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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鎖定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庭址在坦桑尼亞阿魯沙。1994年11月8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955號決議設立了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簡稱“盧旺達刑庭”)。盧旺達刑庭於1995年正式成立。
中文名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成立時間
1995年
性    質
國際刑事法庭
筒    稱
盧旺達刑庭
所在地
坦桑尼亞阿魯沙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名稱

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 [2] 
Tribunal pénal international pour le Rwanda (TPIR)
Urukiko Nshinjabyaha Mpuzamahanga rwagenewe u Rwanda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大屠殺慘案

1994年4月7日,震驚世界的盧旺達大屠殺開始。在其後的約100天裏,有80萬~100萬人慘死在彎刀,鋤頭,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圖西族人口被滅絕,其殺人的速度數倍於當年納粹黨毒氣殘殺猶太人的速度。
國際社會(以美國、法國為主)沒有及時干預。
前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説:20世紀90年代盧旺達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所發生的大屠殺是整個人類的恥辱。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2月23日宣佈每年的4月7日為“盧旺達大屠殺國際反思日”。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主要職能

盧旺達刑庭的職能是起訴和審判兩類犯罪嫌疑人,一類是在1994年一年間在盧旺達境內實施了滅絕種族及其它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包括非盧旺達國民),另一類是在同一時期在盧旺達的鄰國境內實施了此類罪行的盧旺達人。刑庭的管轄的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三條的行為、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的行為。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組織機構

盧旺達刑庭由分庭檢察官辦公室書記官處組成。盧旺達刑庭設3個審判分庭1個上訴分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時期內)9名審案法官(ad litem judge)組成。每個審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時期內)6名審案法官組成。盧旺達刑庭的上訴庭同時也是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上訴庭,組成上訴庭的7名常任法官中,2名來自盧旺達刑庭,另外5名來自前南刑庭。
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負責案件的調查和起訴。自盧旺達刑庭建立以來,其檢察官一直由前南刑庭的檢察官兼任。2003年8月,安理會在關於“完成戰略”的決議中,決定增設盧旺達刑庭檢察官一職,並由其組建盧旺達刑庭自己的檢察官辦公室。
書記官處負責盧旺達刑庭的行政管理和服務,由書記官長領導。 [1]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主要活動

自1995年11月盧旺達刑庭提出了第一項起訴以來,刑庭已對22名被告作出判決,其中9名被判處終身監禁。到2004年年底,刑庭審結和審理中的案件將涉及48名被告。2003年有21人在押候審。
2003年8月,安理會通過第1503號決議,要求盧旺達刑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實“完成戰略”,即在2004年底完成所有的調查和起訴,2008年底完成所有案件的一審,2010年完成上訴案件的審理。
盧旺達刑庭運作以來,審判了盧旺達前總理坎班達、14名前政府部長和其他高級軍事將領和地方官員,對盧旺達及其周邊地區的和平和民族和解發揮了積極作用。盧旺達刑庭的判例對國際刑法的實體和程序法都有深遠影響。另外,盧旺達刑庭在證人保護、羈押設施以及辯護律師的管理等方面也積累了寶貴經驗,對剛剛開始運作的國際刑事法院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與中國的關係

李浩培王鐵崖曾擔任前南刑庭上訴庭同時也是盧旺達刑庭上訴庭的法官。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法律文件

第955(1994)號決議
1994年11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95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盧旺達局勢的所有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根據1994年7月1日第935(1994)號決議第3段提出的報告(S/1994/879和S/1994/906),並注意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盧旺達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S/1994/1157,附件一和附件二),
表示感謝第935(1994)號決議所設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秘書長1994年10月1日的信(S/1994/1125)轉遞的專家接員會關於盧旺達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初步報告,
再次表示嚴重關切有報道指出盧旺達境內廣泛發生種族滅絕和其他有計劃的、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斷定這一情況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仍然構成威脅,
決心制止這種罪行,並採取有效措施,將應對上述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深信在盧旺達的特殊情況下,起訴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能使這一目標得以實現,並有助於民族和解以及恢復和維持和平的進程,
相信設立國際法庭來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和上述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將有助於確保遏止並切實糾正上述違法行為,
還強調需要國際合作以加強盧旺達的法院和司法制度,特別是考慮到這些法院需要審理大批嫌疑犯,
認為第935(1994)號決議所設專家委員會應繼續緊急地收集有關盧旺達境內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證據的資料,並應於1994年11月30日以前向秘書長提出最後報告,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收到了盧旺達政府的要求(S/1994/1115),茲決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專為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盧旺達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 期問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併為此目的通過本決議所附《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
2.決定所有國家應根據本決議和《國際法庭規約》,同國際法庭及其機構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國家應根據其國內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執行本決議和《規約》的規定,包括各國有義務尊從審判分庭按照《規約》第28條發出的援助要求或命令;並遭各國不斷向秘書長通報這些措施的執行情況;
3.認為在按照《規約》第26和27條作出決定前,應先通知盧旺達政府;
4.促請各國、政府問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向國際法庭捐贈款項、設備與服務,包括提供專家人員;
5.請秘書長緊急執行本決議,特別是儘早作好切實安排,使國際法庭有效發揮職能,包括向安理會建議國際法庭庭址的可能地點,並定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6.決定國際法庭庭址應由安理會考慮到公正與公平和行政效率,包傳訊證人,以及節省開支等因素,並須經聯合國和庭址所在國訂出妥善安排並經安全理事會認為可以接受,作出決定時應考慮到國際法庭如果為了有效執行其職能而認為有此必要時,可以在其他地方開庭;並決定在可行和適當時,將在盧旺達設立一個辦事處並進行訴訟,但須訂立類似的適當安排;
7.決定如有必要,將考慮增加國際法庭法官的人數和審判分庭的數目;
8.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2] 
安理會第955(1994)號決議 安理會第955(1994)號決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