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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制度

鎖定
監督制度,由國家頒佈的旨在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管理活動中遵紀守法情況等一系列法律規定和各種規定所形成的體系。監督制度包括的內容相當廣泛,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行政、司法的監督,也包括政黨監督、羣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等。
監督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其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古代社會的國家監督實質上是君主個人的特權。那時的監督目標主要是維護君權,防止大權旁落。這是古代社會實行專制政制的必然結果,而且監督的對象權侷限於行政系統。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轉折點。隨着政府管理職能的日益擴大,國家權力系統劃分的明確,國家監督制度進入第二個階段。不僅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得到加強,而且國家權力系統的各組成部分彼此制約平衡。以監控權力的濫用。二十世紀初葉,社會主義國家,出現在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體和組織民主共和政體的過程中,監督制度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社會主義國家開始了雙向性監督的探索,即國家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和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自下而上的監督,從而設計出最理想、最有效的國家監督模式,順應了人類監督歷史的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督制度經歷了四個發展時期:(1)監督制度的建立時期。這是指從建國初期到1957年新中國監督制度從無到有的重要階段。1954年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政府和司法工作實行監督。(2)監督制度的徘徊曲折時期。這是指從1957年下半年反右鬥爭的開展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的9年中,由於反右鬥爭擴大化,加之大躍進和三年困難時期,國家民主政治進程遭到嚴重的挫折。(3)監督制度的嚴重破壞時期。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僅保留一個名義,實際上已失去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各級革委會集黨、政、軍、司法權於一身,監督制度被掃蕩無遺。(4)監督制度的恢復和重建時期。1976年粉碎“四人幫”後,國家監督工作得以復甦。特別是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史上產生了劃時代的意義。從此,監督制度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重要的歷史發展階段。加強了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權,恢復行政機關的行政監察工作,司法機關在恢復機構的基礎上開展了司法監督工作,並對監督的內容、方式、種類、主體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使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