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

鎖定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於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截至2019年8月14日坦桑尼亞正式批准加入該公約,截至2023年1月已有184個國家批准加入了該公約 [6]  。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燬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2022年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九次審議大會在瑞士日內瓦閉幕,在中方積極推動下大會達成最後文件 [9] 
中文名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
外文名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頒佈時間
1971年12月16日 [1] 
實施時間
1975年3月26日 [1] 
發佈單位
聯合國大會 [1] 
成員數量
已有184個國家(截至2023年1月) [6] 
中國加入時間
1984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發展歷史

日本七三一部隊使用的舊式宇治型細菌炸彈 日本七三一部隊使用的舊式宇治型細菌炸彈
1972年4月10日在倫敦、莫斯科、華盛頓開放簽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無限期有效。截至2023年1月,共有184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6]  中國於1984年11月15日加入。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國際慣例之一。《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1899)和《海牙第二宣言》(1899)及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對此均有明確規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卻不斷髮展並在戰爭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國的嚴重關切,成為裁軍談判的重要議題。
20世紀60年代初,十八國裁軍委員會開始就此議題進行談判。美國以化學武器有別於生物武器為由,多次提出只禁止生物武器的議案。
1969年,英國提出關於禁止生物作戰方法的公約草案。
1971年9月28日,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聯合國大會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草案。公約由序言和15條正文組成。序言重申締約國堅持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關於在戰爭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則和目標。 [2] 
2021年9月8日,中國裁軍大使李松在日內瓦舉行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強化公約機制專題會議上表示,核查機制是確保遵約、建立互信的最有效手段,重新啓動公約核查議定書談判勢在必行。 [4] 
2021年10月7日,第76屆聯合國大會裁軍與國際安全委員會繼續舉行一般性辯論。中國代表團團長耿爽大使代表中俄作共同發言,宣讀中俄兩國外長同日發表的關於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聯合聲明。 [5] 
2022年4月7日消息,《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審議大會籌備會正在日內瓦舉行,俄羅斯指控美國在烏克蘭開展的生物軍事活動違反公約;美國則繼續指責俄羅斯散佈虛假信息,還將國際社會批評美國獨家反對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核查機制稱為“歷史修正主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4月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回答相關提問時表示,美國是世界上生物軍事活動最多的國家,也是唯一反對建立核查機制的國家。 [7] 
2022年10月,俄羅斯代表團副團長康斯坦丁沃龍佐夫在聯大第一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白俄羅斯、中國、古巴、尼加拉瓜、敍利亞、俄羅斯、委內瑞拉和津巴布韋呼籲就美國在烏克蘭的生物軍事活動動用《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6條規定的機制。 [8] 
2022年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九次審議大會在瑞士日內瓦閉幕,在中方積極推動下大會達成最後文件 [9]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主要內容

