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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

(公開競價的買賣方式)

鎖定
拍賣(auction)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1] 
中文名
拍賣
外文名
auction
實    質
以委託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
基本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
別 名
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

拍賣發展歷史

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拍賣行為,見諸於文字記載的是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其所著的《歷史》一書中對古巴比倫(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賣新娘的一段描述。所謂“拍賣新娘”,是以適婚女子為拍賣標的的一種拍賣活動,將女子按美麗、健康程度順序先後拍賣,讓出價最高的男子中標,成為新郎。
古巴比倫、古希臘、古埃及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其特點:歷史悠久,時間跨度長,首尾延續了大約千年左右。
羅馬共和時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賣已經得到空前發展,在保留奴隸拍賣的基礎上,出現了戰利品拍賣和商品拍賣。
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首尾也延續了約千年左右的時間。這時,拍賣內容豐富,拍賣標的廣泛。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一個高峯,為近現代拍奠定了基礎,確立了模式,堪稱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
拍賣業萌芽於古代羅馬,但正式形成卻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1660年11月,英國出現舊船、廢船拍賣;1689年2月又有繪畫及手稿拍賣;1739年首次拍賣房地產等。近代歐洲拍賣是世界拍賣史上的第三個里程碑,並因此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的又一高峯。其主要表現為:
1、拍賣機構大量出現。1744年和1766年,當今世界上兩大拍賣行——蘇富比和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當時倫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賣行,拍賣業十分紅火。1744年3月,蘇富比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的數百本書籍,拍賣成交額826英鎊。1766年12月,佳士得舉辦首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物89件,拍賣成交額176英鎊。在兩大拍賣行成立前後,一些日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賣行相繼問世。
2、拍賣市場初步形成。歐美國家的拍賣業開始興旺起來。從英國倫敦到德國漢堡,從奧地利維也納到美國費城,功能齊全的新型拍賣行大量露面。荷蘭以拍賣農副產品見長,英國以拍賣藝術品、馬匹、羊毛、茶葉見長;美國則主要拍賣歐洲的生產資料等。
3、拍賣法規逐漸完善。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拍賣商可代表賣方和買方簽署經雙方要求或為顧及雙方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這類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賣標的之價值,當在10英鎊以上。”1845年,英國出台《貨物買賣法》;1867年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又在《貨物買賣法》中設立拍賣條款。1901年美國在《統一商法》中明確設立拍賣條款。
經歷了2009年宏觀經濟的觸底回升和2010年的穩健迴歸,2011年以來,我國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政策推動消費增長,高儲蓄、低消費模式正迎來改變。而在世界經濟復甦乏力、貨幣政策轉向穩健、消費刺激政策逐步淡出等綜合因素影響下,2011年我國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將有所放緩,GDP全年增長速度為9.2%,增速比2010年回落1.2個百分點。
2011年,中國拍賣行業經營呈現“穩中趨緩”的特點,全年成交總額為6260.7億元,與2010年的6648.2億元基本持平,同比小幅下降5.8%。在完全同步於當期GDP增長的同時,拍賣行業也呈現出增長率明顯放大GDP變化的特點,拍賣業已經進入業務規模及結構的同步調整階段。
2011年拍賣行業平均佣金率為1.88%,文物藝術品拍賣業務全年成交576.2億,僅佔總成交額的9.2%,但佣金總額為67.8億元,佔全行業佣金收入的57.5%,以11.8%的佣金率高居行業之首。而土地使用權拍賣業務成交2844.8億元,佣金僅為11.1億元,佣金率不足0.4%。“賺數字,不賺佣金”的現象已非常明顯。
數據監測顯示,受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相關政策的影響,拍賣行業細分領域成交規模也在較大程度上受到影響:
2011年房地產調控力度的持續加強,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拍賣業務的下滑帶動全行業成交總額下行。2011年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2844.8億元,較2010年的歷史最高點減少100億;而以商業房產為主的房地產拍賣所受的影響尤為強烈,較2010年勁減513.7億,成交額為1811.9億元,降幅達22.1%。兩項成交額所佔比重從2010年80.3%下降到74.4%,減少5.9個百分點。
法院委託拍賣業務則相應受到政策環境的影響。多年來成交額一直穩定佔據行業成交額15%左右的法院委託拍賣業務在2011年所佔比重下降為13.2%,成交額較2010年下降41億。以司法委託拍賣為主要業務來源的部分拍賣企業面臨嚴峻的生存考驗。
較為樂觀的是2011年全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在調整中保持穩步增長。全年成交576.2億,較2010年的397億元增長45.2%,成交額在業內的比重首次從歷年來5%左右的水平上升到9.2%,創文物藝術品拍賣板塊在業內比重的歷史新高,但45.2%的增幅較之於2010年的74%已出現了明顯回落。

