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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華

(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

鎖定
潘家華,男,1952年出生,祖籍湖北,武漢大學中文系畢業。曾任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 [2]  [7]  [9] 
2023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家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0] 
中文名
潘家華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2年
祖    籍
湖北

潘家華人物履歷

1975年,武漢大學中文系畢業
1975-1985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記者
1985-1988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秘書
1988-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紀委辦公廳秘書、副局長、局長
2006-2011 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律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分管紀檢組、監察局,兼任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國家煙草專賣局黨校(中國煙草職工培訓中心)校長
2012年 退休,兼任中國煙草學會副會長 [7-9] 

潘家華人物事件

潘家華違紀被查

2021年5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潘家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潘家華開除黨籍

2021年11月1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潘家華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執紀違紀,幫助煙草行業私營企業主謀取私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出國旅遊;將多名親友安排在煙草系統工作;家風不正,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在煙草系統違規獲取鉅額利益;貪圖享樂,生活奢靡;對紀法毫無敬畏,靠煙吃煙,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潘家華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潘家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潘家華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潘家華作出逮捕決定。 [4] 

潘家華提起公訴

2022年1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家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潘家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家華利用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煙草專賣局全國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行業統一實施財會管理信息系統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6] 

潘家華一審宣判

2023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家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華利用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兼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全國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行業統一實施財會管理信息系統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採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98萬餘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家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潘家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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