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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生態環境局

鎖定
按照中共瀘州市委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瀘委發〔2019〕2號)和瀘州市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中共瀘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瀘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瀘機改〔2019〕3號)規定,組建瀘州市生態環境局(簡稱市生態環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中文名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
所屬部門
瀘州市政府
所屬地區
瀘州市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地方標準、技術規範。參與制定與全市生態環境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擬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縣、園區對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工作,確定大氣、水等環境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並考核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牽頭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並監督實施。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全市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起草核與輻射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全市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工作,參與核設施安全、核設施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參與反生化、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佈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頒佈的各類環境標準,擬定全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市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和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一)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監察的協調工作。擬訂迎接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方案,組織協調全市各級各部門做好迎接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監察相關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區縣、園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督辦,並依法依規移交問責線索。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監督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查處全市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全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四)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負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劃分,行使生態和污染物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切實履行統一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保障生態安全。 [1]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承擔文秘、保密、績效管理、信息、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政府採購、愛國衞生、安全保衞和史志編纂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綠色採購。
(二)法規與審計科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制度。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技術規範。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三)督察科(環境應急與信訪科)
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迎接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方案,並牽頭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根據授權對全市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督辦,並依法依規移交問責線索。組織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應對及後續有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機關信訪、維穩、綜治等工作。
(四)綜合科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分解及監督考核。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參與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專題調研,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議。牽頭負責園區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指導開展各類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實施全市鄉村振興戰略,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六)水環境科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功能區劃,確定水體納污能力。建立並組織實施跨區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參與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七)大氣環境科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編制全市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監督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承擔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綜合分析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
(八)土壤環境科
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以及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的處置。
(九)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生態環境監測科、統計科)
承擔全市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有關法規、規章、標準、政策、規劃。按規定權限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內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以及專題普查(污普),調查評價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警預測。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和生態環境形勢與分析。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行政審批科
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按規定權限承擔政策、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負責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十一)宣傳科
組織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負責機關新聞審核和發佈,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表彰。負責微信、微博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相關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意識形態相關工作。
(十二)財務科
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部門參與分配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及區縣分局財務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生態保護補償。
(十三)人事科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及其他同級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幹部兼職、出國(境)、個人事項查核等幹部監督日常工作。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獎勵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評聘等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黨支部的建設和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黨支部的建設和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1]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現任領導

局長:陳進 [2]  [5] 
副局長:曾錚(掛職) [8] 
環保總監:謝定軍 [6-7]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所獲榮譽

2020年7月,被評為“瀘州市促進服務業發展工作先進單位”。 [3] 
2020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省環保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