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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審計組織

鎖定
社會審計組織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註冊登記、採取有償服務的方式,面向社會開展審計查證和諮詢、簽證等業務的社會組織。它受國家審計機關的領導和管理,可以接受審計機關的委託,也可以接受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託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必須送委託的審計單位或委託人。 [1] 
中文名
社會審計組織
外文名
Social audit organization
規    定
國家法律或條例
審核批准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社會審計組織工作內容

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內容,取決於社會需求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法定審計業務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兩大部分。
一、法定審計業務
法定審計業務,是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委託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編制的會計報表或特定的事項進行審計鑑證,並發表審計意見。社會審計的法定審計業務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社會審計組織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審計,是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合法性,是指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允性,是指會計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最終產品,是社會審計工作質量的具體體現。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應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社會審計組織驗資

企業資本驗證,簡稱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實收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
驗資分為設立驗資變更驗資兩種基本類型。設立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設立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變更驗資,是指被審驗單位因合併、分立、發行新股、轉讓股權或被審驗單位實收資本比原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一定比例,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其變更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
註冊會計師在承辦驗資業務時,應針對投資者不同的出資方式,採取相應的審驗方法。對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註冊會計師應以同國家主管行政機關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審驗依據。對不同組織形式或性質的被審驗單位,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內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等,在投入資本管理方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盡一致。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制定審驗工作計劃、確定審驗內容時,要充分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特定要求。
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必要的驗資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驗證證據後,應審核驗資工作底稿驗資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確認企業投資者實收資本及其相關資產、負債真實性、合法性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社會審計組織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分立或清算時,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合併、分立、清算會計報表。為了保護企業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正確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法律、法規,企業應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其編制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註冊會計師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承辦委託業務,並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
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是社會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着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各種所有制通過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租賃拍賣等形式,相互交融滲透;融資渠道多樣化,新的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既增強了企業融資的靈活性,又增大了金融風險;企業組織形式集團化、國際化,要求企業不斷更新經營觀念,採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這些變化和發展促使企業利用社會中介組織全方位的服務,為其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出謀劃策。這無疑為社會審計拓展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提供了客觀基礎。事務所可以憑藉人才、信息優勢,利用新的專業技術和服務手段,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
一般來説,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以下內容:資產評估,納税計劃和代理申報,工程預(決)算編制和審核,代理記帳,會計制度設計,會計電算化系統開發,常年會計、審計、税務和管理諮詢顧問,協助擬定合同、章程、協議等,經濟案件會計鑑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價,以及人力資源開發等。

社會審計組織權限

對國家機關委託辦理的審計、查證、鑑定、驗資等事項,根據業務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有權查閲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對其他人委託辦理的業務,由委託人和事務所在委託書或書面協議中約定有關查閲賬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社會審計組織向委託人提交審計、查證、鑑定、驗資報告,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社會審計人員在執行業務中,如發現委託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有違紀行為,應當在出具的報告中提出。對委託人示意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有權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社會審計人員對執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
  • 1.    陳道南.審計基礎:中國商業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