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運輸合同

鎖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中文名
運輸合同
外文名
carriage contract
來    源
《合同法》第十七章
當事人
託運人、承運人

運輸合同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 運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成立時間】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乘運義務的一般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乘運手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 【行李攜帶及託運要求】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 【禁止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後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 【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 運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 【託運人如實申報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託運人提交有關文件義務】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託運人貨物包裝義務】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 【託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 【提貨】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 【收貨人檢驗貨物】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 【相繼運輸】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運費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 【承運人留置權】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 【承運人提存貨物】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多式聯運合同責任制度】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 【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 【託運人承擔過錯責任】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運輸合同合同特徵

(一)運輸合同一般為雙務和有償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負有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旅客或託運人負有按照規定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這兩種義務互為對價關係,所以運輸合同一般屬於有償合同。但作為例外情形,運輸合同也有無償的情況,譬如好意同乘的情形。
(二) 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即運輸合同多為承運人提供的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旅客或託運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客票、貨運單、提單等均為依照專門法規統一印製,運費一般也是執行統一的規定。當然,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並不排除有的運輸合同不採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雙方協商訂立。
(三)運輸合同多為諾成合同,自雙方簽署合同時成立,無須額外的交付特定實物的行為。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時除外。

運輸合同合同分類

運輸合同範圍廣泛,種類繁多,採用不同的標準,可對運輸合同作不同的分類。
(一)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可將運輸合同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前者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點運送到約定的目的地的合同;而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所交運的貨物從起點運送到約定目的地的合同。《民法典》所採取的主要是這一種分類。
(二)以運輸工具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及管道運輸合同等。
(三)以承運人的數量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常見問題

