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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鎖定
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是由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內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1999年由深圳市照明學會等三家發起,由民政局批准成立。2002年8月-2005年2月,照明電器協會雖撤消,一切業務和與外界聯繫均由照明學會執行,其業務仍然由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管。2005年3月,照明學會再次籌備並於2006年6月6日成立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中文名
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性    質
照明電器企事業單位組成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促進行業發展、協調同行業利益
成立時間
1999年

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協會任務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溝通行業之間、行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為政府提供諮詢和建議。
協會任務: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的建議;開展經濟諮詢服務,為國內外同行提供市場、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商定行規、行約。
協會現在團體會員200多家,本協會管理本市照明電器行業的生產、經營、進出口貿易,收集發佈行業信息;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會,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規模產量、掌握產品的數量和價格、統計公佈進出口情況;為會員單位與國外同行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諮詢、培訓等服務;與學會共同創辦行業推廣平台《照明視界》期刊及“中國照明科技網”。

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SZAL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深圳市從事照明電器生產、銷售、工程應用、研發和設計的企業、事業、科研機構等單位,依法自願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寶崗路祥福雅居彩雲閣18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佈行業信息。
(三)創辦行業協會內部出版物。
(四)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五)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為會員單位組織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為會員單位與國外同行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十)代表會員單位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協助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給的調查和諮詢任務,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履行入會手續交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與本協會管理,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欠費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以上可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設立會員代表大會,並選舉除理事、監事外的會員代表;
(五)決定是否提前換屆選舉;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的會員書面請求,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行業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行業協會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會員的除名;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五)行業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的產生形式是:
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是當然會員代表;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成員原則上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50%。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長、副會長、監事任免的提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決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辭職申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每一理事、常務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應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超過50名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常務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8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沒有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舉的副會長主持。
本協會設會長1人,其餘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0%。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本協會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報會員大會,需經出席會議會員三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行業協會署、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協會秘書長。如會長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副會長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授權負責人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並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行業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合法收入應用於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內容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6 月 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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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