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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

鎖定
白城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白城市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白城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 [1] 
中文名
白城市人民政府
外文名
Baiche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辦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東路1號
現任領導
楊大勇

白城市人民政府政府機構

白城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白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白城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白城市科學技術局
白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白城市中小企業發展局)
白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白城市宗教事務局)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白城市農業農村局(白城市畜牧業管理局)
白城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白城市中醫藥管理局)
白城市應急管理局(白城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白城市知識產權局)
白城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白城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白城市軟環境建設辦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區縣政府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政府
鎮賚縣人民政府
洮南市人民政府
通榆縣委 通榆縣人民政府
大安市人民政府
白城工業園區
白城經濟開發區 [4] 

白城市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楊大勇 [13-15] 
副市長:陳鋒黃秀清李子罡章孟勇劉天嬌、陳曉東 [6-12]  [14]  [16]  [18-20] 
秘書長:孟凡平 [5]  [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一、白城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大力實施“三個五”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吉林西部生態經濟區,全面正確依法履行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奮力開創新時代白城振興發展新局面,努力讓全市人民過上更加美好的日子。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
堅持和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動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流程再造,明晰權責邊界,促進工作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全面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科學立法、嚴明執法、模範守法,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規範決策行為,加強決策監督,防範決策風險。尊重規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科學論證、增強合力,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堅持全面從嚴治政。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建設廉潔政府。
四、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認同、政治上堅決維護、組織上自覺服從、行動上緊緊跟隨。
五、加強理論武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嚴格遵守黨章,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六、健全黨組領導機制。自覺接受市委領導,認真落實市委部署要求,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市政府黨組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八、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遵守黨章,堅持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九、全面增強本領。圍繞振興發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強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羣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建設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政府幹部隊伍。
十、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
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忠誠、乾淨、擔當。
十二、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十三、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程序經市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四、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
十五、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副市長開展工作。強化副秘書長工作職能,特別是審核把關職能。凡需要市政府領導籤批意見、召開會議、進行決策的事項,副秘書長均需提前介入和研究,全面瞭解情況和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和建議。要完善和落實市政府副秘書長首問負責制和缺位遞補制度。
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外出(出訪)、休假期間,可按照市長安排,由補位的副市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十七、市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及時妥善作出決定,進行處理。
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項要求。
市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審核把關、綜合調研、督查落實、信息公開等工作,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市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八、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十九、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適應發展新常態,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十一、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二十二、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三、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抓好生態環境、生態扶貧、生態經濟、生態城市“四項重點工作”,建設美麗白城。
二十四、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只跑一次”,下放審批權限,推行審批流程再造,實行隨機、動態、常態化管理和備案制度。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羣眾辦事。
二十五、帶頭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帶頭執行法規和規章,堅持以法治理念、法治體制、法治程序開展工作,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依法辦事、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十六、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規章的解釋權屬於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按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防止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合法化。
完善政府推進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擬訂或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須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嚴格合法性審查,按規定及時報省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部門擬製定規範性文件,應事先書面請示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報市長批准。
各部門及各地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規定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按規定及時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目錄。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部署要求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九、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三十、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簽訂重要協議,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各部門作出重大決策、簽訂重要協議,應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十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執法規則,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落實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加強執法保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三十二、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做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積極實踐者,模範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三十三、健全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羣眾參與度,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十四、凡是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發展戰略、重點工作方案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報請市委決定,或依法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三十五、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對事項涉及的相關數據、情況和依據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開發區(園區)、生態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召開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增強協商的廣泛性和針對性。堅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協商,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和建議,增強協商的廣泛性和針對性。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
三十七、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按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四十、行政許可事項及與羣眾、企業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台,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行使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監督措施及辦理結果等信息。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依託信息技術和網絡資源,打造公開透明便捷的服務平台,規範服務行為、優化服務流程、精簡服務環節、壓縮服務時限。
四十一、將政務公開要求落實到公文辦理和會議管理中。擬製公文須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須依法依規説明理由。