拍賣簡介

拍賣含義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19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説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説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不是都是處理商品,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説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羣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

拍賣原則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拍賣拍賣特點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拍賣拍賣方式

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拍賣(English Auction)、荷蘭式拍賣(Dutch Auction)、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此外還有,美式拍賣,密封遞價最高價拍賣,密封遞價次高價拍賣,開放出價雙重拍賣,密封出價雙從拍賣等拍賣方式。
競拍 競拍

拍賣英格蘭式

也稱“增價拍賣”或“低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最低增幅,競買人以起叫價為起點,由低至高競相應價,最後以最高競價者以三次報價無人應價後,響槌成交。但成交價不得低於保留價。

拍賣荷蘭式

也稱“降價拍賣”或“高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及降幅,並依次叫價,第一位應價人響槌成交。但成交價不得低於保留價
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佈起拍價後及最低增幅,由競買人競相應價,拍賣人依次升高叫價,以最高應價者競得。若無人應價則轉為拍賣人依次降低叫價及降幅,並依次叫價,以第一位應價者競得。但成交價不得低於保留價。

拍賣密封遞價式

又稱招標式拍賣。由買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報價單(也稱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選擇買主。這種拍賣方式,和上述兩種方式相比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除價格條件外,還可能有其他交易條件需要考慮:二是可以採取公開開標方式,也可以採取不公開開標方式。拍賣大型設施或數量較大的庫存物資或政府罰沒物資時,可能採用這種方式。

拍賣標準增量式

這是一種拍賣標的數量遠大於單個競買人的需求量而採取的一種拍賣方式(此拍賣方式非常適合大宗積壓物資的拍賣活動)。賣方為拍賣標的設計一個需求量與成交價格的關係曲線。競買人提交所需標的的數量之後,如果接受賣方根據他的數量而報出的成交價即可成為買受人。

拍賣維克瑞式

維克瑞拍賣,也稱為第二價格密封拍賣。這種拍賣方式與首價密封拍賣基本相同,區別僅在於勝出者需要支付的價格是第二高的報價,而不是他自己的報價。這與易趣網所使用的代理人競價系統相似,在這個系統中,勝出者需要支付第二高的報價,再加上一個報價的增額(如10%)。

拍賣速勝式

這是增價式拍賣的一種變體。拍賣標的物的競價也是按照競價階梯由低到高、依次遞增,不同的是,當某個競買人的出價達到(大於或等於)保留價時,拍賣結束,此競買人成為買受人

拍賣反向拍賣

反向拍賣也叫拍買,常用於政府採購、工程採購等。由採購方提供希望得到的產品的信息、需要服務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定位,由賣家之間以競爭方式決定最終產品提供商和服務供應商,從而使採購方以最優的性能價格比實現購買。

拍賣定向拍賣

這是一種為特定的拍賣標的物而設計的拍賣方式,有意競買者必須符合賣家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才可成為競買人蔘與競價。

拍賣蘇富比拍賣

蘇富比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賣行,它首次以拍賣者作為中介、拍賣公司作為一種職業而出現,它作為全球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國際知名藝術拍賣行,業務包括了藝術拍賣、私人藝術買賣及藝術貸款。
它於1744年3月誕生在英國倫敦一處叫“科芬園”的地方。起源是一位叫山米爾·貝克的書商在“科芬園”一處果菜花卉市場舉辦了一場持續十天的書籍拍賣會。
約翰·蘇富比從1778年就與蘇富比拍賣的創始人山米爾·貝克的合夥拍賣書籍、印刷品和手稿。
山姆·李·蘇富比是約翰·蘇富比的兒子,蘇富比拍賣行的名字應該是來自“山姆·李·蘇富比”,原因在於他本人純熟的拍賣技巧,使得拍賣行的聲譽日隆。雖然蘇富比家族與拍賣行的關係止於1863年,但其名稱卻保留至今,成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蘇富比辦事處遍及全球40個國家,包括美國,歐洲,韓國,新加坡,中國台灣,中國大陸,莫斯科及多哈等新興市場;主要拍賣中心設在美國紐約約克大道、英國倫敦新邦德街、巴黎聖多諾黑區街及香港,並定期在另外6個拍賣中心舉行拍賣。
蘇富比曾經拍賣過第一本活版印刷聖經,美國獨立宣言印刷首版,温莎王室財產,肯尼迪總統夫人的財產,圓明園12生肖獸頭銅像等著名藝術品。

