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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業家協會

鎖定
温州市企業聯合會、温州市企業家協會、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是由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的,全市各類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經營者,相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及行業社團組織自願參加的,經温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全市綜合性社團法人組織。現為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單列團體會員。
中文名
温州市企業家協會
屬    性
盈利
社團地址
温州市
性    質
民間組織

温州市企業家協會協會概況

温州市企業聯合會前身系温州市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1年8月7日;温州市企業家協會前身為温州市廠長(經理)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9月,為温州市企業管理協會二級組織,1988年温州市廠長(經理)研究會更名為温州市企業家協會,1997年7月温州市企業管理協會和温州市企業家協會合家,2000年4月20日,仿照中企聯做法,温州市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為温州市企業聯合會,温州市企業聯合會和温州市企業家協會合署辦公。2007年1月,温州市企業聯合會、温州市企業家協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和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正式成立,並和温州市企業聯合會、温州市企業家協會三個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簡稱温州市"三會"。2011年9月經第九屆理事會選舉,温州海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邵奇星同志當選為新一屆"三會"會長。
"三會"作為温州市企業界經濟界最大的綜合性協會,成立30多年來,隨着温州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成長。"三會"在不斷進步發展的歷程中,一直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關懷和會員單位、會員的大力支持。"三會"的會員單位覆蓋已經從起步階段的國有、集體為主,拓寬至非公有制企業和各類中小企業,更好地適應並推進了温州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各縣(市、區)"三會"均是本會的理事單位,温州市級行業協會加入本會的有20多家,市本級直屬會員有400多個。
三會"下設:綜合辦公室、企業維權部(三方機制辦公室)、企業資本服務中心、重組轉型委員會、諮詢培訓部、宣傳聯絡部、會員服務部。 [1] 

