自的事業,有力的促進了閩浙兩省間的經貿往來和市場繁榮。隨着在閩浙商數量的逐年增多和經營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展,廣大浙商在福建的各經濟領域建設中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湧現出一批商場名賈和行業精英。為進一步發揮“浙江人經濟”的作用,增強浙商內部凝聚力,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整合調動各方積極因素,協助在閩浙企做大做強,福建省浙江商會順勢應運成立 [1] 
浙江商會是由在福建省內從事各經濟領域生產經營建設的浙江籍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聯絡協調機構,對外具有一級社團法人資格。商會的宗旨: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三自”原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引導在閩浙商守法經營;維護浙商的合法權益,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的浙商形象;組織會員發揮各自優勢,為推動閩浙兩省的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浙江商會的成立,客觀上需要有一批在商場上具有經濟實力、企業規模影響大、富有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的企業作為領頭羊。福建省浙江商會當選第一屆會長為福建羣升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步升先生。常務副會長分別由新京集團執行總裁樓凱奇先生、福建鴻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尤玉仙女士、福建彤春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瑞春先生、廈門偉屹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汪衞東先生擔任,以及副會長和理事若干位。到目前為止會員人數已達上千家(包括團體會員)。
商會有幸聘請到胡平同志(全國政協副主席原商務部部長、原福建省省長)、
袁啓彤同志(福建省原人大主任)、張蔚文同志(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鄒爾均同志(福建省原政協副主席、原廈門市委書記)等四位老領導擔任名譽會長,三十多位廳局級領導擔任顧問。
成立後的福建省浙江商會,將秉承章程及辦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熱誠服務廣大會員和在閩浙商,並利用商會這一平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發揮“浙商之家、信息平台、維權機構、政企橋樑”的功能,為繁榮海峽西岸作出努力。
福建省浙江商會秘書處辦公地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758號榮域新天地二樓213-215單元(台江區秋龍路口“羣升國際”E區羣升售樓部樓上)。

福建省浙江商會商會章程

福建省浙江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福建省浙江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縮寫名稱:FJZJ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參與福建省經濟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籍企業及有關人士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三自”原則,密切在閩浙籍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閩浙籍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閩浙籍企業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浙江企業形象;組織在閩浙籍企業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為閩浙兩省的社會主義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駐廈門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8號天福大酒店1017、1018單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會員政策水平和經營能力;組織開展法律諮詢,增強會員法制觀念,提高誠信守法的自覺性;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二) 加強與會員企業的聯繫,瞭解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及時向政府有關
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合理要求和建議,當好政府關心會員企業發展的參謀和助手。
(三) 組織會員參加閩浙兩省各種經貿活動,發揮本會作為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福建投資發展,促進兩省經濟社會共同繁榮進步。
(四) 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業務往來與優勢互補。
(五) 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升浙籍企業整體形象的社會活動。
(六) 為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各項服務,增強在閩浙商的凝聚力,辦好會員之家。
(七)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均為企業會員,係指由浙籍人士在福建省內依法登記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社會責任感強,能熱心為本會的發展作出努力。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4、 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上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簡介。
2、 上述資料經本會核實並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申請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擁有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推薦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單位入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 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提供本會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 維護本會的集體榮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費收取標準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文(民發[2003]95號)〈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補充制定。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嚴重損害本會集體利益和政府聲譽的,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勸其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本會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執行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團體領域內具有較大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三) 社會活動能力強;在會員、在閩浙籍人士中具有良好聲望;富有責任感和無私奉獻精神;熱心為本會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含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卸任後,無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聘為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本會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議通過,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各種榮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通知)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同時本會的相關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完整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新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政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6年12月3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福建省浙江商會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