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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

(2020年遼寧省丹東市開鎖被炸身亡當事人)

鎖定
王立軍(?-2020年6月19日),男,生前系遼寧省丹東市鎖匠。 [1] 
2020年6月19日,55歲的王立軍協助警方開鎖被炸身亡。王立軍的妻子王豔麗認為,警方應按照相關標準對王立軍的死亡給予賠償。然而,隨着申請國家賠償後的兩次行政賠償訴訟均被駁回。 [1]  截至2023年12月8日,警方未出具爆炸事件的調查報告。
中文名
王立軍
國    籍
中國
逝世日期
2020年6月29日
職    業
鎖匠

王立軍人物經歷

王立軍所獲的鎖具修理服務卡 王立軍所獲的鎖具修理服務卡
2007年,王立軍就與丹東市公安局簽署了一份《責任狀》,此後他多次收到丹東市公安局的指令,協助警方出警開鎖。開鎖結束後,費用也一直由公安機關支付。 [1] 
據王立軍妻子王豔麗介紹,王立軍開鎖速度快,經常協助警察行動,無論是抓人還是抓賭,王立軍都隨叫隨到。作為妻子,王豔麗則負責給他拿工具,打下手。 [1] 

王立軍人物事件

王立軍開鎖遇難身亡

爆炸現場視頻截圖 爆炸現場視頻截圖
2020年6月19日凌晨4點36分,一陣急促的手機鈴聲將睡夢中的王立軍和王豔麗喚醒。簡單通話過後,王立軍立刻起牀,整理開鎖工具。那是丹東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打來的電話,在通話中,王豔麗隱約聽到對方説現場有煤氣泄漏,需要丈夫到場進行技術開鎖。由於“任務”緊急,二人來不及吃飯喝水,接到電話幾分鐘後便匆匆下樓乘車趕赴現場。從二人的住處到事發小區車程只需大約五分鐘。途中,丈夫讓王豔麗在菜市場門前下車,讓她去市場買點菜,這次就不用她去了。當天5時許,巨大的爆炸聲響打破了清晨的寧靜,同時也奪走了王立軍的生命。爆炸的中心是保利小區三期的一户人家,旁邊的一處房間,樓體外牆被炸出了一個房門大小的窟窿,與之相鄰的十幾間房屋的窗户也被炸飛,消防救援人員、醫護人員則從爆炸現場奮力搶救傷員。當天8時許,丹東官方通報這起煤氣爆炸事件,稱已造成3死4傷。 [1] 
作為遇難者的家屬,事後王豔麗從警方處得知,涉事居民家中的女子王某因與家人發生矛盾,試圖打開煤氣自殺。王某的母親王某娟發現異常後報警求助,當王立軍將房門打開後,王某娟進入室內誤操作導致煤氣爆炸,而與王立軍一同在現場處置的花園派出所民警呂赫光也在爆炸中因公殉職,另一名民警韓煦則受傷嚴重。丹東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寫明:王立軍的死亡地點位於保利小區三期,其死亡原因符合因煤氣爆炸導致顱腦損傷、胸腹腔內臟器官損傷而死亡。
2020年6月19日當天,丹東市市長張淑萍在政府常務會議中通報了此次爆炸事件有關情況,並就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及後續有關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丹東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也迅速啓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及相應處置工作組。 [1] 

王立軍家屬提出國賠

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出具的《(行政)國家賠償決定書》 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出具的《(行政)國家賠償決定書》
王立軍的妻子王豔麗認為,丈夫是接到警方通知後才前往現場的,同時他又是在履行《丹東市鎖具技術開啓服務人員治安管理責任狀》、在協助警方處置事件時被炸身亡的,應視同“因公死亡”。因此,警方應按照相關標準對王立軍的死亡給予賠償。
2020年9月,王豔麗向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該局賠償王立軍喪葬費2.5926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0萬元、一次性補助金103.704萬元等各項費用共計約231萬元。
2020年11月,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作出《(行政)國家賠償決定書》,其中載明“公安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侵權的事實不成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賠償”。對於上述結果,王豔麗無法認同,於是向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021年4月,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王豔麗的賠償請求。王豔麗繼續提出上訴,2021年8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次駁回了王豔麗的上訴請求,依然維持原判。記者注意到二審期間,判決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就警方處置過程是否合規、王立軍在協助警方時的身份等問題展開辯論。
2022年1月,針對二審判決,王豔麗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書》中提到,二審法院並未依職權調取“6·19爆炸案事故調查報告”這一關鍵性證據,程序違法。然而,2022年7月,王豔麗一方的再審請求依然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1] 

王立軍事件迴應

2023年12月9日,當地警方迴應稱,現在沒法回答,不要光聽網上的 [2] 

王立軍律師分析

  •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徐偉律師認為,這起事件的責任劃分,應依據官方最終的事故調查報告來認定。徐偉告訴新黃河記者,如果在調查報告中分析得出警方對王立軍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承擔的是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由警方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警方不履行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如果警方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也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由於警察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配合和支持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是公民的應盡義務,王立軍簽署《責任狀》也是履行義務的表現,同時因公受傷或死亡獲得撫卹或者補償也應當是公民的法定權利。關於王豔麗在二審後申請上訴被法院駁回,徐偉律師告訴記者,王豔麗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就該事由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如果相關部門拒不出示調查報告的,王豔麗一方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者就公開事故分析的訴求,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該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相關部門未作出答覆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訴訟。
  •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李燕律師也認為,王立軍配合警方到一民宅開鎖,處置時遇到意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之規定,即使警方處置過程符合規範,也該擔責。同時,李燕律師認為,王豔麗還可向釋放煤氣的王某一方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侵權人死亡的,侵權人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釋放煤氣者、引燃煤氣者死亡的,其財產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對鎖匠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李燕律師指出,在公安機關實際工作中,有大量私人蔘與警察執行任務的情況,如治安承包、警方線人等等,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些人員的身份,導致其法律地位不明確,如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公民和組織對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而如何保護是沒有明確的,這就導致私人蔘與者的法律保障其實是缺失的,如果不幸負傷甚至犧牲,通常難以享受同等情況下在編警察享有到的撫卹和優待,所以,還是希望法律將這種私人蔘與警察任務的情況進行明確的規定,確保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以及參與者在執行任務時程序的正當性。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