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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商行為

鎖定
營業商行為是指“絕對商行為”的對稱。又稱“主觀商行為”、“相對商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只有在商人基於營利性營業而實施時方構成商行為的行為。採取折衷商法主義或商行為主義國家中民商法上的概念。主要包括財產出租、加工製造、保管運送、承攬作業、出版印刷、居間代理、建築修造、娛樂服務等行為。 [1] 
中文名
營業商行為
別    名
主觀商行為、相對商行為
定    義
依照法律規定,只有在商人基於營利性營業而實施時方構成商行為的行為
此類行為並非當然具有商行為性質;只有商人基於營業而實施此類行為方構成商行為,而非商人實施的此類行為僅構成民事活動,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則。營業商行為的判斷標準具有主觀性和條件性。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