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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鎖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27-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和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27] 
現任領導: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浙江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王浩 [11-12]  [15-17]  [20]  [23] 
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
性    質
省級行政機關
行政級別
省級行政區
簡    稱
浙江省政府
現任省長
王浩 [17]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執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人民政府省情概況

浙江省,地處中國東南沿海長江三角洲地區南翼,東臨東海,南接福建,西與江西、安徽相連,北與上海、江蘇接壤。境內最大的河流錢塘江,因江流曲折,稱之江,又稱浙江,省以江名,簡稱"浙"。省會杭州。
浙江省行政區劃圖 浙江省行政區劃圖
浙江陸域面積10.55萬平方公里,佔全國陸域面積的1.1%,是中國面積較小的省份之一。東西和南北的直線距離均為450公里左右。全省陸域面積中,山地佔74.63%,水面佔5.05%,平坦地佔20.32%,故有“七山一水兩分田”之説。浙江海域面積26萬平方公里,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海島有2878個,大於10平方公里的海島有26個,是全國島嶼最多的省份,其中面積502.65平方公里的舟山島為中國第四大島。在“2016中國海洋寶島榜”中,浙江有21個海島上榜,佔總數的1/5。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歷史沿革

1949年7月正式成立。
1955年改組成立浙江省人民委員會。
1967年撤銷後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軍事管制委員會。
1968年改為浙江省革命委員會。
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
1979年恢復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4日,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同意《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10月15日,省委十四屆四次全會傳達學習《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研究了貫徹落實意見。
2018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對推進機構改革作了動員部署,標誌着我省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2] 
機構改革後,共設置省級黨政機構60個,其中省委機構18個,省政府機構42個。省委職能部門和省政府組成部門在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基本對應。同時,適應浙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機構限額內因地制宜設置了部分機構,優化調整一些領域的機構職能。 [2] 

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領導

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長

王浩: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 [24]  、浙江省委副書記 [10]  [13]  ,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14]  [16-18]  [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徐文光:浙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8-9]  [19]  [21]  [30] 
盧山:浙江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7]  [31]  [35] 
張雁雲:浙江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5-26]  [32]  [38-39] 
胡偉:浙江省政府副省長,致公黨中央常委、浙江省委會主委 [33] 
李巖益:浙江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9]  [34] 
楊青玖:浙江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40-41] 
柯吉欣浙江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42-43] 

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

徐大可:浙江省政府秘書長、浙江省政府黨組成員 [36-37] 

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部門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機構一覽(截止2020年9月)
辦公機構
組成部門
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部管機構
轄市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區劃

