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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照明學會

鎖定
深圳市照明學會於1996年經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機關為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本團體為中國照明學會的團體會員也為理事單位,在業務上與其保持密切聯繫,併為其推薦高級會員。
中文名
深圳市照明學會
成    立
1996年
性    質
非營利性的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組織
宗    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深圳市照明學會學會簡介

本團體的性質:由照明工程和技術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的照明科技專業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社會組織,團結和組織廣大照明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技是第一生產為的方針,為深圳市照明科技和生產發展服務。本團體對外代表深圳市與全國各省市和台港澳的照明學會,以及國外和國內照明行業組織進行友好往來,使深圳市照明行業更快的走入國際市場和科技領域。
本團體的工作:根據《深圳市總體規劃》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活動,為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服務;充分發揮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專家委會的作用;及時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本學會所屬的專家委員會成員70多位,絕大多數具有國家高級技術職稱,他(她)們在與照明專業有關的各種活動中發揮着積極作用。參與學會的工程方案設計、工程驗收、工程制標、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為全國的照明工程的投資方和設計施工方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為深圳市的照明電器產品,尤其是LED半導體照明產業,承擔着產品鑑定、科技成果鑑定,以及人才的推薦和選定進行着諮詢和服務,為政府把好技術關和人才關。本學會每年定期開展“深圳市優秀照明工程單位”、“深圳市優秀照明新科技和新節能產品”及“深圳市優秀照明景點”等優秀產品與項目的評選活動;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推薦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及技術,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和高新技術的討論和研究;舉辦各類不同層次的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以提高廣大會員的學術水平;出版刊物《照明視界》及創辦網站,普及照明技術知識;加強與港澳台及國外照明的科技交流;大力普及照明技術知識,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技術經濟組織的關係與合作,舉辦照明展覽會和照明專業論壇進行技術交流,並組織協助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照明展覽(展銷)會。
聯繫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園北區朗山路16號華瀚科技D座315室

深圳市照明學會會員管理

一、會員範圍
從事照明電器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院校,承認學會章程,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參加深圳市照明學會或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二、入會程序
(一)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申請單位需向深圳市照明學會或深圳市照明電器行業協會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簡介,包括:主要業務範圍、主要產品及產量、規模及特點、具體聯繫方式(電話、傳真、地址、郵編、聯繫人、電子郵箱等)、公司彩頁5份(備產品推廣、工程設計應用)。學會秘書處提供《深圳市照明XXX入會申請表》。申請單位應如實、詳細填寫申請表各欄目,並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並法人簽字)與上述資料一同寄至深照學、深照協秘書處(地址:深圳市羅湖區寶崗路祥福雅居彩雲閣2419室,郵編:518023)。
(二)理事會審查
(三)辦理入會手續
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深照學或深照協將向已批准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各申請單位按通知書要求繳納會費,辦理相關入會手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深照學或深照協秘書處向會員單位頒發會員證書與會員牌,並在主辦雜誌文字介紹、網站上推薦會員企業。
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可享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對學會、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3、有優先或優惠參加學會、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獲得學會出版物的權利;
4、有向學會、協會要求對生產、經營提供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5、有提請學會、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6、免費獲得工程、產品招標投標信息;
7、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二)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2、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學會、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會、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4、積極向學會、協會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5、按時繳納會費。
四、會員待遇
1、優先免費參加由學會、協會主辦的培訓班、交流會、研討會。
2、優惠參與學會、協會的其它專業活動。
公司產品推廣、照明工程合作、國內外最新專業技術研討、專用材料採購與訂貨會、協會行業雜誌和網站的宣傳、國際與國內專業照明技術與產品展覽等。
3、參與由學會、協會組織的產品標準的擬定和修訂工作。
4、免費獲得照明工程信息、國際發展動態、行業最新政策、標準信息。
5、訂購其它會員單位的產品可享受最低優惠。 [1] 
6、其他活動等。
五、入會流程
深圳市照明學會 深圳市照明學會

深圳市照明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深圳市照明學會,英文:ShenZhen Illumineering Society(簡稱SZIES)。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照明工程的技術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的照明科技專業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社會組織,團結和組織廣大照明科技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技是第一生產為的方針,為深圳市照明科技和生產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機關為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遵守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章程進行活動;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幹部深圳市民政局。遵守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規定;本團體為中國照明學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與其經常保持密切聯繫。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和工作內容如下:
一、 業務範圍:視覺和顏色、室內照明、室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及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電光源和燈具、照明電器、照明系統節能、照明電器節能、舞台與電視及電影照明、圖像技術照明、照明的計量與測試等。
二、 工作內容:
1、 根據《深圳市總體規劃》,協助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給的調查研究和諮詢任務,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2、 組織和團結廣大照明領域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及企業管理者,使其發揮自身專長,推動深圳市照明科學和技術的研究、教學、設計、開發、生產和應用工作;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討論和研究,促進國內外照明領域科技工作者之間聯繫與交流。
3、 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作用;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照明事業,加速現代化建設服務。
4、 在照明領域內開展技術諮詢與培訓,成果鑑定及推廣工作,普及照明科技知識。定期開展行業內評比活動,對照明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產品給予表彰與宣傳。
5、 組織專家、學者積極參與照明領域的招標、投標、評標和產品鑑定、工程驗收、方案及科技項目的評估等工作,協助政府或企業搞好照明工程和產品的創新工作。
6、 舉辦照明科技產品、工程、信息、設計等內容的博覽會,組織協助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照明展覽(展銷)會,舉辦照明專業論壇進行技術交流;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7、 建立深圳市照明學會網站,編輯出版照明科技刊物,積極為會員單位做好宣傳工作。
8、 積極開展與照明領域國際組織或國外同行業內的學術交流,利用深圳的地理優勢,加強與港澳台照明界的聯繫,建立友好關係。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港澳台會員三種。
第七條:入會條件:
一、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深圳地區及周邊地區從事照明工程和技術以及科學研究、產品開發、推廣、宣傳、生產,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內,並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二、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從事照明事業的工程師、技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科研人員,以及低於以上級別但在照明領域內有顯著成績者;
2、 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照明技術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該種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一定水平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3、 熱心和支持照明學會工作,從事照明事業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員;
4、 從事照明技術工作有一定成就和貢獻技術革新能手、勞動模範和企業家;
三、 港澳台會員:與個人會員同等條件的,以及在照明領域有突出貢獻者,港澳台專家與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常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照明學會秘書外辦理入會手續並簽發會員證及會員牌;
第九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二、 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學會的保護;
三、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 對學會主辦的各種信息交流活動(如:展覽會、培訓班、學術討論、對口交流、國內外考察等)會員單位享有優先照顧權;
五、 對學會內部刊物、信息資料會員單位可優先獲取;
六、 學會開展的投標諮詢和項目設計等服務性項目,會員單位享有一定的優惠政策;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行本團體的決議,自覺遵守學會章程。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團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宣傳本團體的宗旨方針,促進學會的發展。
四、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牌。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再入會時必須補交間斷的會費或按新入會標準收取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按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第年至少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寶代表人。如因特殊要求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1999年5月29日理事會擴大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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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