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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

鎖定
魏晉時中央設中書、尚書、門下三省,省自此成為官署名稱。北齊時,省一度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元朝各行省平章政事,總攬一省軍事、民政、財政諸大權,行省成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劃。明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清朝在東北地區和新疆、西藏、青海、內外蒙古等地區,派遣將軍、都統、大臣管轄;在關內地區,設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為省。民國初沿清制,然各省行政機關無統一制度。一九一三年各省地方行政始統稱為行政公署,設民政長一人,由大總統任命,總理全省政務。一九四九年建國後施行新省制。
中文名
省制
類    別
行政機構
統稱時間
一九一三年

省制省制信息

主要指以後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制度。

省制魏晉時期

魏晉時期,於中央設中書、尚書、門下三省(見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輔助皇帝處理日常政務。北齊時,曾於地方設行台省,管轄地方,省又成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機構。行台,隋唐以後亦有設置,設置較普遍的為金朝。金熙宗完顏亶於天會十五年(1137),在劉豫齊國故地置行台省。以後,地方遇有重大事務,中央常遣尚書省官員坐鎮地方便宜行事,稱“行尚書省事”。不過金代的行尚書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臨時派出機構。

省制元朝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改地方行尚書省為行中書省。隨着疆域的開拓和政局的穩定,至成宗大德年間(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東及內蒙古一帶隸於中書省和西藏直屬宣政院外,在全國共設十一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徵東等行省。

省制明朝

明 明初,仍沿襲元制,在地方設行中書省。明太祖朱元璋認為行中書省的權力太重,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首先採取措施削弱地方權力。先後設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樂二年罷,後改稱北直隸)等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永樂期間,再置交阯(仁、宣之際脱離明政府)、貴州二承宣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國共設置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與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號稱“三司”,分掌一省錢穀、刑名和軍政,改變了元代分權地方的局面,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但是,三司鼎立互相牽制,容易貽誤事機。中央政府常常派遣總督、巡撫進行監督調節。

省制清朝

省制概況

清,除明代原設十三省外,順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隸為直隸省,二年,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共十五省。分別為:(1)直隸省。初治真定府(雍正初年改為正定),康熙八年(1669)移治於保定府。至宣統領順天府(京師)而外的十一府、七直隸州及其所屬廳、州、縣。(2)江南省。治在江寧府(今江蘇南京)。領十四府、四直隸州及十七州、九十七縣。(3)山西省。治在太原府。至宣統領九府、十直隸州、十二直隸廳,及其所屬六州八十五縣。(4)山東省。治在濟南府。領六府及其所屬十五州、八十九縣。(5)河南省。治在開封府。至宣統領九府、五直隸州、一直隸廳、九州、九十八縣。(6)陝西省。治在西安府,初領八府。至宣統領七府、五直隸州、八廳、五州、七十三縣。(7)江西省。治在南昌府。至宣統中,領十三府、一直隸州、四廳、一州、七十五縣。(8)浙江省。治在杭州府。至宣統,共領十一府、一直隸廳、二廳、一州、七十五縣。(9)福建省。治在福州府。後分所屬台灣府為省,至宣統,領九府、二直隸州、一廳、五十八縣。(10)湖廣省。治在武昌府(今湖北武漢)。領十六府、二直隸州。(11)廣東省。治在廣州府。至宣統,共領九府、三直隸廳、七直隸州、一廳、四州、七十九縣。(12)廣西省。治在桂林府。至宣統中,領十一府、二直隸廳、二直隸州、六廳、十六州、四十九縣。(13)四川省。治在成都府。至宣統,共領十五府、九直隸州、十一廳、十一州、一百十八縣。(14)雲南省。治雲南府(今雲南昆明)。至宣統,領十四府、六直隸廳、三直隸州、十二廳、三十六州、四十一縣。(15)貴州省。治在貴陽府。至宣統,領十二府、一直隸廳、一直隸州、十三廳、十三州、三十三縣。

