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碭山黃桃

鎖定
碭山黃桃,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碭山黃桃產區屬暖温帶半濕潤季風氣候。全年太陽總輻射量為5.422×105焦耳/釐米,年平均日照時數2480.6小時;年平均氣温為14.1℃,適宜種植桃樹。碭山黃桃栽培已有40餘年歷史 [1]  。碭山黃桃,果實近圓形,單果重100克-200克。成熟時陽面金黃,酸甜可口;果肉不溶質、金黃色、無紅色素,適合加工罐頭,製成的罐頭不渾湯,酸甜適中 [2]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碭山黃桃”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3] 
中文名
碭山黃桃
產地名稱
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
品質特點
陽面金黃,酸甜可口
地理標誌
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批准文號
國家農業部第2651號公告
批准時間
2018年2月12日

碭山黃桃產品特點

碭山黃桃品質特性

碭山黃桃,果實近圓形,單果重100克-200克。成熟時陽面金黃,酸甜可口;果肉不溶質、金黃色、無紅色素,適合加工罐頭,製成的罐頭不渾湯,酸甜適中 [2] 

碭山黃桃營養價值

碭山黃桃,果肉金黃色,可溶性固形物10%-12.0%,可滴定酸0.4%-0.6%,維生素C2-10毫克/100克,鈣含量≥60毫克/千克 [2]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產地環境

碭山黃桃產區屬暖温帶半濕潤季風氣候。全年太陽總輻射量為5.422×105焦耳/釐米,年平均日照時數2480.6小時;年平均氣温為14.1℃,歷年極端最高温度為41.6℃,歷年極端最低温度為-19.9℃,無霜期200天,有效積温4597.2℃,夏秋兩季晝夜温差較大,大氣平均濕度71%;年平均降水量761毫米;地下水富含鈣離子;境內主要為黃河衝擊平原,中部略高,南北稍低;土壤質地以沙土、沙壤土為主,呈鹼性,pH7.5左右 [2]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歷史淵源

碭山黃桃栽培已有40餘年歷史 [1] 
1955年,安徽省建立碭山果園場 [4] 
2007年,碭山縣黃桃標準化示範栽培區項目通過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專家組的考察驗收 [5] 
2017年,安徽省碭山縣啓動建設國家級黃桃標準化示範區項目 [6]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生產情況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
2015年,碭山縣有12萬畝黃桃,鮮桃的日均交易量突破500萬公斤,日交易額約1250萬元 [7] 
2017年,碭山黃桃生產規模10000公頃,年產量30萬噸 [2] 
2018年,碭山縣黃桃主產區年產量達40萬噸左右,高峯時段日交易量10萬公斤,產值8億元 [8] 

碭山黃桃產品榮譽

2018年2月1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碭山黃桃”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3] 
2020年12月25日,被納入2020年第三批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 [9]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

碭山黃桃地理標誌

碭山黃桃地域保護範圍

碭山黃桃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宿州市碭山縣所轄碭城鎮、周寨鎮、葛集鎮、玄廟鎮、李莊鎮、良梨鎮、官莊鎮、果園場、園藝場共計9個鎮(場)。地理座標為東經116°09′56.74″-116°38′21.37″,北緯34°16′6.81″-34°39′13.2″ [3] 

碭山黃桃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1 產地要求
地勢相對平坦,土層深厚、質地疏鬆、富含有機質、排水良好,有灌溉水源,無污染源。
2 品種範圍
以NJC83、NJC19、金童5號、金童7號、皖83等品種為主。
3 生產控制
按照GB/T 8321.9-2009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NY/T 496-2010 肥料合理使用準則 通則、DB34/T 2676-2016 黃桃生產技術規程標準執行。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產地環境符合NY/T 5010-2016 無公害農產品 種植業產地環境條件標準的要求。產品質量符合GB 2763.1-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和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碭山黃桃專用標誌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嚴格來自登記確定的地域保護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2.1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同意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碭山黃桃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2.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3.1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3.2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3.3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