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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害通過

鎖定
無害通過是外國船舶在他國領海航行通過的權利。通過必須是無害的,即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進行捕魚活動,不違反防止污染和沿海國關税財政移民或衞生規則。通過還必須是持續和迅速的。外國船舶在無害通過一國領海時不得停船和下錨,但因不可抗力,或因遇難,或救助遇險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沿海國對於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不得苛以通行税,但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殊服務而徵收報酬和費用。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國旗。沿海國對外國船舶在通過其領海時船內所發生的刑民案件一般不予管轄。 [1] 
中文名
無害通過
外文名
innocent passage
文    件
《海洋法公約》
適用於
沿海國領海內的船舶通行制度

目錄

無害通過定義

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是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一項適用於沿海國領海內的船舶通行制度。具體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連續不停地通過沿海國的領海而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

無害通過內容

所謂“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是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一項適用於沿海國領海內的船舶通行制度。具體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連續不停地通過沿海國的領海而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然而《公約》僅規定了所有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卻沒有直接對“無害”作出明確定義,而只對有害活動作出了列舉性的規定,從而出現分歧——軍艦在沿海國領海內的無害通過,是需要得到沿海國的事先同意或通知,還是可以自由通行。一般來説,海洋大國多強調自由使用論,而發展中國家則多采取事先同意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決定時也曾聲明:《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這就是中方強調“拉森號”“未經中國政府允許,非法進入中國南沙羣島”的由來。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