截止2020年9月,浙江省現設杭州、寧波2個副省級城市,温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9個地級市,37個市轄區、20個縣級市 [22]  、33個縣(其中一個自治縣),639個鎮、269個鄉、467個街道。 [4] 
浙江省行政區劃一覽(截止2020年9月)
地名
駐地市轄區
行政區劃代碼
區號
330100
0571
330200
0574
330300
0577
330400
0573
330500
0572
330600
0575
330700
0579
330800
0570
330900
0580
331000
0576
331100
0578
資料來源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大力弘揚紅船精神,秉持浙江精神,幹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堅定不移沿着“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闊步前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突出改革強省、創新強省、開放強省、人才強省工作導向,統籌推進富強浙江、法治浙江、文化浙江、平安浙江、美麗浙江、清廉浙江建設,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水平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為我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三條省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忠誠核心、擁戴核心、維護核心、緊跟核心,堅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決策部署。
第四條省政府要全面實施政府“兩強三提高”建設行動計劃,把“強謀劃、強執行,提高行政質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作為政府工作的生命線,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和制度構架,加快構建抓落實的指標體系、工作體系、政策體系、評價體系,做到説一件、幹一件、成一件。要堅持廉政為公、勤政為民、善政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領高強、作風優良的政府系統幹部隊伍,加快建設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五條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堅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堅持政務公開、秉公用權,堅持廉潔廉政、風清氣正。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六條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鋭意改革,攻堅克難,敢於開拓,勇於擔當,大力弘揚密切聯繫羣眾、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七條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八條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 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副省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省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省長商量決定。
第十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協助省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第十一條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主任、廳長負責制。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維護團結統一,維護政令暢通,不折不扣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聚焦聚力高質量競爭力現代化,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以“一帶一路”為統領,以創新為第一動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全面實施富民強省十大行動計劃,共建共享“詩畫浙江、美好家園”。
第十三條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打贏金融風險防控、低收入百姓增收、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統籌推進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做強做大數字經濟,加快建設以新經濟為引領的現代化經濟體系,不斷提升浙江經濟創新力和國際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和改進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堅持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增創體制機制新優勢,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畝均論英雄、企業對標競價“標準地”等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完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規範市場執法,加快信用浙江建設。
第十六條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公共安全工作體系,完善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平安浙江。
第十七條牢固樹立和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推進治水治氣治土治廢,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浙江。
第四章 實行依法民主科學決策
第十八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學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決策問貴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
第十九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領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由部門集體討論,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深入調研、集體討論並充分論證、未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省政府。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羣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作出的事關浙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台前依法向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將重大決策寫入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以及計劃、預算等報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擬訂和制定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或擬發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五條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辦。省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省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並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未經合憲性、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佈實施。
第二十七條實行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部門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規章向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向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實行行政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相關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共同承辦。
第二十八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完善提升浙江政務服務網,打破信息孤島,實現公共數據整合共享,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和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加強政策解讀、迴應社會關切、建設公開平台、擴大公眾參與、增強公開實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凡涉及公共利益 、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載體,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省政府要認真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各項決議決定,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認真負貴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積極支持省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三條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暢通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百姓合理訴求;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約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七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工作責任體系和激勵考評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檢查,強化效能監察,嚴格行政問責,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三十九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和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週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省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省政府學習會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政治、經濟、科技、法律、社會管理等知識。一般採取專題學習的形式。
第四十三條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提請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和省政府學習會的內容,由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提出,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省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省長請假。省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或列席省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並報告省長;不能參加或列席省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各類會議,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並報告省政府相關領導。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四十五條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併開的合併召開,並嚴格按照程序審批。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應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未經省政府批准,部門不得要求市縣政府領導出席本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除兼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以外,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切實改進會風,精簡會議議程,開短會、講短話,提高會議實效。充分運用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嚴格控制規模、簡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減少開到縣以下的視頻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未經省政府批准,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下級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報文。各地、各部門嚴格按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送,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部門和單位名義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四十九條省政府發佈的規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第五十條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籤後,由省長簽發;內容涉及多個副省長分管工作的,經相關副省長審籤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第五十一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規範辦文程序,提高辦文效率。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字數,完善發文立項審批制度,沒有實質內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屬於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不得要求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或轉發。
第十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五十二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按照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切實加強政府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努力營造政府系統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五十三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出訪規定,嚴格控制出訪團組數量和規模,簡化出訪迎送工作。
第五十四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 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五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紀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條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七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八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把深度學習作為終身本領,把團隊學習作為看家本領,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九條省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繫羣眾,帶頭解決問題。注重調研實效,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層層多人陪同。簡化調研接待工作,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搞邊界迎送,不組織幹部羣眾迎接,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考察。
第六十條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各地舉辦的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參加社會組織、企業舉辦的各類慶典、大會、論壇、上市儀式等活動;不參加地方舉辦的鄉情懇談會、茶話會、團拜會等活動。從嚴控制省政府領導擔任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負責人;從嚴控制開展節慶論壇展會、考核創建活動。
第六十一條嚴格省政府領導文稿發表,省政府領導個人發表署名文章,領報省長批准。未經批准,省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領導各類活動新聞報道,嚴格按照我省《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的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省政府辦公廳。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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