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王傑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

鎖定
王傑,男,漢族,1963年5月生,河北景縣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長春地質學院大學學歷,高級工程師,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 
2021年3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王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景縣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畢業院校
長春地質學院

王傑人物履歷

1981.09-1985.08 長春地質學院地質系地質礦產調查專業學習
1985.08-1987.09 內蒙古自治區地礦局第三地質大隊技術員
1987.09-1996.06 內蒙古自治區地礦局資料處科員
1996.06-1998.06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廳資料處主任科員
1998.06-2000.06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廳資源處副處長(期間:1999.08-1999.09 在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參加任職培訓)
2000.06-2002.09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
2002.09-2005.06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副處長
2005.06-2008.12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處長
2008.12-2010.07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
2010.07-2011.11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
2011.11-2018.11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8.11-2020.09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 

王傑人物事件

王傑行政記過

12·3赤峯煤礦爆炸事故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監督管理指導不力,對赤峯市國土資源局及赤峯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 

王傑違紀被查

2020年7月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王傑免去職務

2020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免去:王傑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職務。 [1] 

王傑依法雙開

2021年1月15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組織原則,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接受請託,收受下屬錢款;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審批探礦權。私慾氾濫,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煤炭相關事項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傑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王傑依法逮捕

2021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王傑提起公訴

2021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傑利用擔任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副處長、處長、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