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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形態法

鎖定
生活形態法是指首先從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行為等“生活形態”入手,提出一系列有關家庭生活形態的問題;然後選擇若干剝奪指標,即在某種生活形態中捨棄某種生活方式和消費行為,再根據這些剝奪指標和被調查者的實際生活狀況,確定哪些人屬於貧困者;再分析他們被剝奪的需求和消費以及收入,從而計算出貧困線
中文名
生活形態法
作    用
計算出貧困線
分    析
被剝奪的需求和消費以及收入
優    點
溝通主觀和客觀

目錄

生活形態法發展

生活形態法是英國的彼得·湯森在60年代創造的一種度量貧困的新方法,他也將它稱為“遺缺指標法(Deprivation Indicators)”,其背後的理念是:“貧困只有本着相對遺缺的概念才有可能被客觀且一致地界定”。據湯森介紹,創造“遺缺(deprivation)”一詞,最早是用來説明為什麼在生活上什麼也不缺的美國兵還常常感到不滿足,後來它被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政治學家作為一個有特殊意義的專有名詞廣泛採用。在研究貧困的定義和度量時,“相對遺缺”的概念是:社會上一般認為或風俗習慣認為應該享有的食物、基本設施、服務與活動的缺乏與不足。人們常常因遺缺而不能享有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應該享有的生活條件。假如他們缺乏或不能享有這些生活條件,甚至因此而喪失成為社會一員的身份,他們就是貧困的。
在湯森之前,馬克(Mack)和蘭斯利(Lansley)就已經嘗試用“遺缺指標”進行貧困研究。但他們的目標是爭取獲得對貧困界定的“社會共識”。湯森的方法與他們不同,雖然他也不否定要了解貧困者主觀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但他更強調從外部形態的觀察來對“相對遺缺”進行客觀的比較。所以有人稱它是一種“行為主義”的方法。
湯森發展了一整套理論來支持他的方法。在討論是否有一致的生活形態或生活標準時,湯森認為,一種所謂“一元的或清晰的”生活形態並不存在;湯森所説的生活形態是指一系列相互交錯和重疊的、存在於社區、民族、社會組織和地區的社會生活之中的生活形態,它不是一些偶然的事件和行動,而是以社會規範的方式表達出來一種消費和生活習慣。在現代社會里,個人的生活與需求已經被國家、社會和家庭重新塑造過,所以,從外部觀察入手來尋求需求的標準的途徑是合理的而且是應該重點強調的。湯森相信,一種相對的需求的遺缺可以表現為某一類消費被從日常的生活方式中排除出去,這決不是一個主觀的、隨意的判斷,而是可以從外部形態的觀察來客觀地界定和度量的。
湯森從以往的研究成果中找出了對“生活必需”的廣泛的定義以構造指標,再加上一些他自己發展的和詮釋的指標,提出了一整套包括“物質遺缺”和“社會遺缺”兩個方面13組77個指標的的龐大體系。
1.物質遺缺包括:  ⑴.飲食遺缺,如“過去兩週內至少有一天飲食不足”、“一週內的大多數日子缺乏新鮮的魚肉(素食者則以素食食譜為準)”、“大多數的日子沒有新鮮水果”,等等;
⑵.衣着遺缺,如“一年四季中鞋靴不夠用”、“缺乏防範嚴寒的衣着”、“過去一年中購買舊衣物”,等等;
⑶.住宅遺缺,如“缺乏室內廁所、浴室”、“缺電”、“冬季時所有房間均缺乏取暖”,等等;
⑷.家庭設備遺缺,如“沒電視”、“沒收音機”、“沒洗衣機”、“沒冰箱”,等等;
⑸.環境遺缺,如“沒安全的室外活動場所給五歲一下的兒童遊玩”、“工業污染空氣”、“交通、飛機與工程噪音嚴重”,等等;