拍賣拍賣流程

拍賣業務的一般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拍賣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託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瞭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拍賣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拍賣成交交貨

拍賣成交後,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託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託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拍賣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在金融類使用較多,在公共場所從……元起價,價高者得。
拍賣,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按照《拍賣法》對國有資產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賣業務流程圖

拍賣程序流程圖:

拍賣出處

“撲賣”指的是宋代一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車馬宅院,出售時都搞“撲賣”,這個詞經過演變,在陝北話裏保留了部分詞義,叫作“撲面”。
而“撲買”一詞指的是投標奪買,是政府向商人、民户出賣某種徵税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在一系列的語音演變之後,它或許與我們常用的“拍賣”頗有關聯。
陝北有一個專用詞,用於賭博時或玩兒色子賭酒時,在賭注上加倍,它的讀音是“撲面”。在玩耍興奮的酒桌上,常聽見決心加倍的大聲叫喊:“撲面!”
這個詞源自宋元時期的“撲買”、“撲賣”。
撲買就是投標奪買,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户出賣某種徵税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也叫買撲、承買。
南北朝已見包辦租税。五代十國時,吳越國的龍泉縣縣民張延熙用1009貫819文錢撲買了縣內三個酒坊,獲利豐厚。楊億《武夷新集》十五《論龍泉縣三處酒坊乞減額狀》裏説:“縣民張延熙貪婪無識,遂入狀,添起虛額,撲買勾當。”這是史書最早記載的撲買實踐。宋朝時為穩定酒業税源,實行包税。南宋建炎以後,為擴大税收,任人加價撲買,承辦包税。元代,包税範圍則不限於酒醋。
《宋史·趙開傳》:“浚鋭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户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二十七金皇統七年:“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倫(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於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富人劉忽篤馬、涉獵發丁、劉廷玉等以銀一百四十萬兩撲買天下課税,楚材曰:‘此貪利之徒,罔上虐下,為害甚大。’奏罷之……自庚寅定課税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首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税,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材極力辯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鬥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嘆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朝廷税收一百一十萬兩,他有錢人一撲買就給二百二十萬兩,加倍,皇上能不動心嗎?這是給他們家掙錢呀。
撲賣,也寫作“博賣”,也叫“賣撲”,是商販以賭博招攬生意。多以擲錢為之,視錢正反面的多少定輸贏。贏者得物,輸者失錢。宋時,中央地方,幹部百姓,全民熱衷撲賣。
宋·孟元老等《東京夢華錄》卷三:“每日入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博賣冠梳領抹、頭面衣着、動使銅鐵器皿、衣箱、瓷器之類。”卷十:“御街遊人嬉集,觀者如織。賣撲土木粉捏小象兒,並紙畫,看人攜歸,以為獻遺。”卷七:“池苑內除酒家藝人佔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有以一笏撲三十笏者。以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賭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
由此,“撲買”、“撲賣”的詞語流傳了下來。陝北使用的“撲面”,似更接近古代的“撲賣”。在民間,它們的詞義只剩下了“加倍”,它們的讀音也走了樣兒了。
但是,在當代普通話裏,有一個已經走入大雅之堂,進入市場經濟的詞,卻很像“撲買”。它就是“拍賣”。雖然中國古代寺院等已有拍賣估衣之類的行為,但由於現代拍賣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於是就有説“拍賣”一詞來自外語。其實,拉丁語説拍賣的“Auctio”、“Autuc”和後來英文的拍賣“Auction”,都不會翻譯成“拍賣”這個漢語音。古時,“撲”有音與“博”音近,所以“撲賣”可以寫作“博賣”。而拍賣的“拍”,又曾有與“博”一樣的音。《康熙字典》釋“拍”:“《集韻》、《韻會》、《正韻》並伯各切,音博。”宋代《夷堅志》裏也把酒税承包者叫作“酒拍户”,實際上應該是“酒撲户”,是撲買的意思(楊聯升《國史探微》)。我想,會不會是這個詞的“博”音,漸漸演變為“拍”音後,正好趕上商業行為的拍賣被引進來。於是,“撲買”這個自古以來用於具有税權拍賣特徵的政府行為的詞,便被拿過來繼承使用了,也被普通話認可了——成了“拍賣”。

