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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務處理

鎖定
特殊性税務處理是指區別於一般的税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税法資產負債經營活動的一般規定
中文名
特殊性税務處理
外文名
Special Tax Treatment
釋    義
區別於一般的税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
法律解釋
財税[2009]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不低於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税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納税。特殊合併的企業,由於被合併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税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税基礎
具體可參見《財税〔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第六條 [1]  ,以及財税〔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