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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

鎖定
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1992年12月成立,經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於1993年1月20日在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根據深府辦(2004)66號文件的規定,主管部門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變更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局。2007年成立了專利代理人培訓聯誼分會,已申請、登記的團體會員36個,個人會員280人。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是知識產權工作者自願結成、從事知識產權研究、地方性非盈利性的學術組織,他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各項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組織知識產權工作者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為促進深圳市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自成立到現在,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各種專業活動。
中文名
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
地    區
深圳市
成立時間
1992年12月
個人會員
280人
研究內容
知識產權研究
團體會員
36個

目錄

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簡介

隨着經濟發展國際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作為發展中的國家,我國正處在知識產權保護促創新、知識產權保護促發展的興旺時期,也面臨着專利糾紛訴訟的嚴峻考驗。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將堅決執行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方針,根據國內外市場的需求,發動全體會員同心同德,把知識產權的創造、實施、管理、保護滲透到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在全社會、全方位、全過程保護知識產權中,切實做好各種知識產權的服務。 [1] 

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的知識產權工作者自願結成、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是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各項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組織知識產權工作者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為促進深圳市科學技術及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受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指導,並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號深圳科技大廈10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交流知識產權理論和經驗;組織知識產權法規的研究,為制定深圳市的有關法規和方針、政策提供諮詢意見;
(二) 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廣大羣眾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三) 舉辦各種事業,組織各類活動,為社會提供涉及知識產權的諮詢服務;
(四) 維護髮明創造者、文化藝術作品創作者和其他知識產權所(持)有者以及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五) 開展國內外知識產權組織之間的學術交流,溝通信息,協同活動;
(六) 培訓、考核本會會員,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會員從事產權知識方面的工作;
(七) 編印出版知識產權刊物、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或者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1、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並從事知識產權工作;
2、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
3、從事發明創造的科技人員;
4、熱心於知識產權的學術研究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人士;
5、在科技和經濟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事務較多的單位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須本會的會員介紹或有關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批准,統一發給會員證;
企事業單位、羣眾團體和華僑、外籍知識產權界人士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分別成為團體會員和通訊會員;
對中國和國際知識產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外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宣傳普及性文章;
(五)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六)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十一) 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知識產權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需由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本會掛靠單位補助;
(五) 深圳市科協和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會資助;
(六)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界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