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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制度

鎖定
準備金制度是指政府為了使企業將來發生的某些費用或投資有資金來源,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時,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一定量的應税所得作為準備金處理,從應税所得總額中扣除,不必納税。準備金的種類很多,有投資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出口損失準備金、價格變動準備金、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金等。每一項準備金都有其法定的內容。 [1] 
中文名
準備金制度
內    容
貨幣政策工具
要    點
金融機構
要點1
資金結算

目錄

準備金制度分類

存款準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超額準備金兩部分。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準備金制度應用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央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説,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準備金制度建立歷史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參考資料
  • 1.    嶽松.財政與税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