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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鎖定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1]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現任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姬向東 [2] 
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外文名
Urumqi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行政級別
正縣級 [1] 
現任領導
張衞民 [2]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起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國家、自治區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全市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起草我市有關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規範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秩序,管理和監督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市場和城鄉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自然資源市場和價格實施動態監測;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承擔企業改制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全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基本農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我市有關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市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負責權限內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現代測繪基準建設、維護和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財政負擔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統一管理和協調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職能轉變

負責落實自治區和我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1]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翻譯、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宣傳貫徹自然資源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衞片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市土地礦產衞片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等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工作;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建立全市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推進節約集約利用。
(八)國土空間規劃處。擬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市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行政審批處)。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自然資源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全市礦業遺蹟等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處。擬訂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處)。擬訂全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全市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礦業權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承擔全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的合理保護;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礦產戰略儲備工作;實施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發證礦種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
(十三)國土測繪地理信息處。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及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組織實施;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衞星遙感以及測繪活動、質量和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外國組織、個人來烏測繪;承擔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全市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四)財務審計處。負責自然資源各類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自然資源非税收入徵管;負責機關財務和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

(一)市自然資源局天山區分局;
(二)市自然資源局沙依巴克區分局;
(三)市自然資源局水磨溝區分局。 [1] 
主要職責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有關工作;負責權限內自然資源確權工作;協助編制並監督實施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及合理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有關工作;負責權限內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有關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 
(四)市自然資源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分局(正縣級),下設綜合科、業務科;
(五)市自然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分局(正縣級),下設綜合科、業務科;
(六)市自然資源局米東區分局;
(七)市自然資源局達坂城區分局。
承擔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有關工作;負責權限內自然資源確權工作;協助編制並監督實施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及合理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有關工作;根據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報轄區內年度用地計劃;承擔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有關工作;負責權限內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初審工作;承擔轄區內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有關工作;承擔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有關工作。 [1]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10名(含派出機構編制),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派出機構領導職數15名〔其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分局局長、副局長各1名,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分局局長、副局長各1名〕,派出機構的下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1]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11名。
原市土地礦產衞片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4名人員;原市國土資源局沙依巴克、水磨溝、頭屯河3個國土資源所的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相關分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8名人員;將市草原監理站承擔的草原資源調查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3名人員。 [1]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現任領導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姬向東 [2]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一級調研員:劉家新 [3]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