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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河北邯鄲市曲周縣籍)

鎖定
王曙光,出生於邯鄲市曲周縣,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羈押424天終獲不起訴決定,並獲得河北邯鄲市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後,王曙光再次被曲周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證罪為由重新立案偵查,並被曲周縣檢察院起訴至曲周縣法院。 [1] 
中文名
王曙光
出生地
邯鄲市曲周縣籍

王曙光是否違法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賠償決定下達後,曲周縣檢察院再次以與之前相同的罪名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並不違法,只是須經邯鄲市檢察院批准。但邯鄲市檢察院證實,未曾批准對王曙光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 [1] 

王曙光事件緣由

據王曙光的妹妹王蘭蘭和妻子趙某靜介紹,王曙光一直工作和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2013年5月19日,王曙光返回曲周縣老家祭拜去世的父親時,其父生前友人高寶羣告知,鄰居王青志之子王某龍在學校被人毆打導致鼓膜穿孔,正在曲周縣中醫院住院治療。
王蘭蘭稱,王某龍被打一案一直未處理,向警方報案也未受理,住在醫院還有人恐嚇。高寶羣提出,讓王曙光幫助王青志維權。此後,王青志又再三委託王曙光。王曙光決定與高寶羣一道,協助王青志維權。
高寶羣稱,三人多次向曲周縣有關部門請求依法辦案但未奏效,此後他未再參與此事。王青志則表示,多次申訴無效後,經他授權,王曙光以兩人名義向邯鄲市、河北省政法機關實名控告曲周縣有關部門辦案人員,並在網上實名發帖舉報。
南都記者在網上看到,百度貼吧、天涯論壇等多個網絡社區存在王曙光、王青志實名舉報曲周縣公檢法相關人員的帖子,被舉報者包括曲周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所長卜連坤、曲周縣檢察院控申科科長趙玉平、曲周縣法院刑庭副庭長苑長軍等人。
趙某靜稱,2014年10月24日,王曙光被曲周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證罪拘留。王青志表示,在幫助他維權過程中王曙光未收受任何錢財,亦不存在利益交換。 [1] 

王曙光羈押424天

曲周縣檢察院於2015年5月19日製發的起訴書顯示,因涉嫌妨害作證罪,王曙光於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年12月1日,被曲周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起訴書中,曲周縣檢察院稱,2013至2014年度,曲周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辦理王某龍被傷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誘受害人到公安機關作偽證,利用打電話、發信息、私自錄音等方式威逼利誘該案犯罪嫌疑人趙某、張某曉等作偽證,並通過信訪、網絡傳媒等方式給相關部門領導施壓,致使未參與打架的黃某源被批拘上網和刑事拘留。
曲周縣檢察院認為,王曙光以威脅方法妨害他人作證,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故提起公訴。南都記者注意到,該起訴書中檢察員為趙玉平。
王曙光代理人——內蒙古松洲律師事務所鄭吉文律師表示,當時他以王曙光曾公開實名舉報該案辦案人———曲周縣公檢法有關人員,存在利害關係為由,向邯鄲市、河北省有關部門請求改變管轄。 [2] 
邯鄲市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顯示,2015年6月2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定邱縣人民法院管轄。當年7月22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邱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當年12月22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王曙光作出不起訴決定。 [1] 

王曙光刑事賠償

王曙光代理人鄭吉文律師表示,邱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王曙光當天即被釋放。趙某靜表示,被釋放后王曙光就回到了海南。同時,他也為其被羈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請國家賠償。 [2] 
前述《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顯示,2016年6月7日,王曙光以曲周縣檢察院錯誤批捕、侵犯其人身、財產自由為由,請求曲周縣檢察院賠償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賠償金102492.90元;解除對蘋果手機一部和三星手機一部的扣押,並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8月6日,曲周縣檢察院作出決定,認為在賠償案件審理期間,曲周縣公安局對原案進行了重新補充偵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提出了移送審查起訴意見,王曙光請求的賠償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因此不予賠償。王曙光不服該決定,於8月17日向邯鄲市檢察院提出賠償複議申請。
邯鄲市檢察院認為,邱縣檢察院既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王曙光就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曲周縣檢察院以該案因曲周縣公安局進行重新補充偵查,並提出了移送審查起訴意見為由,不予賠償王曙光的決定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最終,邯鄲市檢察院於10月15日出具《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撤銷曲周縣檢察院不予賠償的決定,並指定曲周縣檢察院支付王曙光424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0273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700元,返還其兩部手機,並在一定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1] 

王曙光再次被捕

2016年10月20日,王曙光律師表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雖已下達,但事情有變化,他接到王曙光打來的電話,電話裏海口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偵大隊警官稱,王曙光因系網上在逃人員而被警方依法留置。
海口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偵大隊一位不願具名的警官向南都記者證實,王曙光確係網上在逃人員,被警方留置。曲周縣公安局秦小雨(音)警官亦證實,該局確於10月9日將王曙光列為網上在逃人員,但強調“程序肯定是合法的”。
趙某靜向南都記者表示,王曙光當時並不知道自己被網上追逃,當日乘坐飛機是想去北京與律師商討申請執行刑事賠償,因為“據説申請執行賠償要本人簽字”。
趙某靜向南都記者出示的法律文書顯示,10月28日,王曙光因涉嫌妨害作證罪再次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11月2日被曲周縣檢察院以該罪名批准逮捕。曲周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官證實,曲周縣檢察院已將王曙光起訴至該院,但案件尚未開庭。
在三次開庭中,王曙光代理人鄭吉文律師均提出,此案邯鄲市法檢機關已經作出改變管轄決定,且相關決定並未失效或撤銷,曲周縣檢察院和法院管轄此案不具有法律依據;而按照《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時或者作出賠償決定以後,對於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提出抗訴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中止辦理。”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曲周縣檢察院,未經邯鄲市檢察院批准對王曙光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構成違法。對於鄭吉文律師的質疑,曲周縣法院合議庭口頭告知,要求邯鄲中院改變管轄不符合法律規定;曲周縣檢察院則對兩項質疑都不予回答,也沒有出具邯鄲市檢察院批准對王曙光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 [1-2] 

王曙光檢察院表示

對於該問題,邯鄲市檢察院宣傳處趙處長在12月8日、12月16日兩次向南都記者表示,曲周縣檢察院未經邯鄲市檢察院批准即對王曙光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再次判決無罪,那麼刑事賠償決定將繼續執行。 [1] 

王曙光押六個月被延期

6月26日,鄭吉文律師告訴記者,曲周縣法院在5月19日(王曙光案法定審理期限到期日)短信通知他,該案經邯鄲中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6天后,曲周縣法院案件承辦人又當面向他出示了《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
6月30日,京華時報記者從曲周縣看守所證實,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曲周縣法院對王曙光案延長審理期限3個月,故其羈押時間也延長3個月,時間為從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對此,鄭吉文律師表示,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O二條規定,對王曙光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作出延期批准的決定,法律依據不充分。因為,依《刑訴法》該條之規定,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延長3個月。
鄭吉文律師稱,通過多次庭審調查、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可知,王曙光案既不屬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也不屬於《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情形,因此應予早日宣判。
對於王曙光律師的質疑,京華時報記者於7月3日致函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表達採訪請求,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覆。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