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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塗縣審計局

鎖定
當塗縣審計局,是當塗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當塗縣審計局
主管部門
當塗縣人民政府

當塗縣審計局主要職責

第一條審計機關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 接受審計監督的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者代為履行政府職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一)財政部門管理的未納入預算的各項附加收入和籌集的其他資金、基金;
(二)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未納入預算的各項行政收費和事業收費;
(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
第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對本預算年度或者以往預算年度財政收支中的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檢查。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 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
(二)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支業務的情況;
(四)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五)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六)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工作的建議;
(七)本級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國有金融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家政策性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三)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下列企業,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有資本佔企業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業;
(二)國有資本佔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企業的審計監督,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接受審計監督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基金。 接受審計監督的社會捐贈資金,包括境內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貨幣、有價證卷和實物。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下列援助、貸款項目,依法進審計監督:
(一)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社會團體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並説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投資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進行審計監督和專項審計調查。 [2] 

當塗縣審計局內設機構

(一)經濟責任審計局。職責:負責縣直機關主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全縣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複議申請進行復審工作,負責對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分析問題成因,為上級審計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提供審計信息和決策依據。
(二)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以及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建設、勘探、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和標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監督;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接受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對其在縣內投資的基建工程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完成上級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辦公室。職責: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保密、保衞、財務、考核、培訓等項事務;辦理局機關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綜合執行股。職責:負責審計工作規劃、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負責審計調研、信息、宣傳工作;負責統計及統計分析相關綜合工作;負責審計項目管理和審計檔案管理;負責組織和實施對社會機構就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審核、驗資、會計、審計報告的質量核查和責任追究;負責並組織落實審計意見、建議和審計決定的執行;負責與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在查處要案工作的聯絡和移送工作。
(五)財政行政事業股。職責:組織審計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實行獨立財政管理區域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收支情況;審計黨政、羣團組織和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國外貸、援、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社會建設審計股。職責: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住房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