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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

鎖定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簡稱浙江省日化協會)於1992年10月成立。由1984年成立的原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浙江省分會和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浙江省分會合並而成,是浙江省輕工行業中最早成立的協會。根據1999年國家經貿委1016號文件的規定,本協會主要職能是為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等三方面職能。根據我省機構改革的情況,已明確我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經貿委,登記管理部門是浙江省民政廳,並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領導和省衞生廳及其它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
公司名稱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
外文名
Zhejiang Daily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92年10月成立
宗    旨
遵守和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本協會性質
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 [1]  (簡稱浙江省日化協會)於1992年10月成立。由1984年成立的原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浙江省分會和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浙江省分會合並而成,是浙江省輕工行業中最早成立的協會。包含的行業有:洗滌用品、美容美髮化妝用品、香精香料、衞生用品、電池、牙膏、三膠、油墨等日用化工行業。根據1999年國家經貿委1016號文件的規定,本協會主要職能是為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等三方面職能。根據我省機構改革的情況,已明確我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經貿委,登記管理部門是浙江省民政廳,並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領導和省衞生廳及其它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省經貿提出的行業管理新思路是:在行業管理中將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構成一個以“政府為主、協會配合、各有側重、分工協作”的行業管理總體。協會根據這個思路,承擔一部分行業管理工作,如生產許可證宣貫審核等工作,協會有220餘家會員單位,其中出任副理事長單位的主要有:浙江方園檢測公司、浙江輕紡供銷公司、浙江贊成科技公司、納愛斯集團、浙江傳化化工集團、中輕物產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東南化工公司、浙江鳳凰化工公司、浙江芳華集團公司、春絲麗有限公司、浙江章華保健美髮公司、浙江章光101公司、浙江歐詩漫化妝品公司、浙江聚寶日化公司、杭州西湖香精香料公司、嘉興中華化工集團、杭州瑞華香料有限公司、中銀(寧波)電池公司、寧波野馬電池公司、嘉興永高電池公司、寧波光華電池有限公司、杭華油墨公司、杭州邦特油墨公司、杭州民生制膠公司、浙江信心日用工業公司、上虞市恆安衞生用品公司、杭州潘山集團公司。現任理事長為沈世耕同志。該同志原任浙江省輕工業廳科技處副處長、浙江省輕工業公司副總經理,享受國務院津貼教授級高工。從1965年起一直從事科技質量等行業管理。現任秘書長為趙建英同志。協會工作在一、二、三屆常務理事會領導下活動開展一直比較正常,在省內外日化行業中已具有一定影響,浙江省是日用化工產品生產大省,許多產品在全國名列前茅,其中洗滌用品全國第一,乾電池全國第二,油墨第三位,化妝品第四位,主要龍頭企業:納愛斯集團、傳化集團有限公司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中銀(寧波)電池有限公司、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芳華日化集團有限公司杭華油墨化學有限公司、中輕物產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企業被評為“2004年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八強企業”。
協會有220餘家會員單位,協會下設有八個專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分別是:洗滌用品、美容美髮化妝品、香料香精、衞生用品、電池、油墨、三膠及科技委員會。 [2]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我省日化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章程示範文本》,並結合我省日化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全稱是:浙江省日用化工行業協會”英文是(ZhejiangDailyChemicalIndustryAssociation),簡稱(ZDCIA);
第三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含洗滌用品、香料香精、美容美髮化妝品,電池、火柴、三膠、蠟製品、牙膏、蚊香、油墨、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衞生用品及其他日用化學品等行業,是浙江省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不分所有制性質的企事業的科研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協會的 :遵守和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管理和省質監局、省衞生廳等政府部門的業餘領導,同時接受國家相關協會等有關協會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協會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城頭巷128號,贊成科技大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協會的職能三方面即:為企業服務的職能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
(三)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五)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怍;
(七) 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九)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三)參與制定、修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四)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五)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本協會也可以作為單位會員自願加入國家級同類行業協會或吸收下屬地域的同類協會為會員單位。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參加本協會的要求。
(三)凡從事日用化工及其相關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公司及有關科研、教學或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人會。
(四)凡在日化或相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業績和知名度的個人,可申請人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要求入會的單位或個人須提出申請,填寫人會申請表,交協會秘書處審查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或進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同意並報理事會備案,即可取得人會資格,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與協會工作,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優先得到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服務。如信息諮詢、資料刊物、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經濟洽談等活動的權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和參加協會的活動。
(四)按協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資料。
(六)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六)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決算和預算報告;
(七)選舉和罷免理事;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由到會會員三分之—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屆召開1~2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圮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也可由理事會討論調整,團體會員理事原則上應由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任理事,必要時也可由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員任理事。 協會設立名譽理事,在本人自願基礎上凡在行業發展作出貢獻、知名度較大人員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協會名譽理事。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沒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和審議工作計劃;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下設各分會和科技專業委員會,並根據協會的方針任務開展專業活動;分會和科技專業委員會是協會開展活動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職能,對理事會負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秘書長,均為協會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辦事公正,服務熱心、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起較大影響,有一定聲譽,受到會員擁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必須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在屆期內因故需調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備案。
第二十八條:每屆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理事長為協會的法人代表,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召開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交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和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五)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並向理事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批准後聘用。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同意,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協會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管理協會的資產。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具體用於下列項目:
(一)會議費,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召開的其他會議;
(二)協會為行業服務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其他津貼費;
(四)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旅差費和辦公設施等費用;
(五)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六)給予分會和(科技)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的補助;
(七)其他必要合理支出: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年度收支預期決算,由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杜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省民政廳、省經貿委批准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內,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協會章程2005年4月10日前全體會員通訊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章程與國家政策規定有矛盾時,按國家政策規定實施。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