四十二、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規定程序予以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電視電話會議應積極向社會公開。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各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制發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規範性文件,牽頭部門負責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由起草部門做好解讀工作。着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方面,使政策內涵透明,避免誤解誤讀。相關解讀材料應與文件同步在政府網站、公報和相關新聞媒體上發佈。
四十四、注重對政務輿情的收集、研判、處置和迴應。牽頭部門是政務輿情的迴應主體,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加強新聞發佈工作。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必須快速反應,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佈權威信息。
四十五、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請示彙報。定期向市委報告經濟形勢並提出對策建議。
四十六、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幹部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和各縣(市、區)對市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檢察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度機制。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四十九、重視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開展人民羣眾建議徵集活動,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五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接訪制度,注重用法律手段解決穩定問題,直接閲批和處理重要的羣眾來信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五十一、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五十二、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後,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工作進行具體安排,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市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推動落實工作。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對國家和省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按要求認真整改,並建立長效機制。
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四、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督查指揮中心要加強督促檢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督查計劃,將國務院大督查和國家、省專項督查事項納入督查督辦台賬。對各地、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督查核實,對弄虛作假和失職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市政府部門提出的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要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後實施。重大督查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五十五、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完善績效考評指標和方式方法,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明確全程責任主體,推進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五十六、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五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出席人員需超過組成人員半數方可召開。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生態新區主要負責人蔘加,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四)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五十八、市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政府黨組書記和黨組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非黨員副市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和其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其他黨組成員審核後提出建議,由黨組書記確定。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審議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署的相關協議;
(四)討論和決定向國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部署市政府重點工作;
(四)研究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財政預算、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研究市政府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六)討論應當由黨組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五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參加會議的組成人員須達到半數以上方可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生態新區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核報市長簽發。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三)部署市政府重點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四)討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
(六)研究分析全市經濟社會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
(七)決定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生態新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決定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
(九)市政府領導提議討論和通報的其他重大問題。
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六十、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可以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市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市長和涉事部門主要負責人蔘加。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自行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核報市長簽發。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
(二)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相關事項;
(三)研究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
(四)研究推進市政府重點工作或涉及市政府多部門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市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六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議題應立足全市改革發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沒有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項不安排上會討論。一般具體事項和專項工作由分管或牽頭領導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必要時可請市長出席。
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在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前,市政府分管領導應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六十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參加市政府會議。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需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六十三、加強會議管理,大力精簡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和規格,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併召開的會議合併召開。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經市政府秘書長核報市長審定,重要會議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特殊情況下,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報市長審定。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生態新區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六十四、市政府公文審閲籤批,按照“誰主管、誰閲辦、誰負責”的原則,減少程序,簡化環節,提高傳閲速度。
六十五、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並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
申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上報或下發公文,要認真做好實地考察和情況核實,重要事項須經本單位集體討論進行嚴格把關,形成會議紀要等可追溯的依據,並在請示文件中加以説明。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加強公文審核,對文件的格式、體例、文種等負責。
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文、越級行文。凡屬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市政府有關部門,並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市政府。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制發規範性文件,在上報市政府前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須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和輿情應對方案。按規定可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應説明具體理由。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六十六、各地、各部門應保證公文質量,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主要領導負總責。需要報請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給市政府預留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一般事項不少於10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少於5個工作日,特別緊急事項,除突發事件外,應附加緊急原因説明。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緊急公文,可採取串並聯方式,分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彙總批示意見辦理。在呈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的同時,可先行交由相關部門、單位做好落實準備。市政府辦公室實行公文限時辦理和催辦、督辦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閲退文件應及時,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特急件隨到隨籤。
六十七、市政府公佈的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等事項,由市長簽署。
凡涉及人事機構編制、財税政策、財政資金安排、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國有資產變更等發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提出意見,由市長籤批;涉及多個部門或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需溝通協調一致後,再報市長籤批。
六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原則上需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凡是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把關,報市長簽發。凡是以市政府名義向省直部門行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重要事項核報市長簽發。