50型宇治式細菌炸彈結構示意圖 50型宇治式細菌炸彈結構示意圖
公約規定:①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生產、儲存和取得或保有其類型和數量超出預防、保護和其他和平用途範圍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製劑或毒素,以及為敵對目的或在武裝衝突中使用此類製劑或毒素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②禁止將任何生物製劑、毒素、武器或運載工具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接受者,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製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製劑、毒素、武器或運載工具。③締約國必須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儘快將此類製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銷燬或轉用於和平用途。④任何締約國如發現其他締約國有違約行為,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控訴,由安理會負責調查處理。⑤申明公約參加國確認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公認目標,併為此進行談判,以促進早日就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銷燬化學武器等有效措施達成協議。⑥締約國承諾促進並充分交換關於生物製劑和毒素使用於和平目的方面的設備、材料和科技情報。 [2]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條約全文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1]  [3]  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燬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1972年4月10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
土陶製細菌彈 土陶製細菌彈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保存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
本公約各締約國,
決心採取行動以便在全面徹底裁軍方面——包括禁止並消除一切種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內——取得切實進展,並深信通過有效措施禁止化學和細菌(生物)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將能促進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裁軍的實現。
承認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的重要意義,並且也意識到該議定書在減輕戰爭恐怖方面已經作出並將繼續作出貢獻,
重申它們堅持該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並要求所有國家嚴格遵守這些原則和目標,
回顧聯合國大會一再譴責違反1925年6月17日日內瓦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的一切行動,
願意對加強各國人民之間的信任和全面改善國際氣氛作出貢獻,
也願意對實現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出貢獻,
深信通過有效措施從各國武庫中消除諸如使用化學劑或細菌(生物)劑的大規模毀滅性危險武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確認一項關於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協議,是朝向同樣就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化學武器的有效措施達成協議所邁出的第一個可行步驟,並決心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
決心為了全人類,徹底排除使用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作為武器的可能性,
深信這種使用為人類良心所不容,並應竭盡全力使這種危險減到最低限度,
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決不發展、生產、儲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類型和數量不屬於預防、保護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當需要的微生物劑或其他生物劑或毒素,不論其來源或生產方法如何;
二、凡為了將這類物劑或毒素使用於敵對目的或武裝衝突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二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儘快但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後九個月內,將其所擁有的或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凡屬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一切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銷燬或轉用於和平目的。在實施本條規定時,應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以保護居民和環境。
第三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不將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接受者,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製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四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按照其憲法程序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該國領土境內,在屬其管轄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並防止發展、生產、儲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
第五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解決有關本公約的目標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約各項條款的應用中所產生的任何問題時,彼此協商和合作。本條所規定的協商和合作也可在聯合國範圍內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適當國際程序進行。
第六條
一、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如發現任何其他締約國的行為違反由本公約各項條款所產生的義務時,得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控訴。這種控訴應包括能證實控訴成立的一切可能證據和提請安全理事會予以審議的要求。
二、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安全理事會按照聯合國憲章條款根據其所收到的控訴而發起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安全理事會應將調查結果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
第七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如果安全理事會斷定由於本公約遭受違反而使本公約任何締約國面臨危險,即按照聯合國憲章向請求援助的該締約國提供援助或支持這種援助。
第八條 本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在任何意義上限制或減損任何國家根據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確認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公認目標,併為此目的承諾繼續真誠地談判,以便早日就禁止發展、生產、儲存這類武器和銷燬這類武器的有效措施,以及就有關為武器目的生產或使用化學劑所特別設計的設備和運載工具的適當措施,達成協議。
第十條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與——儘可能充分地交換關於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使用於和平目的方面的設備、材料和科技情報。有條件這樣做的各締約國也應該進行合作,個別地或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一起,在為預防疾病或為其他和平目的而進一步發展和應用細菌學(生物學)領域內的科學發現方面,作出貢獻。
二、在實施本公約時,應設法避免妨礙本公約各締約國的經濟或技術發展,或有關細菌(生物)的和平活動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包括關於按照本公約條款使用於和平目的的細菌(生物)劑和毒素以及加工、使用或生產細菌(生物)劑和毒素的設備方面的國際交換在內。
第十一條
任何締約國得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應自其為本公約多數締約國所接受之時起,對接受修正案的各締約國生效,此後,對其餘各締約國則應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約生效滿5年後,或在這以前經本公約多數締約國向保存國政府提出建議,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本公約締約國會議,審查本公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公約序言的宗旨和各項條款——包括關於就化學武器進行談判的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項審查應考慮到任何與本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的新發展。
第十三條
一、本公約應無限期有效。
二、本公約各締約國如斷定與本公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公約。該國應在3個月前將其退約一事通知本公約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於它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説明。
第十四條
一、本公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未在本公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生效前簽署本公約的任何國家,得隨時加入本公約。
二、本公約須經各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三國政府保存,該三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三、本公約應在包括經指定為本公約保存國政府在內的22國政府交存批准書後生效。
四、對於在本公約生效後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公約應自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五、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的日期和本公約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六、本公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
本公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五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保存在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本公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3]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意義價值

公約締結後多次舉行審議會議和政府專家會議,討論修改部分條款和加強核查機制。該公約對擁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國家有一定製約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缺陷,如只規定“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而未提禁止使用;只規定銷燬這類武器,卻未提及銷燬生產這類武器的工廠和設備;關於監督和核查以及對違約事件的控訴程序等問題,未規定具體有效的措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