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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

鎖定
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又譯社會學法學派。西方法學家一般認為該派具有下列的一個或兩個特徵:①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②認為法或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
中文名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
別    名
社會學法學派
性    質
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
類    型
主義法學派
發生時間
19世紀末葉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學派起源

法國A.孔德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社會學法學的早期代表英國社會學家H.斯賓塞認為社會和國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弱汰;法的任務只在於維護個人自由;每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樣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從事的任何活動。奧地利社會學家L.貢普洛維奇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鬥爭;國家起源於較強的原始民族對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是社會中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對被統治集團進行統治的工具;法的原則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國社會學家G.塔爾德和美國社會學家L.F.沃德等人則被認為是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學法學派創始人。19世紀末新功利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爾法學首創人J.柯勒,也被認為是早期社會法學派的首創人。20世紀社會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奧地利法學家E.埃利希、德國社會學家M.韋貝爾、法學家H.坎託羅維奇和美國法學家R.龐德等。與早期社會學法學家的主要區別是:他們不僅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特別強調法的社會作用和效果;他們不是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是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調和;他們不是僅從人種學、生物學或心理學一個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解釋法律現象。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與其他學派區別

龐德曾將社會法學派和其他法學派(主要是分析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的區別歸納為以下幾點:該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它將法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並以發現這種改善手段為己任;它強調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支派發展

在20世紀的西方法學中,還有不少派別雖與龐德等人的社會法學派觀點有所不同,而在許多基本觀點上又極為類似,因此可列為社會法學派的支派,如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見狄驥)、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派、歐洲大陸各國的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北歐各國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以及心理學法學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法學派在理論上並無顯著改變,但在方法論上日益與自然科學或綜合學科結合而成為一種應用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