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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貧

鎖定
濟貧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前身,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濟貧事業的先例奠定了英國及西方發達國家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
中文名
濟貧
拼    音
jì pín
外文名
Relief
基本解釋
向窮人提供救濟和幫助

濟貧基本含義

濟貧,即由國家通過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興辦慈善事業,救濟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貧民,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前身。
國家濟貧誕生於16世紀的歐洲。當時,工業革命引發了激烈的社會變遷,使原來由教會或私人興辦的慈善事業無法對付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16、17世紀之交,歐洲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實行濟貧改革,濟貧事業開始了由分散到集中,由鄉村到城鎮的發展過程。17世紀初,英國制定了著名的“伊麗莎白濟貧法”。濟貧法規定的救濟對象有三種:一是有勞動能力的貧民,二是無勞動能力的貧民,三是無依無靠的孤兒。對第一種對象,主要的措施是為他們提供諸如貧民教養院、貧民習藝所等勞動場所;對第二種對象,如老人、殘疾人,由貧民救濟院收養他們;對第三種對象,由孤兒院收養並負責文化與技術的學習。為保證濟貧法的實施,專門建立了地方的行政與徵税機構,如貧民監督官和教區濟貧委員會。此後,荷蘭、瑞典等國家也制定了“濟貧法”,開始了一個被馬克思稱為“國家濟貧”的時代。
濟貧法的倫理基礎是新教教義,認為人天生就是有罪的,如果對貧民不嚴加管束,他們就會更加懶惰、更加有罪。所以,濟貧法仍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恩賜,並以其“懲戒性”聞名於世。但是,濟貧法的問世,還是有其進步意義。濟貧法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濟貧事業的先例,造就了英國政府直接管理濟貧事業乃至後來的社會保障事業的傳統,奠定了英國及西方發達國家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

濟貧詞語概念

詞目:濟貧
拼音:jì pín
英文:Relief
注音:ㄐㄧˋ ㄆㄧㄣˊ
基本解釋
[help the poor] 向窮人提供救濟和幫助
引證解釋:
指救助窮人。
皮日休 《金錢花》詩:“陰陽為炭地為爐,鑄出金錢不用模。莫向人間逞顏色,不知還解濟貧無?”《三國演義》第十一回:“ 竺 因此廣捨家財,濟貧拔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