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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

鎖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佔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並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中文名
商業秘密
外文名
Business Secret
法    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特    徵
非公開性
定    義
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商業秘密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內容: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第五百零一條,合同訂立過程中泄露、不正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有關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3.《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第九條至第十七條,細化解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商業秘密的內容。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內容: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6.《關於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內容: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規定。

商業秘密構成要件

1.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的認定
技術信息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經營信息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户信息、數據等信息。
前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不能僅依據與特定客户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主張該特定客户屬於商業秘密。客户基於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户自願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應當認定該員工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秘密性: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於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3.保密性: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願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
(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户、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
(四)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範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
(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複製等措施的;
(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燬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
(七)採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4.價值性:即具有商業價值,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符合前述規定的,也可以認定該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商業秘密權利歸屬

1.一般歸屬原則
具有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關於商業秘密的歸屬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通常是容易確定的,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複雜,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2.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僱傭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分為兩種情況,即職務技術成果歸屬和非職務技術成果歸屬。
(1)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3.委託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4.合作開發關係下商業秘密的歸屬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且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商業秘密權利利用

1.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
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可分為獨佔許可使用、排他許可使用和普通許可使用,許可使用均應簽訂合同,其中獨佔許可使用和排他許可使用還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合同。
(1)獨佔許可使用
獨佔許可使用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商業秘密,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本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約定的時間、範圍和特定方式上使用其商業秘密。
(2)排他許可使用
排他許可使用又叫獨家許可使用, 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人仍然可以相同條件繼續使用其商業秘密,但不得再許可第三人進行同樣的使用。
(3)普通許可使用
普通許可使用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自行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進行同樣的使用。普通許可使用也應當簽訂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商業秘密的轉讓
商業秘密持有人可以將其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轉讓給他人。《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商業秘密侵權

(一)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類型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下四種: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該項所稱的“不正當手段”包括: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權人以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該項所稱的“使用”,是指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後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認定屬於“使用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該項所稱的“保密義務”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保密義務。此外,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但根據誠信原則以及合同的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等,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獲取的信息屬於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侵權人對其獲取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4.幫助侵權: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其他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人一般是經營者,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規定了以下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主體。
1.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述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第三人共同侵權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人員。
前述“員工、前員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可以考慮與其有關的下列因素進行認定:
(1)職務、職責、權限;
(2)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
(3)參與和商業秘密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情形;
(4)是否保管、使用、存儲、複製、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觸、獲取商業秘密及其載體;
(5)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3.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商業秘密侵權訴訟
1.舉證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關於該條第(一)項中“實質上相同”的認定: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不存在實質性區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實質上相同。
人民法院認定是否構成前款所稱的實質上相同,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1)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程度;
(2)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容易想到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區別;
(3)被訴侵權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
(4)公有領域中與商業秘密相關信息的情況;
(5)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2.排除侵權的情形
從權利限制的角度看,商業秘密侵權的例外情形包括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這兩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不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權利。
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被訴侵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未侵犯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為保全
被申請人試圖或者已經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或者將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前述情形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所稱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4.訴訟中的保密措施
對於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業秘密的證據、材料,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證據交換、質證、委託鑑定、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中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違反前述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業秘密或者在訴訟活動之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中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關係
(1)證據的審查和收集: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時,對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刑事訴訟程序中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
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與被訴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可能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除外。
(2)賠償數額的認定:當事人主張依據生效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確定涉及同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民事案件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初步證據,但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由侵權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中止審理:當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訴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為由,請求中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為必須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予支持。
(四)商業秘密侵權責任承擔
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與返還或銷燬
人民法院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應當持續到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為止。依照前述規定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競爭優勢的情況下,判決侵權人在一定期限或者範圍內停止使用該商業秘密。
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燬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2.民事賠償:賠償數額計算規則與懲罰性賠償
(1)一般計算規則: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的一般計算規則,即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確定賠償數額時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的考慮: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人民法院認定前述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確定賠償數額時對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參照:權利人請求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許可的性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確定。
(2)法定賠償額: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依照該款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
(3)懲罰性賠償:惡意侵犯商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即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3.行政罰款: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業秘密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商業秘密罪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認定: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於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三)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四)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五)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於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商業秘密相關案例

甲公司與譚某、乙公司商業秘密案
案號:(2019)渝05民初1225號
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公司聘用譚某在該公司商務部門從事商務顧問工作,工作職責為負責對公司推廣獲得的客户信息進行跟蹤,並與客户談判、簽約。後甲公司發現譚某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職期間,多次違反保密義務的約定,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掌握的甲公司已採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單及服務需求等信息披露給乙公司。該公司利用所獲信息,實施競爭行為,致使甲公司部分客户流失,客觀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甲公司為維護自身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譚某和乙公司均以客户名單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等為由進行抗辯。
2.爭議焦點及法院認為
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關於“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的定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商業秘密中的客户名單,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户的客户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户”的規定,判斷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分析:
第一,本案所涉客户信息包含哪些信息,是否已為公眾所知悉。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電話、微信名片、證照、經營地址、家庭地址,以及交易的意向和需求。其中證照包括身份證、營業執照、房地產權證等,交易意向和需求包括代辦工商註冊登記、代辦工商營業執照、代辦餐飲服務許可證、代為記賬、代為報税、代辦刻章,以及詢價、報價、成交價等商業信息。一般客户信息如姓名、地址、電話、微信號等等,通常較為容易從公開渠道獲取,但是,客户有關代辦工商事務和價格、費用要求等交易意向和需求,具有即時性、私密性,除非客户自己願意公開披露交易意向和需求,客户針對特定商家的交易意向和需求,一般不願為其他商家所知曉,否則客户極易喪失在商家之間擇優交易的機會,也可能影響到與其他商家商談交易的優勢。因此,這種帶有即時性、私密性交易意向和需求的客户信息,往往不為公眾所知悉。本案所涉客户信息中客户的交易意向和需求即屬此類。
第二,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不言自明,譚某作為甲公司商務代表在接收客户諮詢有關工商事務時,既涉及客户詢價,也涉及譚某的報價,最後促成客户與乙公司達成一致意向併成交。這種一方提供服務,一方支付對價的交易,充分表明本案所涉客户信息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另一方面,譚某披露商業秘密行為直接損害公司利益,導致原告客户流失,錯失商機。
第三,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經原告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根據譚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譚某受聘期間需保守商業機密,並且違反保密事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甲公司在譚某入職之始就已經將保守商業秘密作為譚某的義務予以提醒和約定。甲公司對譚某入職後經手或瞭解到的商業秘密採取了基本的保密措施。任何人需要獲取慢牛網客户管理系統中的客户信息,必須經過該公司授權登錄獨立的賬户並輸入密碼加以驗證後,才能瀏覽該賬户下的客户信息。這些賬户一般為甲公司授權的商務代表獨立開立,賬户密碼也由商務代表設置或掌握,這是一般企業、機構或組織應用OA辦公管理系統的慣例。譚某對外披露的客户信息即是源自甲公司慢牛網客户管理系統已經加密的信息,這種信息由譚某掌握,不為非授權其他員工所知悉。據此可以認定甲公司對涉案客户信息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綜上,涉案客户信息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應當保護的商業秘密。
3.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被告譚某、乙公司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已知悉的甲公司的商業秘密,並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74130元、合理費用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