温州市企業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温州市企業聯合會(WENZHOU MUNICIPAL ENTERPRISES FEDERATION)英文縮寫(WMEF)、温州企業家協會(WENZHOU MUNICIPAL ENTER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WMEA)是温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市性、聯合性、綜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温州市企業聯合會、温州市企業家協會與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合署辦公。
第二條 本會是由温州市工業、交通、通訊、商業、外貿、糧食、城建、農業、金融、服務等行業的各種經濟性質的企業、企業主(僱主)、企業團體及有關管理部門的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組成的企業和企業家(僱主)聯合組織。
本會是温州市企業、企業家(僱主)的代表組織。參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聯組成的全市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會議和勞動仲裁工作。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僱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經營者)。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温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温州市民政局為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為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單列團體會員,省企聯、市社科聯團體會員。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温州市學院中路276號(温州大學學院路校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協調勞動關係;指導各市、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三、本會作為市僱主組織的代表,積極參加全國全省和國際僱主組織的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市地僱主組織及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僱主工作逐步走向社會,與國際接軌;維護僱主合法權益,同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交流。
四、採取論文賽和研討會等形式,開展經濟理論學術研討,總結推廣本地企業管理經驗,引導企業學習國外管理先進經驗,推進企業制度、科技、管理創新,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五、從本地實際出發,積極向上推薦不同層次的優秀企業家,開展優秀企業、企業家等評優評先活動,樹立先進,學習榜樣。
六、引導企業、企業家(僱主)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厲行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七、積極開展為企業、企業家(僱主)進行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宣傳、體檢等服務活動,促進企業家(僱主)隊伍健康成長。
八、反映企業、企業家(僱主)的意見和訴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九、指導各縣(市、區)及行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促進社團組織聯合、合作,發揮企聯整體優勢。
十、按照"自主、自治、自律"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自身建設,適應形勢,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本會義務,並符合下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温州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有一定規模、一定檔次的企業法人組織。法人為温州籍企業家(僱主)的温州區域外企業等。
(二)各縣(市)區企業社團和行業性企業社團及企業家(僱主)有關的社團組織。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温州市各種經濟性質企業的企業家(僱主)及從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經營者)。温州區域外的温籍企業家(僱主)等有入會申請的。
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及熱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在企業和經濟研究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二) 本會團體會員的現任領導。
(三) 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僱主)
第八條 入會與退會
一、由申請人申請或部門單位推薦,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核准發給會員證,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根據"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可自動退會,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以上不參加協會任何活動或二年以上不交納會費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三、本會會員在職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律制裁的,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有權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有資格被推薦為全國、全省、全市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經營管理者)。
五、優先在本會和上級企聯刊物上發表文章,取得本會編印的刊物簡報信息服務,享受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佈置的工作任務。
三、向本會提供信息、調研資料及需要的有關數據。
四、支持本會辦好報、刊、網站,搞好調查研究。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罷免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等。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目標和工作計劃,審議重大提案並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或執行會長)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增補、更換、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負責人。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主持或經會長委託由執行會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職責:討論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研究決定須交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實施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全面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秘書長主持或委託常務副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辦公會議職責: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提出機構設置和重要人事任免議案,核准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會議
會長常務會議成員由常務副會長以上組成,討論決定協會重大決策,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執行會長主持。
本會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分工處理有關業務和事務。
第五章 經費與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贊助與捐贈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財產管理:
一、本會依法佔有和管理本會財產,由秘書處統一管理。
二、本會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設,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及本會監事會的監督。
三、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五、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
章 程
(2011年12月19日第十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温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温州市工經聯。英文名稱Wen 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WFIE。
第二條 温州市工經聯是温州市工業行業協(商)會為主體的聯合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全市性工業行業協(商)會、各縣(市、區)工業經濟聯合會和行業骨幹企業、集團(公司)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經濟界知名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温州市工經聯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温州工業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通過加強調查研究,指導行業協會工作,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發揮好在政府、行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持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推進温州工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温州市工經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温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温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温州市工經聯和温州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合署辦公,會
址設在温州市學院中路276號(温州大學學院路校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温州市工經聯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温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推進"三生融合o幸福温州"建設,從宏觀和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與流通的結合上,對全市工業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改革政策、工業技術進步、企業市場拓展、國外及兄弟省市工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進名牌戰略實施。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組織和協調有關工業行業協會對温州名優產品、温州著名商標評審的行業評價工作。聯繫浙江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實施"中國工業大獎"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三、為工業行業協會,縣(市、區)工業經濟聯合會提供服務,在服務的基礎上,對會員單位進行指導、組織和協調。
四、受委託組織召開行業協會、企業會議,傳遞政府有關宏觀政策信息,通報經濟運行情況。組織開展交流、協作等活動。研討有關問題,為行業、企業提供各類諮詢服務。
五、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地區間、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
六、研究工業行業協會在運行中的情況,推動行業協會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功能建設。對工業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提出建議。組織行業協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價格競爭,維護公平競爭。
七、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通過網絡、刊物等蒐集、整理、發佈國內外有關重要經濟信息。編輯出版經濟類出版物,宣傳政府的工業經濟政策。
八、協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切實做好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工作。
九、協助政府幫助企業開展經濟形勢應對工作,搞好行業發展動態分析、產業損害與預警調查,維護產業安全和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為協助和幫助企業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提供服務。
十、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和全國各地工業民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促進企業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十一、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為工業企業提供市場、科技、管理人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務,組織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
十二、為企業及外商提供有關市場開拓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
及其它方面的技術經濟的諮詢。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温州市工經聯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本市行業協會、行業骨幹企業、經濟研究團體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各縣(市、區)的工業經濟聯合會,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温州市工經聯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從事工業經濟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温州市工經聯的個人會員。經濟理論界的個人會員參加聯合會學術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會長常務會議負責審批;
三、由本會常設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温州市工經聯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市工經聯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本會的財務預決算;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定本會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審議通過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六、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處理會員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和增補理事並審議會員的變動情況;
六、提出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的提名建議;
七、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處理市工經聯的日常工作,負責領導市工經聯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和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長期關注工業經濟,從事過領導工作的資深人士,並在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而工作須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温州市工經聯的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會長常務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常會會議決定後聘任;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經會長、會長常務理事會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與温州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辦事機構合署辦公,財務分列。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的資助;
三、國內外有關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的收入和使用必須符合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信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信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