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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訴訟管轄

鎖定
海事訴訟管轄是指海事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也即確定哪些第一審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審海事案件由哪個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1] 
中文名
海事訴訟管轄
特    點
專門性,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
相關規定
我國海事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等
相關訴訟
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相關部門
海事法院
其    他
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

海事訴訟管轄特點

1.海事訴訟管轄具有專門性。
2.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
3.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
我國海事訴訟中的管轄權,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一)我國海事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二)涉外海事訴訟管轄
(三)涉外海事訴訟管轄權的國際公約規定

海事訴訟管轄地域管轄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訴訟管轄相關規定

為了避免與民事訴訟的規定重複,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章“管轄”中,只用了六個條文對海事訴訟的管轄作了原則性規定。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的管轄規定作了細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