(一)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
此為承運人的主合同義務,即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其中,“約定期限”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確定,而如何確定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合理期限”成為實踐難點。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運人所最終耗費的運輸期限是否“合理”。
2.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運送旅客、貨物
運輸路線是承運人承擔運輸業務所需經過的路線。就承運人在運輸中路線的選擇而言,其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實踐中,在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領域,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為了運輸安全、便利和快捷,對運輸路線往往都有統籌的計劃和安排。運輸路線的選擇,影響着客貨的運輸時間,故承運人負有按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
(二)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義務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這一費用通常在事前已由其與承運人協商一致,或其接受承運人所公示的收費標準。但是,如果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導致票款或者運輸費用額外增加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如雙方對運輸線路約定不明,承運人必須按照“通常線路”來完成其運輸義務。此種情況下,承運人所遵循的運輸路線是否是“通常路線”、是否存在“繞道”等現象,同樣要根據行業慣例等因素予以判斷。
(三)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旅客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協議。
旅客運輸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旅客運輸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服務行為。
2、旅客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民法典》第814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該條文將1999年《合同法》第293條中的“交付”改為“出具”,其原因在於:一方面,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環境的普及,客票(火車票、飛機票)大量採取在線銷售的形式,旅客所獲得都是電子客票(甚至無須出具客票,直接憑身份證件乘車、乘機),因此,實踐中已無實際“交付”客票的環節。另一方面,強調旅客運輸合同的諾成性,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滿足要約、承諾要求時起合同成立,而無須以另行交付客票作為合同成立要件;也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被提前,從而更有利於對旅客的保護。
(四)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的義務
1. 持有效客票乘運
客票是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乘運費用的收據,是旅客乘運的唯一憑證。因此,旅客通常須憑有效客票才能乘運。《民法典》第815條第1款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因此,承運人可以據此拒絕個別乘客不按客票註明的日期、班次和座位號乘車的“霸座”行為。另外,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2. 攜帶行李必須符合要求
旅客運輸合同不僅約定將旅客送達目的地,而且約定將旅客行李隨同旅客送達的內容。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3. 禁止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4. 配合義務
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五)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
1. 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這是其主要義務。
2. 告知義務
如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3. 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的過失,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雖然旅客的這些緊急情況並非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基於人道主義,承運人如果對其所運輸旅客的急病、分娩等緊急情況拒絕救助、對旅客的安危不聞不問,顯然有悖於公序良俗,也違反了承運人所負擔的安全義務。“盡力(救助)”一詞也表明,其救助義務是一種“方法之債”而非“結果之債”,即只要承運人作出了其客觀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努力,即應被視為履行了救助義務;如旅客仍然發生意外傷亡,則承運人應免於承擔責任。
4. 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眾所周知,公共運輸事關公共安全,公共運輸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可能會造成多人死傷的重大事故,給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重大損失,因此,公共運輸安全本身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作為公共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運人必須保證運輸安全,保證旅客的人身全,這也是其作為運輸企業對旅客所應負擔的安全義務;安全義務被認為是一種“結果義務”,即承運人必須實現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目的地的結果,方可視為義務履行完成。另外,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安全運輸的注意事項,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
對於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説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嚴格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免責事由的適用,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旅客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實踐中,鐵路、地鐵等運輸中常會出現旅客退票、改簽等情形,旅客可能會損失部分乃至全部退票款,於是部分旅客訴至法院,請求承運人返還。承運人通常也會公開相關的退票或者變更手續,法院一般會將承運人的相關公告視為約定。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旅客運輸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譬如天氣原因、臨時性的空中交通管制、火山爆發後噴發火山灰等)。
(2)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民法典》第821條刪去了《合同法》第300條中“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這一措辭,因為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與變更運輸工具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聯繫;在不變更運輸工具的情況下,也可能降低服務等級,譬如,因超售原因將客户購買的航班頭等艙座位調低為經濟艙座位,或者將高鐵的商務座調低為一等座。在這樣的情況下,承運人應當根據履行的請求,為其安排退票,或者退還相應的差額。如因為承運人的安排,旅客的服務等級提升,譬如為旅客安排升艙或調改座位等級,承運人不應向旅客加收差額票款。
(七)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託運人交付運輸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是運輸合同的一種。
貨物運輸合同的重要特徵:
1. 貨物運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貨物運輸合同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託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託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託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託運貨物。託運人既可以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因此,在此情況下的貨物運輸合同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2. 貨物運輸合同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貨物運輸合同與旅客運輸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並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 貨物運輸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無須交付特定的物。
(八)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的義務
1. 如實申報的義務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2. 包裝義務
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託運人有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託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裝方式或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式而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3. 託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託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4. 支付運費等費用的義務
在承運人履行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託運人或者收貨人須按照約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
1. 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通知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在貨物運輸中,裝運時間和在途時間往往難以準確確定,當事人經常僅對運輸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要求承運人履行在貨物運輸到達後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是對實踐中需求的考量。當然,承運人履行這一義務的前提是其知曉收貨人的通信地址或者聯繫方式,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則應當通知託運人在合理期限內就運輸貨物的處分作出指示;如果託運人沒有及時作出指示,承運人免除相應的通知義務。②承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可能導致違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十)貨物運輸合同中收穫人的義務
1. 及時提貨的義務
收貨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但受承運人、託運人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約束,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收貨人不及時提貨的,承運人有提存貨物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837條的規定,在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承運人提存貨物的法定事由有兩項:一是收貨人不明。收貨人不明,既包括託運人沒有向承運人提供收貨人信息,承運人向收貨人請求指示,託運人逾期沒有指示之情況,亦包括雖有人主張自己為收貨人,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其是否為收貨人的情形。二是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主張是指其對貨物質量、品種、數量、運到期限等存有異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與承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而拒絕受領貨物。
承運人提存運輸的貨物後,運輸合同關係即告消滅,該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提存期間,貨物的孽息歸收貨人所有,提存所生費用也均由收貨人承擔。
2. 支付費用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運費由託運人在發站向承運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約定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或者託運人未支付的,收貨人應支付。在運輸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收貨人支付的,收貨人也必須支付。
3. 檢驗貨物的義務
貨物運交收貨人後,收貨人負有對貨物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了貨物。
(十一)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民法典》第829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據此,託運人或貨物憑證持有人可以請求對貨物運輸合同作如下具體內容的變更或解除:1. 要求解除合同,由承運人中止運輸、 返還貨物。2. 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3. 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即變更收貨人。
託運人並非可以隨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如果承運人已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則貨物運輸合同已履行完畢,自無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必要與可能。對於承運人因變更和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損失,託運人負有賠償責任。
(十二)聯運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聯運合同,即聯合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通過銜接運送,用同一憑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輸費用而訂立的協議。 聯運合同包括單式聯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單式聯運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託運人支付運費的貨物運輸合同。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託運人簽訂的,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 採取同一運輸憑證將貨物運輸至約定地點的合同。 多式聯運與單式聯運或者普通運輸相比,在風險和責任分配機制上有諸多不同,因此, 《民法典》就多式聯運合同作出特別規定,主要涉及了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 義務及責任,同時對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各實際運輸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行了規範。 多式聯運是實行 “一次託運、 一次收費、 一票到底、 一次保險、 全程負責” 的 “一條龍” 服務的綜合性運輸,多式聯運合同是該種交易形式的法律體現

