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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氣象局

鎖定
浙江省氣象局成立於1954年10月21日,其前身是浙江省軍區司令部氣象科。1983年5月起,氣象部門全面實行上級業務部門和當地政府雙重領導,以氣象部門為主的管理體制。浙江省氣象局的機構規格為正廳級。
中文名
浙江省氣象局
外文名
Zhejiang provincial meteorological bureau
成    立
1954年10月21日
上級機關
中國氣象局,浙江省人民政府
局    長
苗長明

浙江省氣象局機構簡介

浙江省氣象局成立於1954年10月21日,其前身是浙江省軍區司令部氣象科。1983年5月起,氣象部門全面實行上級業務部門和當地政府雙重領導,以氣象部門為主的管理體制。
浙江省氣象局的機構規格為正廳級,其內設機構及下屬機構設置如下:
1、機關內設機構
浙江省氣象局內設辦公室、應急與減災處(浙江省人工降雨辦公室)、觀測與網絡處(站網規劃處)、科技與預報處(科技發展處、氣候變化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省雷電防禦管理辦公室)、黨組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浙江省氣象局設直屬處級事業單位9個:浙江省氣象台(浙江省海洋氣象預警中心、浙江省人工影響天氣中心)、浙江省氣候中心(浙江省生態遙感中心、浙江省農業氣象中心)、浙江省氣象服務中心(浙江農村經濟信息網信息中心)、浙江省氣象科學研究所(浙江省氣象培訓中心、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浙江分院)、浙江省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浙江省氣象技術裝備中心)、浙江省氣象信息網絡中心(浙江省氣象檔案館)、浙江省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浙江省氣象局國有資產運行管理中心)、浙江省氣象安全技術中心、浙江省氣象局財務核算中心。
3、市、縣(市、區)氣象局(站)
浙江省設副省級市氣象局2個:杭州市氣象局寧波市氣象局(計劃單列);設地級市氣象局9個:温州市氣象局嘉興市氣象局湖州市氣象局、嘉興市氣象局、紹興市氣象局金華市氣象局衢州市氣象局舟山市氣象局台州市氣象局麗水市氣象局;設縣(區、市)氣象局(站)77個。 [1] 

浙江省氣象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苗長明
黨組成員,杭州市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力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劉文菁
黨組成員、副局長:潘勁松
黨組成員、副局長:沈雪峯
黨組成員,寧波市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謝慷
一級巡視員:葛小清 [2] 

浙江省氣象局組織機構

機關職能處(室)
浙江省氣象局內設辦公室、應急與減災處(浙江省人工降雨辦公室)、觀測與網絡處(站網規劃處)、科技與預報處(科技發展處、氣候變化處)、計劃財務處、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省雷電防禦管理辦公室)、監察審計處(與黨組紀檢組合署辦公)8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直屬事業單位
浙江省氣象局設直屬處級事業單位9個:浙江省氣象台(浙江省海洋氣象預警中心、浙江省人工影響天氣中心)、浙江省氣候中心(浙江省生態遙感中心、浙江省農業氣象中心)、浙江省氣象服務中心(浙江農村經濟信息網信息中心)、浙江省氣象科學研究所(浙江省氣象培訓中心、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浙江分院)、浙江省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浙江省氣象技術裝備中心)、浙江省氣象信息網絡中心(浙江省氣象檔案館)、浙江省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浙江省氣象局國有資產運行管理中心)、浙江省氣象安全技術中心、浙江省氣象局財務核算中心。
市、縣(市、區)氣象局(站)
浙江省設副省級市氣象局2個:杭州市氣象局和寧波市氣象局(計劃單列);設地級市氣象局9個:温州市氣象局、嘉興市氣象局、湖州市氣象局、嘉興市氣象局、紹興市氣象局、金華市氣象局、衢州市氣象局、舟山市氣象局、台州市氣象局、麗水市氣象局;設縣(區、市)氣象局(站)77個。

浙江省氣象局氣象局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舊仁和署38號。

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地方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浙江省氣象局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按照職責權限審批氣象台站調整計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彙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標準化工作和涉外氣象活動。
3.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氣象服務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佈。
4.組織制訂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工作。
5.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6.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參與省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影響評估、技術開發和決策諮詢服務。
7.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8.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副省級市人民政府及地級人民政府對所轄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擔中國氣象局和省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