⑹.場所遺缺,如“在徒步距離內缺乏開放空間(如公園或劇院)”、“十分鐘行程之內沒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本地街道上有贓亂和拋棄廢物的問題”,等等;
⑺.工作遺缺,如“工作環境不良(空氣污染、灰塵、噪音、震動和高温、低温)”“站立或走動的時間佔整個工作日的四分之三以上”、“非全日制工作”,等等。
2.社會遺缺包括:  ⑴.缺乏就業權利,如“前十二個月至少有二週失業”、“未享有病假的頭半年全額津貼”、“前一週工作五十小時以上”,等等;
⑵.家庭活動遺缺,如“室內兒童遊戲有困難”、“家中有人有健康問題”、“有殘疾或老年親屬需要照顧”,等等;
⑶.缺乏與社區的整合,如“離羣獨居”、“經歷種族、性別、年齡、殘疾的歧視”、“疾病中欠缺可預期的資源援助”,等等;
⑷.缺乏正式的社會參與,如,“上次選舉未曾投票”、“未參加工會或員工協會、教育課程、運動俱樂部或協會,或者政黨”、“未參加志願活動”,等等;
⑸.休閒遺缺,如“過去一年內未有離家的假期活動”、“一週內未超過五小時的特定的休閒活動”,等等;
⑹.教育遺缺,如“低於十年的義務教育年限”、“未有正式的學校文憑或繼續教育課程或學徒的證書”,等等。
湯森通過對2000多户居民進行訪談,給以上指標進行打分,最後得出了50個與收入高度相關的指標,湯森從中選出了12個“遺缺指標”:
⑴.最近一年內未離開家有一週的度假;
⑵.(成年人)最近四周內未有親友到家裏用餐或點心;
⑶.(成年人)最近四周內未外出到親友家用餐或點心;
⑷.(兒童)最近四周內未能與朋友遊戲或飲茶;
⑸.(兒童)最近一次生日未舉行慶祝會;
⑹.最近二週內未能於下午或夜間出外消遣
⑺.一週內未能使用新鮮肉食四天;
⑻.在過去二週內沒有享用煮食一天以上;
⑼.一週內未能有熱早餐多天;
⑽.家裏無電冰箱;
⑾.家裏不長有星期聚會;
⑿.家裏未有四項基本設備(抽水便池、洗手池、浴室以及煤氣爐或電爐)。
湯森將根據實證研究得到的2000户居民的“遺缺指數”與他們的收入作出了一條曲線。他在曲線上發現了一個“遺缺門檻”,亦即當收入低於這個“遺缺門檻”時,遺缺指數會迅速增加,因此相對“遺缺門檻”的在代表“收入”的橫軸上的那一點就是貧困線的替代點。
生活形態法 生活形態法
資料來源:阿爾柯克,《認識貧困》(UnderstandingPoverty),倫敦,麥克米倫(Macmillan)出版公司1993年版。
香港的周永新也曾於1981年應用生活形態法制訂香港的貧困線。首先,他通過徵求家庭服務社工人員的意見,設計了一份有34個問題,涉及到衣食住行,居所設施,對教育、醫療服務的使用,生活習慣和社會規範5個方面的問卷,通過問卷調查來確定哪些生活形態是貧困户所獨有的,調查結果是,其中有10個項目是被訪問者認為最足以代表貧困户的。基於調查的項目要適用於所有的家庭和反映多方面的生活形態,周永新對上述調查結果又作了調整,最後制訂出下列9項區分貧困的指標
⑴.家中是否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固定的牀?
⑵.家中贏沒有電視機?
⑶.家中有沒有雪櫃?
⑷.家人有病時是否通常看私家醫生?
⑸.家中有喜慶事時,全家一般有沒有出外吃飯?
⑹.除了過年過節,平日有沒有宰雞宰鴨?
⑺.親友有喜慶時有沒有送禮做人情?
⑻.過年時,有沒有派利是?
⑼.有沒有找朋友飲茶吃飯?
周永新用上述問題,訪問了800個月收入在4500元以下的家庭,以每個家庭中的1個成員為調查對象,回答“是”的給予0分,回答“否”的給1分,最後平均得分是2.51分。周永新認為:分數高於2.51分的家庭,其生活狀況可以説要比香港一般中下階層的家庭更差;從收入情況看,這些家庭的月收入在2000—2199元之間。因為被訪問的家庭的平均人數是4人,所以月收入少於2000元是香港4人家庭的貧困線;就個人平均月收入而言,貧困線在月收入400至499元之間。
當然,賦分時也可以反過來,但要注意此時是分數低於均分的才是相對貧困線下的家庭。