運輸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付某訴新疆順X公司庫爾勒聖馬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1、裁判要旨
非信件類的包裹寄遞糾紛應當按照運輸合同法律關係進行審理,由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訴稱: 2019年2月26日,原告在烏魯木齊水磨溝區鑫強電器行購得4台海爾統帥牌電視機,交由被告運輸,被告在運輸過程中致使其中3台電視顯示屏損壞。經原告、被告交涉,被告僅同意按照每件500元,3件合計1500元進行賠償。該賠償數額無法彌補原告的損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850元;2.本案訴訟費、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新疆順X公司庫爾勒聖馬分公司(下稱順X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運輸電視及屏幕損壞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理由是:原告的電視並未遺失或者全部損壞,不應當按照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被告認為原、被告填寫簽署的運單是一份書面運輸合同,該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該合同。根據交易習慣,被告按照重量計算並收取運費,原告寄遞的物品有一單選擇了保價,對原告選擇保價的貨物同意按照保價金額500元進行賠付,其餘兩單同意參照保價金額各500元,3單合計1500元進行賠付,或者在產生運費的7倍限額內進行賠付。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原告付某從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鑫強電器行以2999元/台的價格購進4台海爾統帥牌電視機(型號為T55K09)。2019年2月28日,原告通過手機下單方式,將這4台電視交由被告順X公司從烏魯木齊市運輸至第三方,產生3份電子運單,運費分別為39元-140元不等(其中一單為子母單,運費為記重收費)。被告提供的運單中載明運費的付款方式為到付現結,其中兩單附加服務框內顯示聲明價值500元,保費1元。本案的4台電視機在被告運輸至第三方後,其中3台出現屏幕損壞,海爾產品服務單中載明屏幕損壞需更換,更換費用為2950元/台,後經原告投訴並與被告交涉,被告於2019年3月25日回覆,對損壞的3台電視按照保價聲明價值500元/台,3台合計1500元進行賠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賠付標準遠不能彌補自己的實際損失,遂向本院起訴。
(二)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於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新7102民初71號民事判決,判決:新疆順X公司庫爾勒聖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850元。
1、法院認為
原告將電視交由被告順X公司運輸,原、被告之間形成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係,被告在運輸過程中致使原告託運的電視機屏幕損壞,應當對原告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原告主張損壞的電視屏幕更換費用每台2950元,3台合計8850元,有海爾產品服務記錄單為證,可以確認。被告作為運輸企業,提供的合同為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按照保價或在運費7倍限額內進行賠付的免責條款盡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因此,對該免責條款不能視為是雙方的約定,被告單方按照該標準進行賠償,對原告顯失公平。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辯解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專家評析
本案原告主張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係要求賠償,被告答辯則是按照郵寄服務合同法律關係進行賠償。本案到底應當按照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審理還是按照郵寄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審理,將直接影響到本案原告的損失賠付標準。
首先,從運輸合同和郵寄服務合同的定義來看,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而郵寄服務合同是指明確郵寄企業與用户之間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有關郵寄企業提供服務的各種合同的總稱,包括郵件寄遞、報刊發行、郵品買賣等合同。郵政企業經營國內、國際郵件的寄遞業務和郵件的特快專遞業務。兩者的範圍有所區別,運輸合同的範圍比較廣,而郵寄服務合同的範圍僅限於郵件類或者郵政包裹類。
其次,從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來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毀損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由此可見,運輸合同和郵寄服務合同對承運人的責任承擔範圍是有區別的,一般的運輸合同承擔的責任是沒有限制的,只要是在運輸過程中除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貨物毀損的就應當承擔責任,而在郵寄服務合同中承運人承擔的責任最高額以所收取的資費的3倍為限承擔責任,對承運人責任的承擔加以了限制。
那麼本案適用何種法律關係審理將直接影響到原告最終所獲得的賠償額。根據《郵政法》第十五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兑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之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可見,超出十千克的包裹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民事法律規定。本案運輸途中損毀的3台電視機明顯超過十千克,明顯超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理應適用民事法律規定。原告將郵寄的電視交給被告順豐速遞運送到指定的收貨人,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雙方形成的合同關係符合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故應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電視機屏幕的更換費用為2950元/台,因此被告順豐速遞公司應當按照造成電視機的實際損失8850元進行賠償,才符合公平原則。
《郵政法》第十五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兑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這個規定是按照交寄物品的重量來區分,因為現在快遞業務和郵政包裹業務中間有重合的部分,單純以重量來區分,將導致處理此類案件尺度不統一,可能造成部分案件按照運輸合同審理,另一部分案件按照郵寄服務合同審理最終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局面。因此,在仔細研究《郵政法》關於對郵政業務範圍的定性後,本人認為為避免今後在處理此類案件標準不統一,對於非信件類的包裹運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普通運輸合同法律關係進行審理,並最終確定責任承擔比較妥當。

運輸合同相關詞條

運輸合同、旅客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聯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