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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

鎖定
為了完善深圳證券交易制度,加強深圳證券市場管理而設立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制定交易所章程,該章程由1993年5月2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1993年8月根據國務院《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交易所為會員制、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領導。交易場所及市場設在深圳經濟特區。公告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
中文名
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
相關法律
《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地    區
深圳
公告登載
於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

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文件發佈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1993年8月根據國務院《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文件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加強證券市場管理,促進我國證券事業發展,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特設立本所。
第二條 本所為會員制、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 本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
第四條 本所及交易市場設在深圳經濟特區。
第五條 本所公告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
第二章 基 金
第六條 本所註冊資金為1000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業 務
第七條 本所辦理下列業務:
(1)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管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買賣;
(3)辦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
(5)主管機關許可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的條件:深圳經濟特區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批准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成為本所會員。深圳經濟特區外的要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1)經中國人民銀行一級分行批准設立,可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2)資本金證券業務營運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上;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
(4)承認本所章程、交納不低於100萬元的會員席位費。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本所會員具有平等的權利。
(1)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有本所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本所事務的提議與表決權;
(4)有權參加本所的場內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務;
(5)有權對本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6)有權退讓會員席位。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所章程,自覺執行本所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2)維護本所的利益,共同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3)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4)接受本所對上市證券集中交易業務有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經主管機關核准,本所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罰款;
(2)書面通報;
(3)暫停參加場內交易;
(4)開除會籍。
第五章 會 員 大 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所章程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查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4)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查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6)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查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執行副理事長擔任。
第十六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由三名會員聯名提出,亦可代諸審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定事項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始得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方式,每一會員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會
第十八條 本所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所理事會不少於九人,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中會員理事不超過三分之二、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登記公司、主管機關和市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組成。
第二十條 本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會提名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理事長提名,批准新會員加入本所的申請;
(3)審定總經理制訂的業務規章和工作計劃;
(4)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審定對會員開除會籍以下的處分;
(6)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當議案表決贊否同數時,理事長有最終決定權。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執行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章 總 經 理
第二十四條 本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不超過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批准,總經理、副總經理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的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業務和行政工作;
(3)聘任本所部門負責人;
(4)在理事會授權範圍內代表本所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所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由總經理提議報理事會通過。
第八章 監 事 會
第二十七條 本所監事會,監督本所的業務、財務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其中,會員監事四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選舉產生;非會員監事三人,兩名分別由深圳市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投資管理公司提名,一名由主管機關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後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決定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複議;
(2)審計年度決算報告、檢查本所財務狀況;
(3)監察本所業務。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所財務與會議制度,送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本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查核鑑證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年度決算。
第十章 解 散
第三十四條 本所如遇下列情況,予以解散:
(1)因變更不符合國家所規定的設立條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至使無法正常運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本所業務、行政、經費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規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所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