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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鎖定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82號發佈《獸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2020年10月23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將《獸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修改為《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1-2] 
發佈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佈文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規定全文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82號 2020年10月23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證獸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佈獸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下列獸藥不得發佈廣告:
(一)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製的獸藥製劑;
(二)所含成分的種類、含量、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獸藥;
(三)臨牀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獸藥。
第四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説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六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製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
第七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症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九條 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號令公佈的《獸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1-2]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發佈信息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規定發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2號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5年12月24日 [1] 

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規定修改

第31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0月2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張工
2020年10月23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公佈)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30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
八、對《獸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2號公佈)作出修改
(一)規章名稱修改為《獸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二)將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本標準”修改為“本規定”。
……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