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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

鎖定
監察制度,政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對所有部門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行全面監督檢查的制度。 [1] 
中文名
監察制度
設立機構
政府

監察制度設立目的

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監察制度中國製度

在中國,監察制度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
從1950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相繼批准和頒佈了在各級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構的法規和命令,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系統的國家行政監察制度。
1959年,監察部被撤銷。1986年,恢復監察部建制。
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對完善中國行政監察制度,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有着重大的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是政府專司行政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政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監察。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受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中國行政機關的監察權包括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決定權。中國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走羣眾路線,把監察機關的監督與人民羣眾的監督結合起來。

監察制度外國制度

在實行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內部建立了形式多樣的監察制度。除政府內部的自身監察之外,在分權原則下這些國家更重視議會監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國、瑞典的議會監察制度。
1967年,英國議會通過了《議會監察專員法例》,並正式成立了英國議會監察專員署。這是一個獨立機構,其職責是受理公民投訴、監督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保證他們依法合理地履行公務,防止不當活動侵害公民權益。
瑞典的行政監察專員制度始創於1713年,是設立於議會內部的專門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和官員不良行政損害公民權益申訴的機構,監察專員直屬議會,是議會中的高級官員。
英國和瑞典的行政監察專員都是由權威機構任免。在職期間享有最高法官的待遇,在獲取調查證據方面,英國監察專員具有高等法院所有的全部權力,除內閣文件外,任何證據不得對監察專員保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