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請示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或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請市長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事項,由議事協調機構發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需經市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可由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市政府各部門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各縣(市、區)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報文。
各部門制定或代擬市政府文件應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舉措或實施方案,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再製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舉措,照搬照抄上級文件的,一律不制發文件。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文件,不再翻印、轉發。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簡報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核准。
七十、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
七十一、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應符合以下原則: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設置的;上級有關文件明確要求設置的;上級已經設置,在我市也有相應工作或需要對口聯繫的;事項重大、涉及全局工作並需要跨系統、跨層級進行協調的;市政府領導同志重點關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設置機構的。
七十二、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負責人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擔任的,在主要負責人或負責人因工作變動或分工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時,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調整申請。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調整變化情況和工作需要,集中調整或單獨調整。集中調整時,市政府辦公室只就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調整情況發文,機構成員調整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發文,並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除中央和省明確要求由市長擔任的外,原則上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
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擔任的,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自行發文調整,同時將調整情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閲知,並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七十三、按照務實高效、各盡其責的原則,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進行清理。撤銷或合併的主要原則是: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要求撤銷的;上級有關文件明確要求撤銷的;上級已經撤銷,在我市有對應設置的;屬於單項工作、單個部門負責的;階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項已經完成的;工作職能雷同的。
七十四、對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對議事協調機構進行督導,推進目標任務完成。
七十五、向市政府請示和報告的事項。
(一)副市長、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理涉及全市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事前要向市長請示,事中要隨時溝通,事後要報告處理結果。
(二)各地、各部門遇到重大突發性事件、重要社會動態、緊急災情、疫情、水情、火情、安全生產及其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不能遲報、漏報、瞞報。
七十六、提交市委會議的議題及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中需報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2.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
3.對國務院、省政府重要指示的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
4.報請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5.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
6.全市經濟運行情況;
7.市政府常務會議認為需要提交市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8.市委要求市政府提交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市政府研究決定,需要向市委報告的事項。
(三)市政府提交市委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先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協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原則同意後送市委討論。市政府有關部門不得直接向市委提交議題。
(四)市政府提交的議題,經市委討論同意後,由市政府負責落實,並由市政府辦公室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給市委。
七十七、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及程序。
(一)市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
(二)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需要作出決定、決議的事項;需要聽取意見和建議的事項;需要備案的事項,依法按有關要求和程序辦理。
七十八、提交市政協會議的議題及程序。
(一)市政府與市政協及其常委會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通報政府工作情況,就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以及羣眾關心的其他重要問題徵求意見,聽取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接受民主監督。
(二)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向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及其他會議通報情況、徵詢意見。
七十九、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強紀律教育,強化紀律執行,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八十、嚴明政治紀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得散佈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造謠,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活動。嚴防“七個有之”,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報喜不報憂。
八十一、嚴明組織紀律。對組織忠誠老實,堅決執行組織決定,服從組織安排,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檢查。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禁止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得擅自脱離組織。
八十二、嚴明廉潔紀律。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帶頭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不準利用權力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風,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八十三、嚴明羣眾紀律。嚴厲整治發生在羣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堅決打擊侵害羣眾利益的行為。尊重羣眾意願,不干涉羣眾生產經營自主權,不侵犯羣眾知情權。不損害黨羣、幹羣關係,對符合政策的羣眾訴求不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羣眾不準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不準優親厚友、有失公平。
八十四、嚴明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嚴防濫用職權和翫忽職守行為。用制度約束不作為,用培訓解決不會為,用紀律懲治亂作為。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各部門收到上級部門下發的規範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啓動重大項目、發生重大情況,必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政協彙報或通報的議題或事項,應先行報告市政府,並按照市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彙報或通報。市政府未形成決定的,或者尚有爭議的內容,必須請示市政府領導同志,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彙報或通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生態新區研究事關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作出政府機關搬遷、政府機構職能調整等重大決定前,應按規定逐級請示報告。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市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社會關切和敏感問題等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參加省委、省政府會議活動除外)、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長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須提前3天經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八十五、堅持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墮落的生活方式。反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不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八十六、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市委的實施辦法,持續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及其新變種、新表現,踐行羣眾路線,堅持“三嚴三實”,切實加強作風建設。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十七、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持續開展黨性教育活動,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作出的新戰略新部署,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員培訓體系,確保學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長。
八十八、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羣眾,總結經驗、解決問題、指導工作。要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1個月以上,每年每人確定1至2個重點課題,開展專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外出學習考察要有實質內容。
八十九、精簡規範各類公務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所有公務活動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嚴控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九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九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十二、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九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9日印發的《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白政發〔2018〕5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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