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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

(江蘇省沭陽中等專業學校原黨委書記、校長)

鎖定
王建,曾任江蘇省沭陽中等專業學校黨委書記、校長。
2023年4月7日,沭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建貪污、受賄、行賄一案作出公開宣判:被告人犯貪污、受賄、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1-2] 
中文名
王建
國    籍
中國

王建人物履歷

曾任江蘇省沭陽中等專業學校黨委書記、校長。

王建人物事件

王建違紀被查

2022年6月,江蘇省沭陽中等專業學校原黨委書記、校長王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建一審宣判

2023年4月7日,沭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建貪污、受賄、行賄一案作出公開宣判:被告人犯貪污、受賄、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王建與他人合照 王建與他人合照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利用擔任沭陽華衝中學校長,建陵中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沭陽中專黨委副書記、書記、校長等職務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138萬餘元;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12萬餘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0萬餘元;為獲得職務晉升等方面的照顧,先後3次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王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上述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