生活形態法優點

如前所述,生活形態法是從一個不同的角度入手來觀察問題的,它比較符合人們觀察事物的一般思路,即先從人們生活的外部形態入手,確定哪些人屬於貧困者,然後再來分析他們(遺缺)的需求以及消費和收入。這為研究確定貧困線的方法開闢了一條新的思路,它的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生活形態法可以溝通主觀和客觀  正如湯森所強調,遺缺指標法是一個綜合性的、可以對“遺缺了的需求”進行定量分析的、操作性很強的界定和度量貧困的方法。生活形態法溝通和融合了主觀(社會評價)和客觀(社會狀況),從社會大眾的主觀評價中得出了客觀存在的貧困家庭的生活形態(包括生活方式、消費行為,等等),再進一步與他們的收入聯繫起來,獲得貧困線。這樣做,使貧困的定義和度量不再是被社會靜態地看成是特定的人羣特有的現象,確實要比以現行救助標準作同義反復或事先就確定一個貧困比例的做法要高明得多、合理得多。
二.生活形態法使貧困的涵義擴大到社會方面  生活形態法使貧困的定義和度量不再僅僅侷限於在“什麼是生活必需品”這樣一個狹小的範圍裏而糾纏不清,擴大到與此相關的不同領域,不但涵蓋了物質方面的(遺缺)的需求,也包括了社會方面的(遺缺)的需求。使定義和度量貧困的考慮趨於多元化,避免了以偏概全。事實上,通過這樣的調查還可以擴大整個社會對貧困的認識的視角,從而為解決包含相對靜態的絕對貧困問題在內的、動態的相對貧困問題開闢了一條新的思路。
三.生活形態法可以有效地比較人們的生活狀況  湯森(1993)還認為遺缺指標法有利於幫助政府和社會認識大眾對貧困的評價,也能幫助人們更清楚地認識自己,因為有一部分生活在貧困之中的人可能自己並不覺悟,或者自以為自己生活在貧困之中而其實不然。因此,用這樣的調查來比較人們的生活狀況而從中得出較為有效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

生活形態法爭議

生活形態法引起的爭論也是很激烈的,譬如皮厄喬德、賽恩(Sen)以及馬克和蘭斯利都提出過不同的看法。
一.對湯森所説的“客觀的社會觀察”提出質疑  維特—威爾遜指出:觀察者基於什麼樣的哲學基礎和價值觀念,以什麼樣的事實為根據來作出判斷才可以擁有詮釋社會的真正需求的“權力”。在具體的調查中,因為生活方式比較抽象,雖然每一個人都能體驗到,但要被調查者清楚地、具體地表達出來卻談何容易。
二.對生活方式與收入或資源之間有沒有直接的關係持懷疑態度  雖然生活方式可以反映一個家庭的收入或擁有的資源的多少,但生活方式與收入或資源有沒有直接的聯繫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有一些人的生活習慣是不會隨收入的增減而發生變化的,至少在較短的一個時期內是這樣。另外,“選擇”與“限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皮厄喬德指出:“選擇不去度假與外出用餐是一回事,社會學家或許有興趣探討其原因,但是對關切貧困者而言卻不具意義;然而因缺乏或沒有機會度假或外出用餐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三.對“相對遺缺”的概念提出不同意見  這主要是來自“絕對主義者”的挑戰。譬如賽恩堅持認為貧困並不是指相對地比社會中的其他人更窮,而且也是缺乏基本的物質條件和機會,亦即缺乏某種最起碼的“能力”,而這種最低的能力是一種絕對的概念。賽恩並不反對相對貧困的概念,而是認為它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的共識。但是,在相對的貧困中仍有其絕對不變的共通的部分,譬如,飢腸轆轆、衣不蔽體、無家可歸,等等,是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會被認作“貧困”的。
四.對“貧困門檻”持懷疑態度,認為它實際上可能不存在  皮厄喬德認為:並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確實有此遺缺門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