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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託基金

鎖定
國際社會中的碳信託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信託運作的一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指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權憑證,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再將這些集合起來的資金,按照信託協議的約定投資於温室氣體減排項目,主要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行機制所確定的特定行業的具體項目,在約定期限內將獲得的碳信用指標或現金以收益形式回報給投資者。 [1] 
中文名
碳信託基金 [1] 
類    型
經濟術語

碳信託基金特點介紹

本質上講,碳信託基金就是一種信託投資,與普通信託投資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信託目的的特殊性
碳信託基金主要是由《京都議定書》所確立的排放權貿易機制的市場運作形式,即通過國際社會所認同的信託機制來運作排放權貿易,因而信託設立的目的必須服從於國際條約的宗旨——減少温室氣體的排放。這一點與其它普通信託投資基金的完全的商業營利性不同。因此碳信託基金從目的上看,是以減少全球温室氣體排放為目標,具有一定的公益政策性質,可以歸類為公益信託範疇。
(二)投資對象的特殊性
碳基金是由《京都議定書》確立的項目機制催生出的一種特殊信託基金投資對象是最初符合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中規定的特定行業領域中的具體項目,是對實業的一種投資。但是在後來市場的演變中,碳信託基金不再拘泥於協助企業和政府獲得排放權指標,而是主要謀求短期投資獲利。其運作方式是,由碳信託基金對清潔發展機制進行股權或債權融資,從一級市場獲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核準減排量後,在二級市場上以更高價格出售獲利或通過交易核准減排量來達到資產組合的完善。在這種情形下碳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可稱為排放權,主要表現為經核准的減排量或者通過投資經認證的減排項目換取的減排單位。從法律性質上講,這些排放權具有可估價性、確定性、一定流通性,屬於廣義財產權範疇,並且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特點,成為物權性的財產權。
(三)投資主體的特殊性
作為國際條約的產物,碳信託基金與普通投資信託基金很大的不同在於投資主體。一般碳信託基金分為國際碳信託基金(主要是由多國政府和私人蔘與,如世界銀行的原型碳信託基金,包括6個工業化國家和17傢俱有國家性質的公司)和國家碳信託基金(如德國、日本、荷蘭、澳大利亞等國,由本國政府、投資銀行和企業作為共同出資主體而設立,主要用碳基金的資金購買温室氣體減排指標,完成本國的減排目標量,實現本國減排目標)。因此參與碳信託基金運作的主體更多為政府或帶有政府色彩的企業與個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更多體現國家意志或利益,以為各國政府實現碳減排目標服務。 [1] 

碳信託基金法律主體

碳信託基金作為一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具有與一般信託投資基金相似的法律主體和組織構架,包括基金委託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受益人
(一)碳信託基金的委託人
碳信託基金的委託人一般是投資人,是將資金交由碳基金以獲得碳排放權指標或現金的主體,.因而一般也是受益人。包括政府銀行、多邊組織、企業和個人等。他們以投資或捐贈方式將資金投入到碳基金,以獲得碳排放指標滿足自己的排放需要或減温室氣體的排放總量,或通過碳基金二級市場交易獲利。
(二)碳信託基金的管理人
碳信託基金的管理人是碳信託基金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機構,它的職能、特點與普通的基金管理人相似。作為碳信託基金的受託人,管理人一般要求具備對碳信託基金的資產進行投資決策的能力,由於其與受益人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各國都對碳信託基金管理人提出特殊要求。要求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其獨立於相關利益主體,其財產與信託基金財產保持隔離狀態:最為重要的是必須具備專業化的知識體系,必須對碳排放權交易以及國際和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有充分了解,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勤勉忠實地履行管理決策職責。
(三)碳信託基金的託管人
普通基金託管人職責相似,碳信託基金託管人也是為碳信託基金保管基金資產的金融機構。儘管在世界不同國家,對基金託管人性質和地位認識不同(各國對信託投資主體間的法律規定不同,基金託管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如英國將基金託管人與管理人作為共同受託人;香港規定基金託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對投資者而言基金託管人是基金資產的受託人.相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託管人是基金資產的委託人;日本將基金管理人視為委託人與託管人視為受託人簽定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信託契約;我國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將信託資金託管人視為信託受託人),但其職責:大體相同。碳信託基金託管人主要兩大職責:一是為受益人利益保管基金資產負責資產的日常運作;二是作為受益人代表對碳信託基金管理人的權力進行監督。以此實現碳信託基金在運作過程中所有權、經營權與保管監督權的分離、互相制約的權力均衡。比如,世界銀行的原型碳信託基金中由世界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的託管人就是設在財政部的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1] 

碳信託基金運作模式

從1999年世界銀行設立原型碳信託基金開始,碳信託基金已經有了十多年的發展歷史,至2010年全球碳信託基金的數量估計超過90只,資金規模將超過214億美元。儘管碳信託基金數量眾多,又分為國際碳信託基金和國內碳信託基金,不同的碳信託基金有其特有的運作模式,但基本都以信託為模式進行框架構建。國際上信託基金具體運作方式又分為契約型和公司型,綜合起來看碳信託基金以契約型信託基金為主要形式。
圖1 圖1
碳信託基金基本的運作模式如圖1所示,可以表述為:國際碳基金管理組織或國內特定碳信託基金的管理人作為發起人,在國際碳信託基金中由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政府、企業和個人,在國內碳信託基金中由本國政府、代表本國政府的企業和個人,共同以出資或捐贈的資金集合成碳信託基金,將碳信託基金所有權轉移給國際碳信託基金或國內碳信託基金的託管人(通常為金融機構),由其負責碳信託基金資產的保管和日常運作,由國際碳基金管理組織或國內碳信託基金管理人負責將碳信託基金的資產投資於碳減排具體項目或購買排放指標,投資人從碳信託基金的排放信用指標中受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