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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商行為

鎖定
絕對商行為,“營業商行為”的對稱。又稱“客觀商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無條件屬於商行為的行為。採取折衷商法主義或商行為主義國家中民商法上的概念。通常包括營利性買賣行為,交易所的交易行為,取得票據或其他商業證券的行為,海商行為等。此類行為無論由商人或是非商人實施,也不問行為人實際目的如何,均構成商行為;其判斷標準具有客觀性和無條件性。 [1] 
中文名
絕對商行為
定    義
依照法律規定無條件屬於商行為的行為
絕對商行為是指依照行為的客觀性質,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商行為。(商行為,是指商主體所實施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
它不以行為主體是否為商人和行為本身是否具有營利性為認定條件,僅僅以行為的形式為認定要件。
在許多國家,票據行為、證券交易行為、融資租賃行為、保險行為、海商行為等均為絕對商行為。絕對商行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舉,不得作推定解釋。絕對商行為與相對商行為相對應而存在。
那些屬於絕對商行為
如票據行為,證券上市和交易行為,保險行為,商業銀行行為,海商行為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