拍賣拍賣技巧

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拍賣現場舉牌 拍賣現場舉牌
1.仔細看樣,定好心理價位。
看樣是競買活動順利進行的第一個步驟,顧客在觀看拍賣樣品過程中,應對物品的真偽、成色、規格等細細觀察。如果發現與拍品目錄不符或有未註明的瑕疵,可即時向拍賣行提出詢問,然後決定是否參與競買。拍品上標有參考價,顧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關商店或市場去了解一下同類檔次的價格,將幾個價格相比較後,確定自己競買的最高出價、即“心理價格”。心理價格是根據顧客對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該物品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潛力等幾方面組成的,這些因素和心理價格成正比關係。
2.熟悉拍賣規則。
拍賣有許多基本規則,不同的拍賣會又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競買人蔘加拍賣會,應仔細閲讀拍賣的規則規定。競價時,應按照拍賣師宣佈的競價方式出價;每次加價不得低於加價幅度,否則叫價無效;每件拍品成交後,買主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並在限定的時間內付清價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運用競價技巧。
拍賣場上,競買者應冷靜觀察場上的競價情況,穩定自己的競價心態,守住心理價格。競價時,一般可按加價幅度輪番出價,但價格接近心理價位時應謹慎,避免受拍賣場上競價氣氛的影響,盲目超出心理價位的界限。如果拍賣場上氣氛平淡,競買人可不急於出價,稍後,可出其不意地跳過加價幅度,一下子提高出價,擺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勢。幾輪出價後,常會嚇退一些經驗不足的競買人,使競價獲得成功。還有一種比較省力的競價方式是,在競價低潮時,競買人直接報出心理價格數,使他人一下子被出價氣勢所迷惑,在猶豫不決時成交。

拍賣拍賣術語

房產拍賣標的 房產拍賣標的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託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委託人委託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應計費用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鑑定估價等酌情向委託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製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後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託人對其委託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並在委託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佣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後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後支付給委託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淨額,即成交價扣除佣金及委託人應付應計費用後的餘額。
拍賣的功能: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拍賣中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鑑定、許可。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説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説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蔘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瞭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閲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進行鑑定。
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佈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佈。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佈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説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户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 佣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佣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佣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佣金比例的規定收取佣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賣漲潮與退潮

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漲潮與退潮
2012年歲末,很多人在談論近些年的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行情時,不約而同用到一個十分形象的詞——“腰斬”——説的是2012年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總成交額比2011年縮水近一半的“慘狀”。對此,樂觀者打氣説,這是“理性回調”;悲觀者嘆氣曰,這是“遭遇寒流”。藝術品拍賣市場究竟發生了什麼?
假如從2003年算起,中國藝術品市場的這一輪行情,已經持續近十年了。儘管十年間有大漲也有回調,但“長牛”趨勢基本未變。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之下,也出人意料地迅速復甦、強勁反彈。
具體到2012年秋拍的大幅回調,其實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經濟大環境。在經濟形勢不容樂觀的情況下,捂緊錢袋子,保持充足的現金“過冬”,是收藏者和投資者的理性選擇。二是預期。在很多時候,預期比現狀更重要。買家的觀望,未必完全是因為他們真的準備遠離藝術品市場了,而很可能是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以更低的價格“淘寶”。三是價格。中國藝術品日前的價位,整體而言還是很貴的,畢竟連續漲了這麼多年。説實話,很多真正懂行的行家裏手都已經不大買得動了。四是貨源。經過這麼多年的交易和沉澱,市場上能夠公開流通的“好東西”確實越來越少。各大北京及上海藝術品拍賣公司甚至是全國藝術品拍賣公司為什麼不約而同地去海外徵集拍品,就是這個原因。五是信用。中國藝術品市場的信用問題由來已久,但隨着市場的日漸火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卻日益凸顯。比如對市場影響深遠的買家拍而不付款的現象,對整個藝術品拍賣業的連鎖效應式的打擊就不可謂不大。
即使如此,中國藝術品市場的未來依然前景廣闊。從長期來看,隨着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具有稀缺性的珍貴藝術品總是不斷升值的。就短期而言,很多人在判斷藝術品市場景氣程度時,往往將目光聚焦於總成交額指標和“天價”拍品的單價。但在我看來,更應該重點關注的是成交率指標,這是反映藝術品市場“人氣”的最直觀指標。所以,只要這個指標在真正變大,就意味着市場在回暖。藝術品市場的所謂回調很多時候其實只是“虛跌”,有“價”無“市”。總成交額是下降了,但原因可能是賣家根本無意出貨,或者是保留價定得太高。市場上沒有好東西露面,怎麼會有“天價”拍品?如何會有高成交額?事實上,即使在2012年的中國藝術品市場回調期,一些中低價位藝術品的成交狀況還是非常好的。只要是好東西,跌下來總有懂行的藏家接盤,這是來自收藏界的“剛需”。
參考資料
  • 1.    申豔玲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