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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雲系統
鎖定
- 中文名
- 無人機雲系統
- 外文名
-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Cloud System
- 適用領域
- 航行服務,氣象服務
- 所屬學科
- 計算機學科
無人機雲系統發展歷史
無人機雲系統提供商條件
15.1 無人機雲提供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5.1.1設立了專門的組織機構;
15.1.2建立了無人機雲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
15.1.3建立了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運營人數據庫和無人機運行動態數據庫,可以清晰管理和統計持證人員,監測運行情況;
15.1.4已與相應的管制、機場部門建立聯繫,為其提供數據輸入接口,併為用户提供空域申請信息服務;
15.1.5 建立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分享機制,建立與其他無人機雲提供商的關鍵數據共享機制;
15.1.6 滿足當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規,遵守軍方為保證國家安全而發佈的通告和禁飛要求;
15.1.7 獲得局方試運行批准。
15.2 提供商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更新擴容,保證其所接入的民用無人機運營人使用方便、數據可靠、低延遲、飛行區域實時有效。
15.3 提供商每6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無人機雲系統接入航空器架數,運營人數量,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徵候等。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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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
- 2. 億航智能無人機雲系統獲中國民航局批准 .界面新聞.2023-08-21[引用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