省制康熙時期

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設十八省。也稱內地十八省,自康熙歷雍、乾、嘉、道、鹹、同六朝二百餘年未變。新設諸省簡況除陝西見於前述外,分別為:(1)江蘇省。治在蘇州府。宣統時領八府、一直隸廳、三直隸州、四廳、四州、六十四縣。(2)安徽省。初寄治江寧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以安慶府為省治。宣統時領八府、五直隸州及四州、五十一縣。(3)甘肅省。初治臨洮府,乾隆三年移治蘭州府。宣統中領八府、一直隸廳、六直隸州及六州八廳、四十七縣。(4)湖北省。治武昌府。宣統中領十府、一直隸廳、一直隸州、六州、六十縣。(5)湖南省。治長沙府。至宣統中領九府、五直隸廳、四直隸州、三州、六十四縣。

省制光緒時期

光緒時(1875~1908),在邊疆地區先後添設新疆、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至宣統,全國共設二十三省。新設諸省為:(1)新疆省。光緒十年建省,治迪化府(今烏魯木齊)。宣統時領六府、七直隸廳、二直隸州、二分防通判廳、一州、二十一縣。(2)台灣省。光緒十二年建省,治台灣府(今台灣台南)。領一府、二廳、四縣。1895年台灣被日本侵佔,1945年歸還中國。(3)奉天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奉天府(今遼寧瀋陽)。宣統中共領八府、五直隸州、三廳、六州、三十二縣。(4)吉林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吉林府。領十一府、三州、五廳、十八縣。(5)黑龍江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齊齊哈爾。宣統時共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

省制民國

1913年1月8日公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後,始統稱為行政公署,設民政長一人,由大總統任命,總理全省政務;置總務處及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四司。1914年5月21日公佈《省官制》,規定全國各地以省命名,不再稱行省,行政公署改稱巡按使公署,由大總統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轄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備隊等,並受政府特別委任,監督財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別官署的行政事務。設政務廳,置廳長一人,由巡按使薦請內政部轉呈大總統簡任(須迴避本籍),輔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務;廳內設總務、內務、教育、實業四科,分掌政務。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公署為省長公署,巡按使改為省長。1917年9月6日公佈《教育廳暫行條例》和《實業廳暫行條例》,裁省長公署政務廳內教育、實業二科,設財政、教育、實業三廳和警務處;各廳、處置廳、處長一人,由大總統簡任,總理廳、處事務。1921年6月23日公佈《省參事會條例》,設參事會,由會長和省參事員十二人組成;會長由省長兼任,省參事員由省長就所屬各廳、處長和本省人士中分別委任、聘任三人,其餘由省議會選任。 [1] 
設直隸(1928年6月28日改稱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稱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台灣(日佔,1945年10月25日收復)二十三省。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1928年九、十月新設熱河、察哈爾、綏遠、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正式成立)、寧夏六省,增至二十九省。1945年8月31日析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為遼東、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興安、嫩江九省,復增至三十五省。依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佈的《省政府組織法》,稱省政府,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簡任,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設主席一人,由國民政府從省政府委員中任命,代表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委員會議決案等職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又設秘書處和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必要時得增設實業廳及其他專營機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簡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綜理處務。各廳設廳長一人,由行政院從省政府委員中選擇,並提請國民政府任命;綜理各該廳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所轄機關。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佈的《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實行秘書處,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及保安處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制度。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佈的《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通則》,於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轄區域內代行省政府職權。行署設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簡任,綜理行署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所轄機關,酌設秘書、政務、警保三處,各置處長一人,由行政院提請國民政府簡任或薦任,分別掌理事務。

省制新中國

北京市 京 北京
天津市 津 天津
上海市 滬 上海
重慶市 渝 重慶
河北省 冀 石家莊
河南省 豫 鄭州
湖北省 鄂 武漢
湖南省 湘 長沙
江蘇省 蘇 南京
江西省 贛 南昌
遼寧省 遼 瀋陽
吉林省 吉 長春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
陝西省 陝/秦 西安
山西省 晉 太原
山東省 魯 濟南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青海省 青 西寧
安徽省 皖 合肥
海南省 瓊 海口
廣東省 粵 廣州
貴州省 貴/黔 貴陽
浙江省 浙 杭州
福建省 閩 福州
台灣省 台 台北
甘肅省 甘/隴 蘭州
雲南省 雲/滇 昆明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 銀川
內蒙古自治區 [蒙] 內蒙古 呼和浩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澳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